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美容卫生监督,丁正龙 2012年12月8日,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卫生监督做贡献!,主要内容:,一、概述部分: 相关定义、历程 (发展轨迹 ) 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及常见的违法行为 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四、案例分析,开展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 202号)、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等。,医疗美容常
2、见的违法行为:,(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的; (2)医疗美容机构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未按照其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3)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5)未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没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等相关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 (6)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
3、(7)医疗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用材料的; (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存在 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共6章三十三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
4、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登记,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
5、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
6、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个月以上。,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
7、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
8、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
9、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案例:,姜堰市绿晨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生活中常有媒体报道,非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有的是毁形、功能障碍,甚至致人死亡。重睑成形术是医疗美容中的一种有风险的外科手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实施美容外科活动必须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展,本案中所谓的美容医生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即便是医生也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和技术才能开展;该场所为普通的美容用房间,无任何消毒隔离设施和措施,盲目开展外科手术,严重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当事人既不提供医生相关执业资格,也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超过三个月,根据姜堰市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应给予高档处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