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二十二)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贷款前期管理 2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管理 10第四章 贷款后期管理 15第五章 贷款的后评价 22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 24第七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28第八章 贷款的考核 33第一章 总 则 95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96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97第四章 操作程序 100第五章 安全管理 104
3、第六章 岗位责任 106第七章 附 则 107第一章 总 则 .111第二章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 113第三章 内部资金价格 116第四章 责任预算的编制 118第五章 责任会计的核算 128第六章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133第七章 附 则 134第一章 总 则 148第二章 基建管理的职责 15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三章 建设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154第四章 设计管理 158第五章 在建工程计划管理 161第六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164第七章 建设标准 167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169第九章 奖 罚 171第十章 附 则 173第一章 总 则 185第二章 发卡对象 186第
4、三章 申办手续 187第四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89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94第六章 附 则 195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房 地 产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199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 10 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地 产 贷 款 管 理 , 明 确 贷 款 的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程 序 和 各 级 信 贷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 逐 步 实 现 房 地 产 贷 款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根 据 中 华 人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
5、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贷款通则 (试 行 ) 及 借 款 合 同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规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建 设 银 行 发 放 的 各 类 房 地产贷款。 第 三 条 政 策 性 房 地 产 贷 款 , 必 须 坚 持 资 金 来 源 于 房 改 、 运 用 于 房 改 , 资 金 自 求 平 衡 ; 经 营 性 房 地 产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贷 款 的 发 放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信 贷 政 策 , 保 证 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第 四 条 房 地 产 贷
6、 款 的 规 模 ,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和 控 制 。 政 策 性 房 地 产 贷 款 实 行 比 例 管 理 , 按 照 住 房 贷 款 与 住 房 存 款 的 规 定 比 例 发 放 ; 经 营 性 房 地 产 贷 款,纳入全行贷款规模统一管理。 第 二 章 贷 款 前 期 管 理第 五 条 借 款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 银 行 在 受 理 房 地 产 借 款 申 请 时 , 应 审 核 借 款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银 行 规 定 的 条 件 。 借 款 人 申 请 借 款 时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是: 一、单位。 ( 一 )
7、企 业 单 位 应 为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法 人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为 有 权 部 门 确 定 的 房 改单位;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 四 ) 在 贷 款 银 行 开 立 基 本 结 算 帐 户 及 住 房 资 金 帐户。 二、个人。 (一)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 二 ) 有 稳 定 的 经 济 收 入 和 归 还 贷 款 本 息的能力; ( 三 ) 提 供 第 三 方 保 证 人 或 以 贷 款 行 认 可 的 资 财 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 六 条 借 款 人
8、 应 当 具 备 的 其 他 条 件 。 对 申 请 房 地 产 贷 款 的 借 款 人 , 除 要 求 其 具 备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应 要 求 其 具 备 所 申 请 贷 款 种 类 的 办 法 规 定 的其他条件。 第 七 条 借 款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文 件 。 银 行 在 受 理 房 地产借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单位。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一)借款申请书; ( 二 ) 企 业 单 位 应 提 供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或 复 印 件 ) 、 年 检 登 记 文 件 及
9、税 务 登 记 证 明 副 本 ( 或 复 印 件 )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提 供 有 权 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五 ) 财 政 部 门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准 的 上 年 度 会 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 六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项 目建设、实施和开发的文件或计划; (七)有权部门批准的购建住房计划; ( 八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证书; ( 九 ) 保 证
10、人 出 具 的 担 保 意 向 书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保 证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或 复 印 件 ) 、 年 检 登 记 文 件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明 副 本 ( 或 复 印 件 ) , 经 注 册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会计师或财政部门审查的保证人财务报表; ( 十 ) 抵 押 物 ( 质 物 ) 清 单 和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二、个人。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 ( 二 ) 贷 款 行 认 可 的 部 门 出 具 的 借 款 人 固 定 经 济 收入的证明或偿还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购建住房合
11、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 四 ) 保 证 人 同 意 担 保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保 证 人 的 资 信证明材料; ( 五 ) 抵 押 物 ( 质 物 ) 清 单 和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六)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 八 条 借 款 申 请 的 初 审 。 信 贷 员 应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信 贷 政 策 及 有 关 贷 款 办 法 的 规 定 , 对 借 款 人 的 借 款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 核 实 确 认 其 是 否 具 备 借 款 资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格 ,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12、 借 款 申 请 的 意 见 。 对 于 受 理 的 借 款 申请,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 第 九 条 贷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 对 借 款 人 品 行 的 调 查 。 调 查 借 款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品 行 , 包 括 其 资 历 、 工 作 水 平 、 领 导能力、道德品质、还款意愿等。 二 、 对 借 款 合 法 性 的 调 查 。 调 查 借 款 用 途 是 否 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 三 、 对 借 款 人 信 誉 的 调 查 。 调 查 借 款 人 原 有 债 务 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四 、
13、对 借 款 人 偿 债 能 力 的 调 查 。 调 查 借 款 人 是 否 具 备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能 力 , 其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稳 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 五 、 对 借 款 人 盈 利 性 的 调 查 。 调 查 借 款 人 使 用 该 项 贷 款 预 期 的 盈 利 情 况 , 以 及 借 款 人 自 身 预 期 的 盈 利 情况。 六 、 对 借 款 项 目 的 调 查 , 包 括 开 发 项 目 前 期 工 作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情 况 , 开 发 计 划 是 否 落 实 , 城 市 规 划 、 设 计 方 案 、 建 设 用 地 是 否 已 经 批
14、准 , 开 工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 是 否 取 得 开 工 许 可 证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和 落 实 情 况 , 以 及 开 发项目预期销售情况等。 七 、 对 保 证 人 的 调 查 。 调 查 保 证 人 是 否 具 备 担 保 资 格 , 保 证 人 的 资 信 情 况 , 保 证 人 是 否 还 为 其 他 借 款 人提供了担保,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法 人 ;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
15、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五)无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八 、 对 抵 押 物 ( 质 物 ) 的 调 查 。 调 查 抵 押 物 ( 质 物 )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抵 押 物 ( 质 物 ) 是 否 已 经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 。 可 以 用 作 房 地 产 贷 款 抵 押 ( 质 押 ) 的 抵 押物(质物)包括: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 一 )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债 券 ( 国 家 债 券 、 重 点 建 设债券、金融债券)、存款凭证(银行存单)。 (二)依法取得并有权自主决定转让的房屋。 ( 三 ) 依 法 通 过 出 让 、 转 让 方 式 取 得
16、的 国 有 土 地 使用权。 (四)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九 、 测 定 贷 款 的 风 险 度 。 实 行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的 贷 款 行 , 要 对 借 款 人 提 出 的 借 款 申 请 , 按 照 贷 款 对 象 信 用 等 级 和 项 目 风 险 等 级 、 贷 款 方 式 、 贷 款 期 限 以 及 贷 款形态等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 十 条 贷 前 调 查 的 方 法 。 贷 前 调 查 一 般 采 用 书 面调查、实地调查和委托调查。 第 十 一 条 贷 前 调 查 报 告 。 贷 前 调 查 后 , 调 查 人 应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整 理 、 分 析 ,
17、提 出 具 体 意 见 , 形 成 书面报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逐级上报审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第 十 二 条 建 立 项 目 备 选 制 度 。 申 请 借 款 的 项 目 , 经 贷 款 行 调 查 、 评 审 , 认 为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 但 因 资 金 或 信 贷 规 模 的 限 制 , 一 时 无 法 给 予 贷 款 的 , 可 列 为备选项目。 第 十 三 条 备 选 项 目 的 保 管 。 备 选 项 目 要 设 立 专 门 的 档 案 库 , 妥 为 保 管 。 放 档 的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 申 请 贷 款 的 项 目 在 贷 款 申 请 阶 段
18、和 银 行 贷 前 调 查 阶 段 全 部 的 报 表 、 资 料 、 证 明 及 其 他 文 件 , 贷 款 行 各 级 信 贷 人 员 对 项 目 的 调 查 、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拟 放 款 时 间 的 初 步 安排。 第 十 四 条 备 选 项 目 的 处 理 。 对 列 入 备 选 的 项 目 , 贷 款 行 要 经 常 进 行 审 理 , 并 根 据 资 金 和 贷 款 规 模 情 况 适 时 安 排 放 款 。 如 果 贷 款 行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仍 不 能 安排贷款,则备选项目自动解除。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第 三 章 贷 款 审 批 与 发 放 管 理第 十
19、 五 条 贷 款 审 批 制 度 。 房 地 产 贷 款 实 行 审 贷 分 离 、 分 级 审 批 制 度 。 未 经 批 准 的 贷 款 , 任 何 个 人 不 得对外承诺,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 十 六 条 贷 款 审 批 程 序 。 信 贷 员 对 经 过 审 查 评 估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借 款 申 请 , 要 根 据 贷 前 调 查 的 内 容 写 成 书 面 报 告 并 提 出 贷 款 额 度 、 利 率 、 期 限 的 初 步 意 见 , 报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信 贷 员 报 送 的 初 审 意 见 和 所 附
20、 材 料 的 正 确 性 、 完 备 性 进 行 审核,并在信贷员提交的书面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 报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主 任 或 主 管 行 长 审 批 。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主 任 或 主 管 行 长 应 根 据 信 贷 员 和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意 见 , 并 结 合 本 行 房 地 产 信 贷 计 划 、 资 金 等 情 况 综 合 平衡,签署审批意见。对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项目, 由行贷款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策。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第 十 七 条 借 款 合 同 的 签 订 。 贷 款 一 经 批 准 , 贷 款 行 应 立 即 与 借 款 人 签 订 借
21、 款 合 同 。 在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时 , 信 贷 员 应 与 借 款 人 协 商 借 款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并审查借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填 好 的 借 款 合 同 先 交 由 借 款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然 后 送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报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主 任 或 主 管 行 长 审 查 ;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主 任 或 主 管 行 长 审 查 同 意 后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将
22、 已 生 效 的 合 同 副 本 送 会计部门。 第 十 八 条 贷 款 的 担 保 。 贷 款 行 与 借 款 人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时 , 对 保 证 贷 款 或 抵 押 (质 押 )贷 款 , 要 办 理 以 下手续: 一 、 保 证 贷 款 , 贷 款 行 应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作 为 借 款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 同 一 笔 借 款 有 两 个 以 上 保 证 人 的 , 应 与 保 证 人 分 别 订 立 保 证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的 签 订 日 期 不 得 迟 于 借 款 合 同 的 签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订日期。 二 、 抵
23、押 贷 款 , 贷 款 行 应 与 抵 押 人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作 为 借 款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 抵 押 合 同 签 订 后 应 按 担 保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 抵 押物的登记日期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贷 款 行 应 要 求 借 款 人 对 抵 押 物 办 理 与 贷 款 期 限 相 适 应 的 财 产 保 险 ,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明 确 贷 款 行 为 该 项 保 险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 保 险 单 和 他 项 权 利 证 交 由 贷 款 行 存 执 ; 抵 押 人 (借 款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24、(贷 款 行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抵 押 物 价 值 的 , 可 以 由 贷 款 行 进 行 评 估 , 也 可 以 委 托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并 经 抵 押 权 人 确 认。 三 、 质 押 贷 款 , 贷 款 行 应 与 出 质 人 签 订 质 押 合 同 , 作 为 借 款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签 订后应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质物登记。 第 十 九 条 贷款指标的下达。借款合同生效后,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信 贷 员 即 可 根 据 合 同 填 写 核 定 贷 款 通 知 单 一 式 三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份 , 由 信
25、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后 , 送 借 款 人 和 会 计 部 门 各 一 份 , 留 存 一 份 , 附 在 借 款 合 同 后 备 查 。 借 款 人 接 到 核 定 贷 款 通 知 单 即 可 到 贷 款 行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会 计 部 门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副 本和核定贷款通知单等办理具体转帐手续。 第 二 十 条 贷 款 审 批 权 限 。 各 级 行 房 地 产 贷 款 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 、 对 单 位 发 放 的 贷 款 , 每 笔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额为:省级分行 1000 万元;地(市)级行 30
26、0 万元;县级行 50 万元。 二 、 对 个 人 发 放 的 贷 款 , 每 笔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额 为 : 省 级 分 行 30 万 元 ; 地 (市 )级 行 10 万 元 ; 县 级行 5 万元。 三 、 对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房 地 产 贷 款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贷 款行房地产贷款余额的 15%。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第 二 十 一 条 审 批 权 限 的 确 定 。 各 级 行 房 地 产 贷 款 发 放 的 审 批 权 限 , 根 据 各 行 资 金 情 况 、 贷 款 管 理 水 平 、 贷 款 风 险 度 和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等 情 况
27、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其 具 体 限 额 , 县 级 行 和 地 (市 )级 行 由 省 级 分 行 在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额 内 核 定 ; 省 级 分 行 由 总行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核定。一般一定 2 年,情况如有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 二 十 二 条 限 额 以 上 项 目 的 报 批 。 各 级 行 限 额 以 上 的 贷 款 项 目 要 报 上 一 级 行 审 批 。 任 何 行 不 得 将 贷 款划整为零越权审批,否则将调整该行的审批限额, 直至取消其审批权力。 第 二 十 三 条 限 额 以 上 项 目 的 报 送 。 对 限 额 以
28、 上 贷 款 项 目 , 经 办 行 应 将 借 款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一 并 报 送 上 一 级 行 , 并 附 简 要 说 明 。 上 一 级 行 对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经 办 行 报 送 的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应 认 真 审 查 , 调 查 核 实 后,一般应在 20 天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经办行,由经 办行办理贷款手续,进行贷款管理。 第 四 章 贷 款 后 期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贷 后 检 查 。 贷 款 发 放 后 , 贷 款 行 要 对 借 款 人 执 行 借 款 合 同 情 况 及 借 款 人 的 资 信 情 况 进 行 追
29、踪 调 查 和 检 查 , 防 止 贷 款 风 险 的 产 生 。 检 查 的 主 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三、借款人有无变更或工作调动; 四、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及具体安排; 五、抵押物(质物)的情形有无变化; 六、第三方保证人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 七 、 借 款 人 须 定 期 向 贷 款 行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及时、完备。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第 二 十 五 条 贷 后 检 查 的 方 法 。 贷 后 检 查 一 般 采 用 实 地 检 查 和 报 表 分 析 两 种 形 式 。 信 贷 人 员 应 定
30、 期 走 访借款人, 了解有关情况, 定期查阅借款人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检 查 报 告 制 度 。 信 贷 人 员 应 根 据 贷 后 检 查 情 况 ,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提 出 建 议 ,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由 信 贷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行 长 签 署 意 见 后,列入贷款档案。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借 款 人 违 约 的 处 罚 。 借 款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 或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偿 清 贷 款 的 , 贷 款 行 可 对 其 进 行 加 罚 息 ; 借 款
31、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贷 款 行 可 以 提 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 停 止 支 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一 、 向 贷 款 行 提 供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资 产 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 、 不 如 实 向 贷 款 行 提 供 开 户 行 、 帐 号 及 存 款 余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额等资料的; 三 、 不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 经 限 期 纠 正仍不改正的; 四 、 拒 绝 接 受 贷 款 行 对 其 信 贷 资 金 情 况 和 有 关 生 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五 、 违 反
32、 合 同 约 定 , 擅 自 变 更 企 业 体 制 , 致 使 贷 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六 、 设 有 第 三 方 保 证 或 抵 押 (质 押 )的 贷 款 , 保 证 人 违 反 保 证 合 同 或 丧 失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能 力 的 ; 抵 押 人 (出 质 人 )违 反 抵 押 合 同 (质 押 合 同 ), 或 抵 押 物 (质 物 ) 因 意 外 毁 损 不 足 以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 借 款 人 又 无 法 落 实 符合要求的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七 、 已 经 卷 入 或 即 将 卷 入 重 大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程 序 及其他法律纠
33、纷的; 八 、 违 反 贷 款 办 法 其 他 规 定 或 贷 款 合 同 其 他 约 定 的。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第 二 十 八 条 到 期 贷 款 本 息 的 回 收 。 贷 款 到 期 前 30 天 , 贷 款 行 须 填 制 到 期 贷 款 通 知 书 , 通 知 借 款 人及其保证人, 并取得回执, 促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 二 十 九 条 到 期 贷 款 的 展 期 。 对 不 能 按 期 还 清 贷款并提出展期申请的借款人,贷款行应进行审核, 对 符 合 展 期 条 件 的 , 应 要 求 其 在 全 部 贷 款 到 期 前 1 个 月 填 制 贷 款 展 期 申 请 书
34、 , 并 征 得 原 保 证 人 同 意 或 提 供 新 的 保 证 人 。 贷 款 行 根 据 借 款 人 的 展 期 申 请 内 容 ,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 落 实 还 款 来 源 , 对 确 能 在 贷 款 展 期期间还清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 三 十 条 贷 款 展 期 手 续 的 办 理 。 办 理 展 期 手 续 时 , 贷 款 行 要 与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重 新 签 订 展 期 还 款 协 议 书 , 作 为 原 借 款 合 同 的 附 件 , 并 分 送 有 关 单 位 。 每 笔 贷 款 只 能 展 期 一 次 。 短 期 贷 款 展 期 不
35、得 超 过 原 贷 款 期 限 ; 中 长 期 贷 款 展 期 不 得 超 过 原 贷 款 期 限 的 一 半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 年 。 贷 款 展 期 后 , 其 贷 款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期 限 要 按 原 贷 款 期 限 加 展 期 期 限 连 续 计 算 , 达 到 新 的 利 率 档 次 期 限 , 则 在 原 期 限 和 展 期 期 限 内 均 按 新 的 利 率档次计收利息。 第 三 十 一 条 逾 期 贷 款 的 处 理 。 凡 未 能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还 款 计 划 按 期 还 款 或 贷 款 展 期 后 到 期 仍 不 能 归 还 的
36、, 均 作 逾 期 贷 款 处 理 。 贷 款 行 应 及 时 向 借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发 出 催 还 逾 期 贷 款 通 知 书 , 并 取 得 回 执 , 按 规 定 加 收 罚 息 。 逾 期 贷 款 偿 还 之 前 , 贷 款 行 每 季 要 向 借 款 人 及 保 证 人 发 书 面 催 收 通 知 , 直 至 贷 款 本 息收回。 第 三 十 二 条 对担保责任的追究。借款合同 履 行 期 间 , 如 果 借 款 人 明 显 违 反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或 借 款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贷 款 行 应 根 据 保 证 合 同
37、 的 约 定 , 要 求 保 证 人 提 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或 依 照 抵 押 (质 押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前 实 现 抵 押 权 (质 权 );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满 , 借 款 人 不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能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 对 实 行 第 三 方 保 证 的 贷 款 , 贷 款 行 应 立 即 填 制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通 知 书 , 通 知 保 证 人 负 责 偿 还 借 款 人 所 欠 贷 款 本 息 , 并 取 得 回 执 ; 对 实 行 财 产 抵 押 或 质 押 的 贷 款 , 应 按 抵 押 合 同 或 质
38、押 合 同 中 有 关 条 款 , 依 法 处 置 抵 押 物 或 质 物 , 用 以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 必 要 时 应 诉 诸 法 律 , 依 法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第 三 十 三 条 呆 帐 贷 款 的 认 定 。 凡 由 于 下 述 情 况 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贷款行可将其列为呆帐贷款, 申报核销。 一 、 借 款 人 及 保 证 人 经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进 行 清 偿 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 、 借 款 人 死 亡 , 或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通 则 的 规 定 , 宣 告 失 踪 或 宣 告 死 亡 , 以 其 财 产 或 遗产
39、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 、 借 款 人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 损 失 巨 大 且 不 能 获 得 保 险 补 偿 , 确 实 无 力 偿 还 的 部 分 或 全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部贷款, 或者以保险费赔偿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 贷 款 行 依 法 处 置 贷 款 抵 押 物 或 质 物 所 得 价 款 不足以补偿抵押或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 三 十 四 条 呆 帐 贷 款 的 核 销 。 各 级 行 对 本 行 所 发 生 的 贷 款 呆 帐 , 无 论 金 额 大 小 , 必 须 经 同 级 财 政 监
40、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审 查 同 意 后 , 逐 级 上 报 总 行 审 核 批 准 后 核销。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 贷 款 行 对 经 审 核 确 认 的 呆 帐 贷 款 , 应 填 制 “核 销 贷 款 损 失 申 报 表 ”, 加 盖 公 章 , 附 详 细 材 料 和 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在上报材料中,申报行应详细报告造成呆帐的原因、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规 定 已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同 时 还 要 认 真 检 查 本 行 在 贷 款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改
41、 进 的 措 施 。 对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本 行 各 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在上报材料中要分别载明。 二 、 贷 款 经 批 准 核 销 后 , 总 行 正 式 通 知 申 报 行 批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准核销的内容及金额,由贷款行信贷部门填制单据, 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第 三 十 五 条 贷 款 的 销 户 。 贷 款 行 在 收 到 借 款 人 的 最 后 一 笔 还 款 后 , 即 可 注 销 借 款 人 该 贷 款 帐 户 , 并 将 贷 款 还 款 凭 证 与 借 款 合 同 及 各 种 附 件 、 补 充 协 议 等 装 订 成 册 , 加 盖 “销 户 ”
42、印 章 后 , 按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要求归档存查。 第 五 章 贷 款 的 后 评 价第 三 十 六 条 贷 款 后 评 价 的 目 的 。 贷 款 后 评 价 是 在房地产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使用、本息的回收、 银 行 效 益 和 风 险 等 情 况 进 行 的 评 价 , 以 检 验 贷 款 评 审、 决策和贷款管理工作质量, 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 提 高 贷 款 评 审 决 策 和 贷 款 管 理 水 平 , 转 移 、 分 散 贷 款 风险,促进贷款回收。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第 三 十 七 条 贷 款 后 评 价 的 时 间 和 范 围 。 贷 款 行 在 房 地 产
43、 贷 款 发 放 后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 对 有 重 大 问 题 和 典型经验的贷款要进行后评价。 第 三 十 八 条 贷款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 借 款 人 资 信 和 经 营 情 况 , 包 括 借 款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 性 质 、 等 级 、 规 模 状 况 、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 资 产 负债情况、资信情况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 、 贷 款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 主 要 是 计 算 借 款 人 自 有 资 金 、 预 收 定 金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比 例 , 并 与 借 款 申 请 书 的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比 较 ,
44、着 重 说 明 项 目 自 有 资 金 是 否 按 期 足 额 投 入 , 预 收 定 金 是 否 到 位 , 银 行 贷 款 占 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适当; 三、贷款项目效益情况,通过计算投资利润率, 并 与 贷 前 调 查 报 告 中 的 有 关 数 字 进 行 比 较 , 说 明 贷 款 项目是否实现了预期收益; 四 、 贷 款 偿 还 情 况 , 主 要 分 析 到 期 贷 款 是 否 按 期 偿还,如果贷款逾期,要分析产生逾期贷款的原因;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五 、 银 行 效 益 , 包 括 借 款 人 是 否 在 贷 款 行 开 设 结 算 户 , 借 款 人 正 常 年 份
45、 在 贷 款 行 的 平 均 存 款 余 额 是 多 少,并计算存贷比、利息实收率和到期贷款偿还率。 第 三 十 九 条 贷 款 后 评 价 报 告 。 贷 款 经 过 评 价 后 , 信 贷 人 员 应 根 据 后 评 价 的 内 容 编 写 贷 款 后 评 价 报 告 , 总 结 贷 款 评 审 、 决 策 和 贷 款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经 验 和 教 训 , 并 针 对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 提 出 改 进 和 加 强 信 贷 管 理 , 降 低 贷 款 风 险 , 提 高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 贷 款 后 评 价 报 告
46、 应 作 为 贷 款 管 理 的 基 本文件归档保管。 第 六 章 贷 款 的 基 础 管 理第 四 十 条 贷 款 的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 信 贷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培 训 ; 贷 款 基 础 资 料 的 管理等方面。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第 四 十 一 条 建 立 和 完 善 贷 款 管 理 制 度 。 各 省 级 分 行 应 根 据 总 行 颁 发 的 有 关 贷 款 办 法 , 结 合 本 地 区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使 贷 款 办 法 的 实 施 更 加 规 范 化、具体化。 第 四 十 二 条
47、 建 立 健 全 贷 款 统 计 制 度 和 贷 款 工 作 的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存 、 贷 款 情 况 , 逾 期 贷 款 、 呆 滞 贷 款 和 呆 帐 贷 款 情 况 及 借 款 人 的 资 产 情 况 , 实 收 资 本 和 实 现 利 润 情 况 等 。 各 级 行 在 上 报 统 计 报 表 时 , 要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 报 送 及 时 ; 工 作 报 告 要 做 到 内 容 全 面 , 分 析 透 彻 , 有 建 议 , 有 措 施 。 统计报表按季编报,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 四 十 三 条 加 强 信 贷 人 员 的 管 理 , 建 立 信 贷 岗 位 责 任 制 , 明 确 业 务 规 范 标 准 、 工 作 目 标 和 处 理 事 务 的 权 限 和 责 任 , 提 高 信 贷 人 员 的 政 治 、 业 务 素 质 ;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抓 好 各 级 信 贷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不 断 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