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六十八)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3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5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9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13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17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20第八章 罚 则 25第九章 附 则 27第一章 总 则 50第二章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53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 56第四章 股份制商
3、业银行的监管 61第五章 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64第六章 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66第七章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 管 .68第八章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的监管. 70第九章 其他金融事项的监管 74第十章 专职监管人员职责 78第十一章 重大问题的处理 80第十二章 金融监管信息和金融监管报告 83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88第十四章 附 则 9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一章 总 则 104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105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106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110第五章 内审检查方式和程序 .111第六章 罚 则 .113第七章 附 则 .
4、115第一章 总 则 .117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118第三章 审计程序 .121第四章 罚 则 122第五章 附 则 123第一章 总 则 131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 133第三章 股权设置 137第四章 组织机构 138第五章 基本职责 145第六章 附 则 147第一章 总 则 148第二章 注册资本 149第三章 股 金 150第四章 社员社 151第五章 组织机构 153第六章 基本职责 160第七章 财务会计 161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163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第九章 附 则 164第一章 总 则 166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167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16
5、8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70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171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178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179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182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185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 186第六章 附 则 187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下 发 银 行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999 年 1 月 5 日 银发199917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各 分 行 、 营 业 管 理 部 、 监 管 办 、 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现 将 银 行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6、 请 遵 照执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 行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 业 务 风 险 , 维 护 商 业 银 行 、 持 卡 人 、 特 约 单 位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银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银 行 卡 , 是 指 由 商 业 银 行( 含 邮 政 金 融 机 构 , 下 同 ) 向 社 会 发 行 的 具 有
7、消 费 信 用 、 转 账 结 算 、 存 取 现 金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功 能 的 信 用 支 付 工 具 。 商 业 银 行 未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不 得 发 行 银 行卡。 第 三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办 理 银 行 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持 卡 人 、 商 户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均 应 遵 守本办法。 第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在 协 商 、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信 息 共 享 、 商 户 共 享 、 机 具 共 享 等 类 型 的 银 行 卡 业 务 联合。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第 二 章 分
8、 类 及 定 义第 五 条 银 行 卡 包 括 信 用 卡 和 借 记 卡 。 银 行 卡 按 币 种 不 同 分 为 人 民 币 卡 、 外 币 卡 ; 按 发 行 对 象 不 同 分 为 单 位 卡 ( 商 务 卡 ) 、 个 人 卡 ; 按 信 息 载 体 不 同 分 为 磁条卡、芯片(IC)卡。 第 六 条 信 用 卡 按 是 否 向 发 卡 银 行 交 存 备 用 金 分 为 贷 记 卡 、 准 贷 记 卡 两 类 。 贷 记 卡 是 指 发 卡 银 行 给 予 持 卡 人 一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 持 卡 人 可 在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消 费 、 后 还 款 的 信 用
9、 卡 。 准 贷 记 卡 是 指 持 卡 人 须 先 按 发 卡 银 行 要 求 交 存 一 定 金 额 的 备 用 金 , 当 备 用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时 , 可 在 发 卡 银 行 规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内 透 支的信用卡。 第 七 条 借 记 卡 按 功 能 不 同 分 为 转 账 卡 ( 含 储 蓄 卡 , 下 同 ) 、 专 用 卡 、 储 值 卡 。 借 记 卡 不 具 备 透 支 功 能。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第 八 条 转 账 卡 是 实 时 扣 账 的 借 记 卡 。 具 有 转 账 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 九 条 专 用 卡 是 具 有
10、专 门 用 途 、 在 特 定 区 域 使 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 门 用 途 是 指 在 百 货 、 餐 饮 、 饭 店 、 娱 乐 行 业 以 外的用途。 第 十 条 储 值 卡 是 发 卡 银 行 根 据 持 卡 人 要 求 将 其 资 金 转 至 卡 内 储 存 , 交 易 时 直 接 从 卡 内 扣 款 的 预 付 钱包式借记卡。 第 十 一 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 构 /非 盈 利 性 机 构 合 作 发 行 的 银 行 卡 附 属 产 品 , 其 所 依 附 的 银 行 卡 品 种 必 须 是 已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品种,
11、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 卡 银 行 和 联 名 单 位 应 当 为 联 名 卡 持 卡 人 在 联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名 单 位 用 卡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折 扣 优 惠 或 特 殊 服 务 ; 持 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 十 二 条 芯 片 ( IC) 卡 既 可 应 用 于 单 一 的 银 行 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 三 章 银 行 卡 业 务 审 批第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列条件: (一)开业 3 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 业务基础; ( 二 ) 符 合
12、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布 的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 三 ) 已 就 该 项 业 务 建 立 了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 四 ) 合 格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相 应 的 管 理 机构;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 六 ) 发 行 外 币 卡 还 须 具 备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资 格 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商 业 银 行 , 可 向 中 国 人民银行
13、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申 请 报 告 : 论 证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进 行 市 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 四 )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 十 五 条 发 卡 银 行 各 类 银 行 卡 章 程 应 载 明 下 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 三 ) 卡 的 使 用 范 围 (
14、包 括 使 用 方 面 的 限 制 ) 及 使用方法; ( 四 ) 卡 的 账 户 适 用 的 利 率 , 面 向 持 卡 人 的 收 费 项目及标准; ( 五 ) 发 卡 银 行 、 持 卡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权 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六 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 一 ) 商 业 银 行 开 办 各 类 银 行 卡 业 务 ,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和 授 权 授 信 管 理 的 规 定 , 分 别 制 订 统 一 的 章 程 或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报 中 国 人民
15、银行总行审批。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不 在 北 京 的 , 应 当 先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中 心 支 行 申 报 , 经 审 查 同 意 后 ,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 二 ) 已 开 办 信 用 卡 或 转 账 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可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发 行 联 名 /认 同 卡 、 专 用 卡 、 储 值 卡 ; 已 开 办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可 向 中 国 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 卡、 储值卡应当
16、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 四 )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批 准 的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当 持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文 件 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发 行 区 域 使 用 的 专 用 卡 、 联 名 卡 应 当 持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授 权 文 件 、 联 名 双 方 的 协 议 书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 五 )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银 行 卡 名 称 、 修 改 银 行 卡 章 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 十 七 条 外 资 金 融 机
17、构 经 营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是 指 签 约 银 行 向 商 户 提 供 的 本 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第 四 章 计 息 和 收 费 标 准第 十 八 条 银 行 卡 的 计 息 包 括 计 收 利 息 和 计 付 利 息 , 均 按 照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核算。 第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对 准 贷 记 卡 及 借 记 卡 ( 不 含 储 值 卡 ) 账 户 内 的 存 款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
18、利息。 发 卡 银 行 对 贷 记 卡 账 户 的 存 款 、 储 值 卡 ( 含 IC 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 二 十 条 贷 记 卡 持 卡 人 非 现 金 交 易 享 受 如 下 优惠条件: ( 一 )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 银 行 记 账 日 至 发 卡 银 行 规 定 的 到 期 还 款 日 之 间 为 免 息 还 款 期 。 免 息 还 款 期 最 长为 60 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 银 行 款 项 即 可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 无 须 支 付 非 现 金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交易的利息。 ( 二 ) 最 低 还 款 额
19、 待 遇 。 持 卡 人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偿 还 所 使 用 全 部 银 行 款 项 有 困 难 的 , 可 按 照 发 卡 银 行 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 二 十 一 条 贷 记 卡 持 卡 人 选 择 最 低 还 款 额 方 式 或 超 过 发 卡 银 行 批 准 的 信 用 额 度 用 卡 时 , 不 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 应 当 支 付 未 偿 还 部 分 自 银 行 记 账 日 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 记 卡 持 卡 人 支 取 现 金 、 准 贷 记 卡 透 支 ,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和 最 低 还 款 额 待 遇 ,
20、 应 当 支 付 现 金 交 易 额 或 透 支 额 自 银 行 记 账 日 起 , 按 规 定 利 率 计 算 的 透 支 利 息。 第 二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对 贷 记 卡 持 卡 人 未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和 超 信 用 额 度 用 卡 的 行 为 , 应 当 分 别 按 最 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收取滞纳 金和超限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第 二 十 三 条 贷 记 卡 透 支 按 月 记 收 复 利 , 准 贷 记 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21、 办 理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应 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 一 ) 宾 馆 、 餐 饮 、 娱 乐 、 旅 游 等 行 业 不 得 低 于 交易金额的 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 1%。 第 二 十 五 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 一 ) 未 建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的 城 市 , 从 商 户 所 得 结 算手续费,按发卡行 90%,收单行 10%的比例进行分 配; 商 业 银 行 也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 实 行 机 具 分 摊 、 相 互 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 二 ) 已 建 信 息 交 换 中 心 的 城 市 , 从
22、 商 户 所 得 结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算手续费,按发卡行 80%,收单行 10%,信息交换中 心 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 二 十 六 条 持卡人在 ATM 机跨行取款的费用 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 一 ) 持 卡 人 在 其 领 卡 城 市 之 内 取 款 , 每 笔 收 费 不得超过 2 元人民币; ( 二 ) 持 卡 人 在 其 领 卡 城 市 以 外 取 款 , 每 笔 收 费 不得低于 8 元人民币。 从 ATM 机 跨 行 取 款 所 得 的 手 续 费 , 按 机 具 所 有 行 70%,信息交换中心 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 二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23、 行 代 理 境 外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应 当 向 商 户 收 取 结 算 手 续 费 , 其 手 续 费 标 准 不 得 低 于交易金额的 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 其 分 润 比 率 按 境 内 银 行 与 境 外 机 构 分 别 占 商 户 所 交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手续费的 37.5%和 62.5%执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第 五 章 账 户 及 交 易 管 理第 二 十 八 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 应 当 向 发 卡 银 行 提 供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
24、账户;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单 位 , 应 当 凭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发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申 领 单 位 卡; 银 行 卡 及 其 账 户 只 限 经 发 卡 银 行 批 准 的 持 卡 人 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 二 十 九 条 单 位 人 民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一 律 从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转 账 存 入 , 不 得 存 取 现 金 , 不 得 将 销 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 三 十 条 单 位 外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应 从 其 单 位 的 外 汇 账 户 转 账 存 入 ,
25、 不 得 在 境 内 存 取 外 币 现 钞 。 其 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 一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境 内 外 汇 账 户 管 理 的 有 关规定开立; ( 二 ) 其 外 汇 账 户 收 支 范 围 内 具 有 相 应 的 支 付 内 容。 第 三 十 一 条 个 人 人 民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其 持 有 的 现 金 存 入 或 以 其 工 资 性 款 项 、 属 于 个 人 的 合 法 的 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 三 十 二 条 个 人 外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
26、账户(含外钞账户) 转 账 存 入 。 该 账 户 的 转 账 及 存 款 均 按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 人 外 币 卡 在 境 内 提 取 外 币 现 钞 时 应 按 照 我 国 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第 三 十 三 条 除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指 定 的 范 围 和 区 域 外 , 外 币 卡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境 内 办 理 外 币 计 价 结 算。 第 三 十 四 条 持 卡 人 在 还 清 全 部 交 易 款 项 、 透 支 本 息 和 有 关 费 用 后 , 可 申 请 办 理 销 户 。 销 户 时 , 单
27、位 人 民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应 当 转 入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单 位 外 币 卡 账 户 的 资 金 应 当 转 回 相 应 的 外 汇 账 户 , 不 得 提 取现金。 第 三 十 五 条 单 位 人 民 币 卡 可 办 理 商 品 交 易 和 劳 务 供 应 款 项 的 结 算 , 但 不 得 透 支 ; 超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起 点 的 , 应 当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行 办 理 转 汇。 第 三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对 贷 记 卡 的 取 现 应 当 每 笔 授 权 , 每 卡 每 日 累 计 取 现 不 得 超
28、过 2000 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取款设定交易上限, 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第 三 十 七 条 储 值 卡 的 面 值 或 卡 内 币 值 不 得 超 过 1000 元人民币。 第 三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认 同 卡 时 , 不 得 从 其 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依 据 密 码 等 电 子 信 息 为 持 卡 人 办 理 的 存 取 款 、 转 账 结 算 等 各 类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电 子 信 息 记 录 , 均 为 该 项 交 易
29、的 有 效 凭 据 。 发 卡 银 行 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 四 十 条 银 行 卡 通 过 联 网 的 各 类 终 端 交 易 的 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第 六 章 银 行 卡 风 险 管 理第 四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认 真 审 查 信 用 卡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确 定 有 效 担 保及担保方式。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对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复 查 , 并 应 当 根 据 资 信 状 况 的 变 化 调 整 其 信 用 额
30、度。 第 四 十 二 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明 确 对 不 同 级 别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的 授 权 权 限 和 授 权 限 额。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加 强 对 止 付 名 单 的 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 四 十 四 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 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第 四 十 五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信 用 卡 业 务风险控制指标: ( 一 ) 同 一 持 卡 人 单 笔 透 支 发 生 额 个 人 卡 不 得 超 过 2 万 元 ( 含 等 值 外 币 )
31、、 单 位 卡 不 得 超 过 5 万元含 等值外币)。 (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 5 万 元 ( 含 等 值 外 币 ) , 单 位 卡 不 得 超 过 发 卡 银 行 对 该 单 位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的 3%。 无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可 参 照 的 单 位 , 其 月 透 支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10 万 元 ( 含 等 值 外 币 ) 。 ( 三 ) 外 币 卡 的 透 支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持 卡 人 保 证 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 80%。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 180 天(含 180 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
32、透支余额的 15%。 第 四 十 六 条 准 贷 记 卡 的 透 支 期 限 最 长 为 60 天 。 贷 记 卡 的 首 月 最 低 还 款 额 不 得 低 于 其 当 月 透 支 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额的 10%。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第 四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追 偿 透 支 款项和诈骗款项: ( 一 ) 扣 减 持 卡 人 保 证 金 、 依 法 处 理 抵 押 物 和 质 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 四 十 八 条 发 卡 银 行 采 取 了 第 四 十 七 条 所 列 措 施 后 仍 不
33、 足 以 弥 补 的 , 将 按 照 财 政 部 呆 账 准 备 金 管理办法执行。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已 核 销 的 透 支 款 项 又 收 回 的 , 本 金和利息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 五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出 资 加 入 所 在 城 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第 七 章 银 行 卡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职 责第 五 十 一 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 一 ) 发 卡 银 行 有 权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 索 取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并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向 申
34、请 人 发 卡 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 二 ) 发 卡 银 行 对 持 卡 人 透 支 有 追 偿 权 。 对 持 卡 人 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透 支 款 项 的 , 发 卡 银 行 有 权 申 请 法 律 保 护 并 依 法 追 究 持 卡 人 或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任。 ( 三 ) 发 卡 银 行 对 不 遵 守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持 卡 人 , 有 权 取 消 其 持 卡 人 资 格 , 并 可 授 权 有 关 单 位 收 回 其 银 行卡。 ( 四 ) 发 卡 银 行 对 储 值 卡 和 IC 卡内的电子钱包可 不予挂失。 第 五 十
35、二 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 一 )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向 银 行 卡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银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行 卡 的 使 用 说 明 资 料 , 包 括 章 程 、 使 用 说 明 及 收 费 标 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 二 )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设 立 针 对 银 行 卡 服 务 的 公 平 、 有 效 的 投 诉 制 度 , 并 公 开 投 诉 程 序 和 投 诉 电 话 。 发 卡 银 行 对 持 卡 人 关 于 账 务 情 况 的 查 询 和 改 正 要 求 应 当 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 ( 三 )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向 持 卡
36、人 提 供 对 账 服 务 。 按 月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账 户 结 单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发 卡 银 行 可 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 上 一 月 份 结 单 后 ,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交 易 , 账 户 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 四 ) 发 卡 银 行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的 银 行 卡 对 账 单 应 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 易 金 额 、 账 户 余 额 ( 贷 记 卡 还 应 列 出 到 期 还 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2.交 易 金 额 记 入
37、有 关 账 户 或 自 有 关 账 户 扣 除 的 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 为 支 付 对 象 的 商 户 名 称 或 代 号 ( 异 地 交 易 除 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 五 )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银 行 卡 挂 失 服 务,应当设立 24 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 面 两 种 挂 失 方 式 , 书 面 挂 失 为 正 式 挂 失 方 式 。 并 在 章 程 或 有 关 协 议 中 明 确 发 卡 银 行 与 持 卡 人 之 间 的 挂 失 责任。 ( 六 ) 发 卡 银 行 应 当 在
38、有 关 卡 的 章 程 或 使 用 说 明 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 七 ) 发 卡 银 行 对 持 卡 人 的 资 信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的 责任。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第 五 十 三 条 持卡人的权利: ( 一 ) 持 卡 人 享 有 发 卡 银 行 对 其 银 行 卡 所 承 诺 的 各 项 服 务 的 权 利 , 有 权 监 督 服 务 质 量 并 对 不 符 服 务 质 量进行投诉。 ( 二 ) 申 请 人 、 持 卡 人 有 权 知 悉 其 选 用 的 银 行 卡 的 功 能 、 使 用 方 法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适 用 利
39、率 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 三 ) 持 卡 人 有 权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发 卡 银 行 索 取 对 账 单 , 并 有 权 要 求 对 不 符 账 务 内 容 进 行 查 询 或 改 正。 ( 四 ) 借 记 卡 的 挂 失 手 续 办 妥 后 , 持 卡 人 不 再 承 担 相 应 卡 账 户 资 金 变 动 的 责 任 , 司 法 机 关 、 仲 裁 机 关 另有判决的除外。 ( 五 ) 持 卡 人 有 权 索 取 信 用 卡 领 用 合 约 , 并 应 妥 善保管。 第 五 十 四 条 持卡人的义务: ( 一 )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发 卡 银 行 提 供 真 实 的 申 请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