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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14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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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十四)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4

2、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三章 特约单位 19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21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40第六章 存取现金 43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50第八章 授 权 51第九章 挂失和止付 59第十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67第十一章 附 则 72第一章 总 则 109第二章 业务延伸范围 110第三章 业务延伸模式 110第四章 业务延伸条件 1

3、11第五章 延伸牡丹卡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 .112第六章 业务延伸的管理 113第七章 附 则 .116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17第一章 总 则 120第二章 监督范围及要求 122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124第四章 人员配备 129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五章 工作制度 130第一章 总 则 171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80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82第七章 附 则 186第一章 总 则 200第二章 风险量化体系 202第三章 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 204第四章 风险控制 207第五章 监测与考核 210第六

4、章 附 则 .21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国 际 信 用 卡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规 则 (试 行 ) 1996 年 6 月 1 日 第 一 章 基 本 规 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以 及 会 计 制 度 、 结 算 办 法 、 联 行 制 度 及 国 际 业 务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和 规 则 , 凡 办 理 牡 丹 国 际 信 用 卡 业 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发 行 的 牡 丹 国 际 信 用 卡 ( 以 下 简 称 国 际 卡 ) , 按 品 牌 不 同 分 为 两

5、 种 : 威 士 卡 ( VISA 卡 ) 和 万 事 达 卡 ( MasterCard) ; 每 种 国 际 卡 按 使 用 对 象 不 同 分 为 两 类 : 商 务 卡 和 个 人 卡 , 个 人 卡 又 分 为 主 卡 和 副 卡 ; 每 类 国 际 卡 按 信 用 等 级 不 同 又 分 为 金 卡 和普通卡。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单 位 可 申 领 若 干 张 商 务 卡 。 个 人 可 申 领 不 同 品 牌 或 不 同 种 类 的 个 人 主 卡 , 亦 可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领 多 张 国

6、 际 卡 时 , 必 须 是 同 一 信 用 等级的国际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 发 行 国 际 卡 的 发 卡 机 构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业 务 需 要 的 机 具 及 应 用 系 统 , 其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 客 户 档 案 管 理 、 卡 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 操 作 员 管 理 等 , 并 具 有 处 理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两 种 货 币 的 功 能 , 采 用 循 环 信 用 处 理 方 式 。 同 时 , 该 系 统 与 总 行 网络及 AIM、POS 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 具 备 条 件 的 分 行

7、 可 以 向 总 行 信 用 卡 部 提 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按 总 行 规 定 的 时 间 , 发 行 国 际 卡 。 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分 行 , 可 以 委 托 总 行 信 用 卡 部 代 为 发 行 国 际 卡 。 发 卡 机 构 委 托 总 行 代 发 国 际 卡 亦 应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 所 有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牡 丹 信 用 卡 的 发 卡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特 约 单 位 和 储 蓄 所 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 、 发 行 国 际 卡 初 期 , 国 际 卡 业 务 的 发 卡 量 及 交 易 额 等 计 划 纳 入 牡 丹 信 用 卡

8、业 务 计 划 , 其 考 核 评 比 亦 按 牡 丹 信 用 卡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 单 独 发 行 国 际 卡 的 分 行 应 将 国 际 卡 的 发 卡 量 、 交 易 笔 数 、 金 额 ( 美 元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计 算 , 下 同 ) 并 入 牡 丹 信 用 卡 有 关 报 表 , 同 时 按 币 种 另 报 国 际 卡 业 务 状 况 月 ( 季 ) 报 表 和 业 务 损 失 年 报 表 ( 报 表 格 式 与 牡 丹 信 用 卡 报 表 相 同 , 报 表 右 上 角 应 注 明 国 际 卡 和 币 种 ) 。 委 托 总 行 发 行 国 际 卡 的 发 卡

9、机 构 , 无 须 单 独 报 送 上 述 两 种 报 表 , 国 际 卡 业 务 量 由 总 行 负 责 并 入 该 机 构 相 关 报 表 。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 总 行 将 另 行 制 定 国 际 卡 业 务 考 核 办 法 , 单 独 考 核 国 际 卡 业务。 五 、 国 际 卡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的 科 目 与 帐 户 , 除 增 设 “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外 汇 买 卖 ”科 目 核 算 买 卖 外 汇 , “汇 兑 收 益 ”和 “汇 兑 损 失 ”科 目 核 算 外 汇 买 卖 产 生 的 损 益 外 , 其 他

10、与 牡 丹 信 用 卡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的 科 目 和 帐 户 相 同 。 各 行 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 、 国 际 卡 的 卡 号 编 排 、 凸 印 、 磁 道 格 式 及 标 准 。 ( 一 ) 带 有 威 士 ( VISA) 标 识 的 国 际 卡 卡 号 编 排 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a卡号的 1 至 5 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 的代码, 42701 为 商 务 卡 ( 金 卡 和 普 通 卡 共 用 ) 代 码 , 42702 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 为个人金卡代码; b卡号的 6 至 9 位,发卡机构全国

11、联行行号后 4 位 ( 总 行 代 发 卡 的 , 使 用 总 行 营 业 部 全 国 联 行 行 号 0059); c卡号的 10 至 15 位,发卡顺序号; d 卡 号 第 16 位 , 校 验 码 , 校 验 方 法 为 “2121”; e联 行 外 汇 往 来 行 号 ( 总 行 代 发 卡 的 , 使 用 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 HO102); f发 卡 机 构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号 或 分 辖 行 号 ( 总 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 片 有 效 期 限 , 前 两 位 数 字 为 月 份 , 后 两 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V”字符; i先生

12、或女士英文缩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 位 名 称 ( 仅 限 商 务 卡 使 用 , 汉 语 拼 音 或 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 20 个字符)。 3、 威 士 国 际 卡 的 凸 印 尺 寸 与 带 有 威 士 标 记 的 牡 丹信用卡相同。 ( 二 ) 带 有 万 事 达 ( Master Card) 标 识 的 国 际 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 1 至 5 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卡号的 6 至 9 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后 四 位 (

13、总 行 代 发 卡 的 , 使 用 总 行 营 业 部 全 国 联 行 行 号 0059); c卡号的 10 至 15 位,发卡顺序号; d 卡 号 第 16 位 , 校 验 码 , 校 验 方 法 为 “2121”; e联 行 外 汇 往 来 行 号 ( 总 行 代 发 卡 的 , 使 用 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 HO102); f发 卡 机 构 同 城 票 据 交 换 号 或 分 辖 行 号 ( 总 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 片 有 效 期 限 , 前 两 位 数 字 为 月 份 , 后 两 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

14、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 位 名 称 ( 仅 限 商 务 卡 使 用 , 汉 语 拼 音 或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 20 个字符)。 万 事 达 国 际 卡 的 凸 印 尺 寸 与 带 有 万 事 达 标 记 的 牡丹信用卡相同。 ( 三 ) 国 际 卡 的 磁 道 标 准 必 须 按 信 用 卡 国 际 组 织 有关规定执行。 七 、 带 彩 色 照 片 的 国 际 卡 ( 包 括 威 士 卡 和 万 事 达 卡)的印制标准。 ( 一 ) 持 卡 人 彩 色 照 片 印 于 卡 片 正 面 左 上 角 , 距 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 2.5 毫米(+-0.5

15、 毫米); ( 二 ) 持 卡 人 彩 色 照 片 内 框 为 正 方 形 , 长 和 宽 均 为 19 毫米(+-1 毫米); ( 三 ) 彩 照 卡 正 面 印 刷 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文 名称向右移 16 毫 米 , 英 文 名 称 右 移 10 毫 米 , 行 徽 右移 21 毫米并上移 3 毫米,误差均为(+-1 毫米); ( 四 ) 彩 照 卡 背 面 文 字 内 容 、 印 制 格 式 与 非 彩 照 卡相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八 、 国 际 卡 背 面 签 名 条 上 必 须 按 国 际 组 织 规 定 印 制 卡 号 和 防 伪 号 码 , 防 伪号码为

16、 3 位 数 字 。 脱 机 授 权 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 、 发 卡 机 构 审 批 持 卡 人 信 用 额 度 , 必 须 遵 守 以 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 3 万 元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 万 元 , 美 元 帐 户 信 用 额 度 最 低 为3000 美元,最高不得超过 5000 美元; ( 二 ) 商 务 普 通 卡 人 民 币 帐 户 信 用 额 度 最 低 为 1万 元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 美 元 帐 户 信 用 额 度 最 低为 2000 美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 美元。 (三)个人金卡

17、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 1 万 元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 美 元 帐 户 信 用 额 度 最 低 为1000 美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 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 10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元,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 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 2000 美元。 十 、 发 卡 机 构 之 间 或 国 际 卡 业 务 经 办 行 之 间 办 理 资 金 划 拨 , 必 须 分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 按 相 应 的 清 算 渠 道 清算资金。 十 一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特 约 单 位 和 储 蓄 所 受

18、 理 国 际 卡 , 应 使 用 牡 丹 卡 专 用 凭 证 ( 签 购 单 、 转 账 单 、 存 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 二 、 国 际 卡 业 务 的 各 种 登 记 簿 应 比 照 牡 丹 信 用 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 三 、 发 卡 机 构 经 营 国 际 卡 业 务 必 须 与 管 辖 分( 支 ) 行 按 科 目 并 表 核 算 , 并 将 透 支 款 项 纳 入 信 贷 规 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申 请 领 用 国 际 卡 的 单 位 、 个 人 , 应 向 发 卡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 经 发 卡 机 构 审 核 、

19、批 准 后 , 方 能 成 为 持 卡 人 。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 内 的 企 业 、 机 关 团 体 、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经 济 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 4) 发 卡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可 要 求 申 领 单 位 提 供单位保证或价值 3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质 押 ( 或 等 值外币,下同)或 5 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 述 单 位 申 领 国 际 商 务 金 卡 ,

20、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 1)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 银 行 存 款月平均余额在 10 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 10 万元(含)以上的质 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 15 万元(含)以上的抵 押; ( 4) 单 位 申 领 国 际 商 务 普 通 卡 一 定 时 间 , 信 誉 好 , 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 华 机 构 ( 指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 国 际 组 织 和 民 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 1

21、) 办 公 地 点 在 发 卡 机 构 所 在 地 , 办 公 房 使 用 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 提供国内单位保证; 或提供价值 5 万元 (含)以上的质押或 8 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 外 驻 华 机 构 申 领 国 际 商 务 金 卡 ,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 10 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 15 万元(含)以上的抵 押; ( 3) 申 领 国 际 商 务 普 通 卡 一 定 时 间 , 信 誉 好 , 有 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 二 ) 申 请 领 用 国 际

22、个 人 卡 的 基 本 条 件 。 个 人 申 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 作 单 位 在 发 卡 机 构 所 在 地 , 职 业 稳 定 , 有 合 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 发 卡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保 证 或 抵 押 ( 抵 押 品 的 价 值应在 10 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 2000 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 10 万元(含)以上的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抵押

23、,同时提供 3000 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 10 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 5000 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 用 国 际 普 通 卡 一 定 时 间 , 信 誉 好 , 有 偿 还 债 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 三 ) 申 请 领 用 国 际 卡 的 单 位 、 个 人 , 均 应 遵 守 国 际 卡 章 程 , 履 行 领 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国 际 信 用 卡协议(附件 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 国际卡申请表(附件 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 人 亦 应 遵 守 国 际 卡 章 程 , 履 行 领 用 国 际 卡 协 议

24、, 并 在 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 四 ) 申 请 领 用 国 际 卡 应 办 理 填 写 申 请 表 手 续 , 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五 ) 外 地 、 境 外 人 员 及 现 役 军 官 申 领 国 际 卡 , 应 出 具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签 发 的 临 时 户 口 或 有 关 部 门 开 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 行 在 印 制 申 请 表 时 , 应 将 国 际 卡 章 程 、 领 用 国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际 卡 协 议 和 国 际 卡 收 费 表 等 印 在 申 请 表 上 , 以 供 持 卡 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25、 申 请 领 用 国 际 卡 的 个 人 , 必 须 提 供 担 保 , 担 保 可 采 用 保 证 , 抵 押 和 质 押 形 式 。 担 保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 一 ) 保 证 。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公 民 可 以 作 国 际 卡 申 领 人 的 保 证 人 。 保 证 人 应 遵 守 国 际 卡 章 程 , 履 行 领 用 国 际 卡 协 议 。 按 保 证 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 位 保 证 。 为 国 际 卡 申 领 人 担 保 的 单 位 , 必 须 具备下列条件: (1)具

26、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 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为 金 卡 申 领 人 担 保 的 单 位 ,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 2) 在 工 商 银 行 开 有 人 民 币 基 本 帐 户 , 月 平 均 存 款余额在 30 万元以上。 2.个 人 保 证 。 为 申 领 人 担 保 的 个 人 , 须 符 合 下 列 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27、)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 二 ) 抵 押 。 仅 采 用 单 一 抵 押 形 式 的 , 其 价 值 应 在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 有 关 规 定 和 操 作 方 法 与 牡 丹 信 用卡业务相同。 ( 三 ) 质 押 。 仅 采 用 单 一 质 押 形 式 的 , 其 价 值 应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在 3 万 元 ( 含 ) 以 上 , 有 关 规 定 和 操 作 方 法 与 牡 丹 信 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 除 提 供 其 法 人 资 格 的 复 印 件 和 申 领 人

28、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外 , 还 应 提 供 可 以 证 明 其 开 有 外 汇 帐 户 的 复 印 件 , 如 外 汇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外 汇 帐 户 使 用 证 ( 或 开 户 通 知 书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登 记 证 、 外 债 登 记 证 、 外 汇 ( 转 ) 贷 款 登 记 证 ) , 驻 华 机 构 则 需 提 供 设 立 机 构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工 商 登 记 证 。 发 卡 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29、: ( 一 )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国 际 卡 业 务 介 绍 和 指 南 等 资 料; ( 二 )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应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销 售 点 终 端 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 三 ) 设 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四 ) 积 极 稳 妥 地 发 展 特 约 单 位 和 储 蓄 所 , 便 利 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 五 ) 定 期 向 持 卡 人 寄 发 对 账 单 , 使 持 卡 人 及 时 掌握自己消费、 存取现金的情况; 适时发出收款通知, 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 六 ) 为 持 卡 人 在

30、 非 特 约 单 位 消 费 提 供 转 帐 服 务 ; ( 七 ) 在 不 违 反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和 信 用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单 位 或 个 人 将 款 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 八 ) 持 卡 人 的 国 际 卡 不 慎 在 国 内 丢 失 或 被 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全 国 各 地 的 国 际 卡 或 牡 丹 信 用 卡 发 卡 机 构 均 可 为 其 办 理 挂 失 手 续 ; 在 国 外 丢 失 或 被 窃 时 , 可 利 用 发 卡 机 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 九 ) 持

31、卡 人 在 国 内 异 地 遗 失 国 际 卡 时 , 遗 失 地 的 发 卡 机 构 可 为 其 提 供 紧 急 补 发 卡 服 务 和 不 超 过 1000 元的紧急取现服务; 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 需 资 金 时 , 可 通 过 发 卡 机 构 提 供 的 受 理 地 点 、 受 理 电 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 三 章 特 约 单 位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 约 单 位 应 遵 守 国 际 卡 章 程 , 履 行 与 发 卡 机 构 签 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 3), 执 行 特 约 单 位 受 理 中 国 工 商 银

32、 行 牡 丹 卡 业 务 工 作 细 则(附件 4)。 其 他 条 件 比 照 牡 丹 卡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规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 约 单 位 受 理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卡 时 , 应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 使 用 牡 丹 卡 签 购 单 等 专 用 凭 证 并 送 工 商 银 行 进 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 他 规 定 比 照 牡 丹 卡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规 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 、 为 特 约 单 位 提 供 的

33、 服 务 比 照 牡 丹 卡 业 务 管 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 、 特 约 单 位 的 管 理 比 照 牡 丹 卡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和操作规则执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第 四 章 开 销 户 、 计 息 、 还 款 规 定 及 收 费 标 准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 卡 机 构 批 准 申 领 人 领 卡 后 , 应 将 核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填 注 在 其 申 请 表 上 , 及 时 通 知 申 领 人 前 来 领 卡 , 告 知 其 可 使 用 的 信 用 额 度 , 发 给 其 使 用 ATM 的 密 码 。 申 领 人 在 发

34、卡 机 构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并 以 存 单 作 质 押 担 保 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 :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或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 人 民 币 户 或美元户) 处 理 质 押 权 力 凭 证 的 手 续 与 牡 丹 信 用 卡 业 务 相 同 。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担 保 的 , 发 卡 机 构 应 比 照 牡 丹 信 用 卡 业 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领 人 , 发 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

35、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 卡 机 构 批 准 申 领 人 领 卡 后 , 应 将 核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填 注 在 其 申 请 表 上 , 然 后 将 申 请 表 复 印 ( A3 复印 纸) , 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 (附式一) 。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和 清 单 用 特 快 专 递 寄 往 总 行 。 总 行 收 到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和 清 单 ,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清 单 上 加 盖 业 务 用 章 , 并 在 三 天 内 将 清 单 ( 或 收 据 , 附

36、 式 二 ) 传 真 通 知 发 卡 机 构 ; 发 卡 机 构 将 传 真 件 复 印 后 与 申 请 表 一 起 存 档 。 超 过 十 天 未 收 到 总 行 传 真 的 , 发 卡 机 构 应 向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查 询 。 对 此 , 各 发 卡 机 构 应 建 立 寄 送 申 请 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 行 根 据 发 卡 机 构 寄 来 的 申 请 表 建 档 、 开 户 、 制 卡 , 并 根 据 制 卡 情 况 产 生 打 卡 清 单 , 核 对 无 误 后 , 将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附 有 打 卡 清 单 的 已 打 未 发 卡 及 持 卡 人 密 码 分

37、 别 用 特 快 专 递 寄 往 发 卡 机 构 , 同 时 , 电 话 通 知 发 卡 机 构 。 发 卡 机 构 将 收 到 的 卡 片 、 密 码 与 打 卡 清 单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 打 卡 清 单 留 作 发 卡 登 记 簿 。 总 行 将 传 真 件 复 印 后 作 为 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 七 天 内 未 收 到 卡 、 密 码 与 打 卡 清 单 , 应 电 话 与 总 行 联 系 。 总 行 在 卡 寄 出 后 十 天 未 收 到 发 卡 机 构 传 回 的 打 卡 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

38、行 国 际 卡 处 和 发 卡 机 构 对 寄 送 申 请 表 和 卡 片 等 资 料 的 特 快 专 递 单 据 ,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一 年 以 上 , 以 备事后查考。 与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建 立 起 网 络 关 系 的 发 卡 机 构 , 批 准 申 领 人 领 卡 后 , 可 将 申 领 人 资 料 通 过 网 络 传 往 总 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 卡 机 构 收 到 总 行 寄 来 的 卡 片 后 , 应 及 时 通 知 申 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发 给 持 卡 人 密 码 。 在 发 卡 机

39、 构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并 以 存 单 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 :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或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 人 民 币 户 或美元户) 保 管 存 单 的 处 理 手 续 与 牡 丹 信 用 卡 业 务 相 同 。 以 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 卡 人 年 费 , 由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从 持 卡 人 帐 户 中 自 动 扣 收 , 不 再 与 发 卡 机 构 分 润 。 工 商 银 行 的 职 工 可 以 免 年 费 , 但 必 须 由 发 卡 机 构 的 主 任 签 字

40、、 盖 章 ( 签 字 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 行 代 发 卡 的 , 持 卡 人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及 信 用 额 度 等 内 容 变 更 或 调 整 时 , 应 由 发 卡 机 构 填 写 牡 丹 国 际 卡 申 请 表 , 表 中 必 须 写 明 持 卡 人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及 变 更 内 容 , 未 改 变 部 分 可 以 省 略 , 并 在 表 中 发 卡 机 构 意 见 栏 注 明 “变 更 ”字 样 ,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 随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其 他 申 请 表 一 并 寄 送 或 传 真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 国

41、 际 卡 处 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 一 ) 到 期 卡 的 换 卡 , 发 卡 机 构 应 记 录 持 卡 人 违 章 情 况 , 并 于 持 卡 人 卡 片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 对 其 进 行 用 卡 资 格 审 查 , 然 后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换 卡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 卡 人 违 反 章 程 , 不 履 行 协 议 , 发 卡 机 构 多 次 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 证 人 撤 保 , 持 卡 人 未 采 用 新 担 保 方 式 , 已 不 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

42、.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 不 换 卡 的 持 卡 人 , 发 卡 机 构 应 填 制 不 换 卡 通 知 书 ( 附 式 三 ) , 经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后 , 交 经 办 员 做 不 换 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 20 日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前 将 下 月 到 期 但 不 予 换 卡 的 , 填 制 不 换 卡 通 知 书 传 真 通 知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 由 国 际 卡 处 办 理 不 换 卡 手 续 。 未 做 不 换 卡 处 理 的 , 均 按 正 常 卡 进 行 批 量 换 卡 , 年 费 由 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

43、二 ) 零 星 换 卡 , 发 卡 机 构 应 向 持 卡 人 收 回 旧 卡 , 填 制 零 星 换 卡 通 知 书 ( 附 式 四 ) , 经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后 , 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 托 总 行 发 卡 的 , 发 卡 机 构 应 将 零 星 换 卡 通 知 书 随 其 他 开 户 申 请 书 一 并 送 总 行 国 际 卡 处 或 传 真 通 知 国 际 卡 处 , 由 国 际 卡 处 办 理 换 卡 手 续 ; 换 卡 手 续 费 由 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 卡 机 构 和 国 际 卡 处 在 换 卡 过 程 中 , 应 做 好 卡 片 交 接 和 签 收 工 作 , 防 止 重 复 换 卡 或 错 发 卡 等 现 象 发 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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