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五十)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4
2、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9第二章 目 标 10第三章 内 容 10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12第五章 附 则 16第一章 总 则 24第二章 科目设置 24第三章 贷款展期 26第四章 逾期贷款 27第五章 呆滞贷款 28第六章 呆账贷款 29第七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的核销 30第八章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坏账的核销 31第九章 附 则 33第一
3、章 总 则 37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37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金额 39第四章 贷款程序 39第五章 贷款管理 41第六章 附 则 42第一章 总 则 44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适用范围 45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三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条件 45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46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47第六章 额度贷款的审批 48第七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49第八章 额度贷款的管理 51第九章 附 则 52第一章 贷款担保 53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 56第三章 附 则 58第一章 总 则 74第二章 信贷计划管理 76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79第四章 筹资管理 83第五章 利率管理 86
4、第六章 现金管理 87第七章 附 则 89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离 岗 离 任 稽 核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8 月 10 日 进出银稽发1998第 202 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 将 离 岗 离 任 稽 核 试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真贯彻执行。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离 岗 离 任 稽 核 试 行 办 法 为 加 强 内 部 制 约 控 制 , 监 督 各 级 干 部 在 岗 、 在 任 期 内 正 确 行 使 职 权 , 履 行 职 责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离 岗 离 任
5、稽 核 的 要 求 , 现 制 定 对 重 要 岗 位 干 部 和 部 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一、稽核对象 需 进 行 离 岗 稽 核 的 为 贷 款 、 会 计 、 资 金 交 易 、 财 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 进 行 离 任 稽 核 的 为 负 责 上 述 岗 位 的 副 处 长 至 总 经 理 领 导 干 部 ; 代 表 处 的 首 席 代 表 或 实 行 首 席 代 表 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 上 有 关 人 员 在 行 内 部 门 之 间 调 动 , 或 行 外 调 动 、 离 退 休 、 免
6、职 、 撤 职 、 辞 职 前 , 应 进 行 离 岗 、 离 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 被 稽 核 人 离 岗 、 离 任 前 2 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 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主 要 稽 核 被 稽 核 人 在 岗 、 在 任 期 内 业 务 状 况 , 存 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 手 业 务 的 基 本 情 况 , 历 年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2.经 手 业 务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责 任 , 是 否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交 接 时 所 在 部 门 是 否 监 督 将 有 关 情 况 记
7、 录 在 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 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 二 ) 离 任 稽 核 。 离 任 稽 核 是 对 领 导 者 个 人 决 策 行 为 、 个 人 业 务 行 为 和 个 人 责 任 的 稽 核 。 除 离 岗 稽 核 的 5 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外 贸 和 金 融 政 策 、 法 规 及 我 行 有 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2.被 稽 核 人 在 任 期 间 进 行 内 部 管 理 , 特 别 是 在 制 定 并 监 督 执
8、 行 相 互 制 约 、 授 权 有 限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方 面的情况。 3.业 务 经 营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决 策 是 否 失 误 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 国 内 外 代 表 处 和 行 直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稽 核 除 以 上 相 关 内 容 外 , 应 检 查 是 否 有 超 范 围 经 营 行 为 , 经 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 一 ) 离 岗 离 任 稽 核 是 考 核 任 用 和 干 部 交 流 的 必 须 程 序 和 制 度 , 原 则 上 未 经 稽 核 , 不 得 离 岗
9、、 离 任 和 解 除 其 在 岗 和 任 职 期 间 应 负 的 责 任 。 被 稽 核 人 离 岗 离 任 前 , 由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离 岗 离 任 稽 核 通 知 书 , 经 人 事 、 稽 核 部 门 的 主 管 行 长 批 准 后 , 下 达 给 稽 核 部 和 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可与人事部门联合)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 核 组 由 组 长 和 若 干 成 员 组 成 , 人 数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如 稽 核 人 员 与 被 稽 核 人 是 亲 属 或 其 他 关 系 , 则 应回避。 ( 二 ) 稽 核 组 在 进 行 离
10、 岗 离 任 稽 核 前 应 向 被 稽 核 人 所 在 部 门 和 被 稽 核 人 发 出 通 知 书 , 同 时 向 被 稽 核 人 发 出 稽 核 问 卷 和 被 稽 核 人 的 自 查 报 告 提 纲 。 通 知 书 内 容 包 括 : 稽 核 内 容 、 稽 核 期 、 稽 核 时 间 、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目 录 和 稽 核 人 员 的 构 成 。 被 稽 核 人 应 按 稽 核 部 门 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 取 被 稽 核 人 在 岗 、 在 任 期 间 工 作 情 况 的 自 我 介绍。 2.根 据 需 要 , 可 听
11、取 部 门 领 导 和 同 事 关 于 被 稽 核 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和 档 案 , 检 查 被 稽 核 人 经 办 或 批 准 的 业 务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是 要 查 清 经 手 业 务 的 风 险 情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况。 4.对 成 绩 和 问 题 , 经 查 核 实 后 , 正 确 划 分 主 客 观 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 四 ) 写 出 稽 核 报 告 和 稽 核 评 议 书 。 稽 核 报 告 以 本 办 法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内 容 为 主 。 稽 核 评 议 书 要 对 被 稽 核 人 的 工 作 业 绩 做
12、 出 客 观 、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责 任 归 属 应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 由 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 稽 核 报 告 和 稽 核 评 议 书 送 被 稽 核 人 及 其 部 门 领 导 或 行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如 有 异 议 , 稽 核 部 门 应 进 行 核 实 , 不 实 之 处 进 行 修 改 , 双 方 意 见 最 终 不 能 达 成 一 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 五 ) 稽 核 报 告 和 稽 核 评 议 书 , 会 签 人 事 部 门 , 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
13、个人档案。 ( 六 ) 整 理 稽 核 资 料 , 建 立 稽 核 档 案 , 按 规 定 进 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 一 ) 收 集 和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 档 案 、 账 册 、 报 表 、 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 二 ) 对 稽 核 中 的 涉 嫌 问 题 , 可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有 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 三 ) 对 被 稽 核 人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做 出 客 观 、 公 正 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 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
14、行长申请复 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 一 ) 被 稽 核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和 有 关 人 员 有 义 务 向 稽 核 人 员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真 实 数 据 和 资 料 。 对 提 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 二 ) 稽 核 人 员 要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我 行 的 规 章 制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 三 ) 稽 核 人 员 依 照 本 办 法 履 行 公 务 、 行 使 职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对 干 扰 破 坏 稽 核 工 作
15、和 打 击 报 复 稽 核 人 员 者 , 要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刑 法 的 交 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风险 分 类 稽 核 规 程 (试 行 ) 的 通 知 1998 年 7 月 28 日 进出银稽发1998第 195 号 各部、室: 现 将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稽 核 规 程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稽 核 规 程 (试 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贷 款
16、 风 险 分 类 稽 核 规 程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使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稽 核 工 作 规 范 化 、 制 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本 规 程 制 定 的 政 策 依 据 是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 加强金融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关 于 贷 款 分 类 和 呆 账 准 备 金 计 提 的 指 导 原 则 、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稽 核 工 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稽核范围: 我行发放的出 口 卖 方 信 贷 ( 包 括
17、 中 短 期 额 度 贷 款 ) 、 出 口 买 方 信 贷 、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转 贷 、 援 外 优 惠 贷 款 ( 外 贸 发 展 基 金 贷 款待定)。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第 二 章 目 标第 四 条 贷款质量稽核的主要目标是: ( 一 ) 按 照 风 险 程 度 对 贷 款 分 类 , 从 而 对 被 稽 核 部门管理的贷款质量做出总体评价。 ( 二 ) 通 过 使 用 “内 部 控 制 问 卷 ”等 手 段 , 检 查 和评价被稽核部门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三)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 ( 四 ) 检 查 被 稽 核 部 门 遵 守 金 融 法 律 、 法
18、 规 的 情 况。 ( 五 ) 降 低 我 行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 提 高 贷 款 风 险 管 理水平。 第 三 章 内 容第 五 条 稽 核 部 门 重 点 检 查 信 贷 部 门 对 贷 款 政 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 一 ) 贷 款 业 务 的 开 展 是 否 符 合 我 行 的 业 务 发 展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战 略 ,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贷 款 政 策 和 我 行 贷 款 规 定。 ( 二 )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了 贷 款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存 在 超越授权审批贷款的情况。 ( 三 ) 在 额 度 贷 款 协 议
19、 下 , 对 客 户 的 放 款 是 否 超 过对客户的贷款额度。 ( 四 ) 贷 款 的 发 放 是 否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 行 评 审 小组、主管行长确定的放款前提条件。 ( 五 ) 贷 款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是 否 贯 彻 了 审 贷 分 离 原 则 , 对 不 良 贷 款 是 否 积 极 检 查 、 催 收 , 办 理 展 期 是 否 符合条件、规定。 ( 六 ) 是 否 严 格 遵 守 了 贷 款 分 类 制 度 , 贷 款 分 类 制 度 是 否 与 监 管 当 局 确 定 的 分 类 制 度 有 明 确 的 对 应 和转换关系,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 七 )
20、 贷 款 的 分 类 结 果 是 否 严 格 对 外 ( 除 上 报 中 国人民银行外)保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第 六 条 稽 核 人 员 在 进 行 以 上 评 估 的 同 时 , 根 据 需要与可能,抽查部分贷款档案,对贷款进行分类, 检 查 分 类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以 及 分 类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问 题。 第 四 章 组 织 与 实 施第 七 条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贷 款 资 产 质 量 和 资 产 分类的工作质量进行稽核。 第 八 条 稽核前准备: ( 一 ) 制 定 稽 核 工 作 方 案 : 在 确 立 贷 款 质 量 稽 核 项目后,根据
21、稽核对象、稽核内容,选定稽核人员, 成立稽核组,制定稽核工作方案。 ( 二 ) 发 出 稽 核 通 知 书 和 稽 核 前 问 卷 ,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 稽 核 通 知 书 通 知 贷 款 质 量 稽 核 的 依 据 、 范 围 、 内 容 、 方 式 、 稽 核 期 和 稽 核 开 始 时 间 。 稽 核 前 问 卷 是 稽 核 人 员 向 被 稽 核 部 门 索 要 稽 核 所 需 信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息 资 料 的 清 单 。 主 要 内 容 有 : 1.信 贷 政 策 ; 2.各 项 信 贷管理制度; 3.评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4.按金额大 小排序的全部贷款户清单;
22、5.逾期贷款户清单; 6.内 部贷款风险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清单; 7.经过重组的贷款清单、已经进入诉讼的贷款清单;8.其他需填报的事项。 ( 三 ) 审 阅 稽 核 前 问 卷 反 馈 材 料 , 一 方 面 对 反 馈 的 及 时 性 、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进 行 认 真 的 审 查 , 对 于 漏 报 、 错 报 的 资 料 , 要 求 被 稽 核 部 门 及 时 补 报 或 在 现 场 稽 核 时 提 供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反 馈 材 料 , 初 步 了 解 被 稽 核 部 门 的 信 贷 政 策 、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 贷 款 操 作 规程、
23、 信贷结构、 信贷集中及信贷业务的竞争环境等, 并将疑问、线索找出来。 ( 四 ) 进 行 贷 款 分 类 初 步 抽 样 。 根 据 对 被 稽 核 部 门 贷 款 质 量 和 贷 款 管 理 的 初 步 判 断 , 根 据 样 本 的 覆 盖 性、代表性和体现风险优先的原则,进行初步抽样。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第 九 条 现场稽核: ( 一 ) 调 阅 资 料 、 了 解 信 贷 档 案 。 稽 核 人 员 向 被 稽 核 部 门 提 交 调 阅 资 料 清 单 , 调 阅 贷 款 档 案 , 审 查 和 测 试 被 稽 核 部 门 的 贷 款 台 账 , 进 行 具 体 贷 款 的
24、分 类 检 查。 (二)贷款风险分类。 1.稽 核 “信 贷 状 况 认 定 表 ”, 了 解 贷 款 情 况 , 评 估 借 款 人 还 款 能 力 , 评 估 贷 款 的 抵 押 品 或 担 保 人 , 确 定 借 款 人 还 款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分 析 、 评 价 贷 款 的 风 险 程度,对贷款进行分类。 2.稽 核 “信 贷 状 况 认 定 表 ”填 写 的 完 整 性 、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评 级 理 由 的 充 分 性 及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结 果 的 真实性。 (三)初步评价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1.通 过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对 信 贷 政 策
25、 和 信 贷 管 理 制 度进行测试。 2.通 过 完 成 “内 部 控 制 问 卷 ”, 实 施 有 关 检 查 程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序,对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 ( 四 ) 信 贷 会 谈 , 重 点 讨 论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结 果 的 真实性、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五)对贷款质量和贷款管理进行总体评价。 1.通 过 对 抽 样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检 查 结 果 的 综 合 、 分 析 , 从 不 良 贷 款 的 结 构 和 趋 势 变 化 , 对 被 稽 核 部 门 贷 款质量及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进行评价。 2.对 被 稽 核 部
26、 门 信 贷 政 策 和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性、有效性进行总体评价。 第 十 条 稽 核 结 论 与 报 告 。 稽 核 终 结 , 稽 核 人 员 提 出 稽 核 情 况 初 步 意 见 , 并 征 求 被 稽 核 部 门 的 意 见 后,撰写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送 被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认 , 然 后 送 行 领 导 审 批 , 如 被 稽 核 部 门 有 异 议 , 应 将 意 见 附 于 稽 核 报 告 后 , 一 并 送 行领导审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第 十 一 条 稽 核 处 理 决 定 。 经 行 领 导 批 准 的 稽 核
27、 报 告 中 所 指 出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被 稽 核 部 门 应 认 真 研 究,制定出改进措施。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二 条 本 规 程 由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稽 核 部 负 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 十 三 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 支 付 操 作 规 程 (试 行 ) 的 通 知 1998 年 4 月 28 日 进出银办发1998第 114 号 信贷部、财会部: 现 将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操 作 规 程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
28、集17附 :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操 作 规 程 (试 行)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操 作 规 程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行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操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 加 强 对 代 理 经 办 行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 使 代 理 工 作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根 据本行有关规定以及与代理行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 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 二 条 本 程 序 所 指 委 托 代 理 , 系 指 对 本 行 出 口 卖方信贷贷款的委托代
29、理。 第 三 条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代 理 行 按 协 议 规 定 履 行 代 理 义 务 后 , 本 行 作 为 委 托 方 应 及 时 支 付 代 理 费 ; 本 行 对 代 理 行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代 理 行 未 能 完 全 履 行 代 理 行 职 责 时 , 根 据 代 理 协 议 规 定 扣 减 其 代 理 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第 四 条 代理费的计算 1.代 理 费 以 代 理 行 代 理 本 行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总额为计费基数,计算方法为: 代理费总额=贷款总额代理费费率 2.代理费费率: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
30、含 1 年)的, 费率为 1.5; 贷 款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的 , 费 率 为 2。 第 五 条 代 理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 代 理 费 分 两 次 支 付 代 理 行 : 本 行 在 第 一 笔 贷 款 拨 付 后 3 个 月 内 , 经 审 核 支付代理费总额的 50%;在借款合同执行完毕后 3 个 月内,经审核支付代理费总额的另外 50%或实际应付 余额。 第 六 条 信 贷 部 负 责 委 托 代 理 费 的 审 核 。 信 贷 部 按 照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 对 代 理 行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31、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并建立代理行代理费台账。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第 七 条 在贷款拨付第一笔后 3 个 月 内 , 信 贷 部 通过以下三方面检查代理行履行代理责任的情况: 1.代 理 行 是 否 按 照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规 定 为 借 款 企 业 开 立 托 管 专 用 账 户 或 共 管 账 户 , 是 否在收到我行拨 付 的 贷 款 后 及 时 通 知 企 业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贷款,贷款有否被截留、挪用; 2.代 理 行 是 否 按 时 向 我 行 报 送 “卖 方 信 贷 管 理 情况检查表”; 3.代理行是否指定专人负
32、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在 确 认 代 理 行 已 履 行 其 代 理 职 责 后 , 信 贷 部 依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代 理 行 出 具 的 代 理 费 拨 付 指 令 填 制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格式见附件)送交财会部, 下达第一笔代理费支付指令。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通 知 序 号 标 注 在 右 上 角 , 按 (年份).式样依次编制,保持连续编号。 第 八 条 信 贷 部 按 照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 对 代 理 行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进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行 全 面 检 查 , 确 认 代
33、 理 行 完 全 履 行 其 代 理 职 责 后 , 在 借款合同执行完毕后 3 个 月 内 , 依 据 代 理 协 议 、 代 理 行 出 具 的 代 理 费 支 付 指 令 填 制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通 知送交财会部,下达贷款剩余代理费支付指令。 第 九 条 财 会 部 负 责 向 代 理 行 支 付 代 理 费 。 财 会 部 根 据 信 贷 部 送 交 的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通 知 , 审 查 其内容填写完整、 大小写金额书写一致、 签章齐全后, 按 所 列 金 额 和 账 户 付 款 , 并 在 付 款 后 2 个工作日内将 支付委托代理费回执返回信贷部。 第 十
34、 条 信贷部在收到财会部代理费支付回执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行查收代理费。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代 理 费 的 扣 减 。 信 贷 部 按 照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 对 代 理 行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如 确 认 代 理 行 未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完 全 履 行 其 代 理 职 责 , 依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提 出 扣 减该代理行代理费方案并报批。 附 件 : 委 托 代 理 费 支 付 通 知 NO.( 年份). 财会部: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部协助按照下列代理费支付明细表
35、将此笔代理费划拨到指定账户,并及时将回执返还我部。附表:代理费支付明细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企业 借款合同号 合 同 金 额 (万 元 )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委托代理协议号 代 理 费 总 额 (元 ) 已 付 代 理 费 (元 ) 本 次 支 付 代 理 费 (元 ) 本 次 支 付 代 理 费 (元 ) (大 写 ) 管理处: 经办: 经理: 总经理: 信 贷 部 年 月 日 支付代理费回执 NO.(年份). 信贷部: 我部已将 元代理费划拨到指定账户上, 特此通知。 财 会 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年 月 日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
36、卖方 信 贷 贷 款 展 期 、 不 良 贷 款 会 计 核 算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7 月 30 日 进出银财发1998第 193 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 不 良 贷 款 会 计 核 算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贷 款 展 期 、 不 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贷 款 展期、 不良贷款会 计 核 算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一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37、行 贷款通则 、 财 政 部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出 口 卖 方 信 贷 , 币 种 包 括 人 民 币和外币。 三 、 不 良 贷 款 的 核 算 包 括 逾 期 贷 款 、 呆 滞 贷 款 和 呆账贷款的核算、冲销和转回等。 第 二 章 科 目 设 置为 满 足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已 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1.“144 呆滞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逾期满一 年 仍 未 归 还 的 贷 款 。 本 科 目 按 债
38、务 人 、 借 款 合 同 设 分 户账。 2.“145 呆账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按照财政 部 有 关 规 定 列 为 呆 账 的 贷 款 。 本 科 目 按 债 务 人 、 借 款 合同设分户账。 3.“146 逾期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借款合同 到 期 (含 展 期 后 到 期 )贷 款 人 不 能 归 还 的 贷 款 。 本 科 目 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4.“141 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发放 贷 款 当 期 应 收 取 而 未 收 到 的 利 息 。 本 科 目 按 借 款 人 进 行明细管理。 5.“171 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本行按财政部有 关 规 定 提 取
39、的 贷 款 呆 账 准 备 金 。 本 科目为资产类科目 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6.“172 坏账准备”,核算本行按有关规定提取 的 坏 账 准 备 金 。 本 科 目 为 资 产 类 科 目 的 减 项 , 余 额 在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贷方。 7.“0101 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核算按规定 应 纳 入 表 外 科 目 反 映 的 应 收 未 收 贷 款 利 息 , 包 括 在 “应收利息”科目挂账满 1 年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利息 及 呆 滞 贷 款 、 呆 账 贷 款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 本 科 目 根 据 管 理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收入,收回时记付出。 第 三 章 贷 款 展 期凡 本 行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到 期 前 申 请 贷 款 展 期 , 经 本 行 审 查 同 意 延 长 还 款 期 限 , 并 签 订 展 期 协 议 的 , 信 贷 部门于贷款到期日前将展期协议副本送交财会部门, 财 会 部 门 据 以 办 理 有 关 展 期 手 续 , 并 根 据 展 期 协 议 规 定的利率、到期日对原借款账户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