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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第十三讲 刑罚裁量制度刑法总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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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思 维 导 图】第 十三 讲 刑 罚裁 量制 度第一 节 刑罚 裁量 概述第二 节2345【相 关 法 条】刑法 第十七条【年龄对 未成年人 责任能力的 影响】已满 十六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九条【听说、视觉机能 对责任能力 的影响】又聋 又哑的人 或者盲人犯 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 条【紧急 避险】为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 险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

3、不应有的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6 第二十二 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 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 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七 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4、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 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 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 条【从重、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 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5、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7第二 节 累犯【相 关 法 条】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一 般 累 犯】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 分 子,刑 罚 执 行 完毕 或者 赦免 以 后,在 五年 以内 再 犯应 当 判处 有期 徒 刑以 上 刑罚 之罪 的,是 累 犯,应当 从 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 六 十 六 条【特 别 累 犯】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动 犯 罪、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的 犯罪

6、分子,在刑 罚 执行 完毕 或 者赦 免 以后,在 任 何时 候 再犯 上述 任 一类 罪 的,都以 累 犯论处。8第三 节 自首 和坦 白一、自 首9二、坦白 刑 法 第 六十 七条【自首 与 坦白】犯罪 以后 自动 投案,如 实供 述自 己的 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 0第 四 节

7、立 功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 1第五 节 数罪 并罚一、一 般 性 原 则1 2二、我 国 刑 法 中 的 数 罪 并 罚 原 则1 3三、数 罪 并 罚 适 用 的 不 同 类 型1 4【相 关 法 条】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 死 刑和 无 期 徒刑 的 以外,应当 在 总和 刑 期 以下、数刑 中 最高 刑 期 以上,酌情 决定 执行 的 刑期,但 是管 制 最高 不 能超 过

8、 三年,拘 役最 高 不能 超 过一 年,有期 徒 刑总 和刑 期不 满 三十 五 年 的,最 高不 能 超过 二 十年,总 和刑 期 在三 十 五年 以 上 的,最 高不 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 罪中 有 判 处附 加 刑 的,附 加 刑仍 须 执行,其 中附 加 刑 种类 相 同 的,合 并 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 前,发 现被 判 刑 的犯 罪 分子 在 判决 宣 告以 前 还 有其

9、他 罪没 有 判决 的,应当 对 新发 现的 罪作 出 判决,把 前后 两 个判 决 所判 处 的刑 罚,依照 本 法第 六 十九 条 的 规定,决定 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1 5第六 节 缓刑1 61 7【相 关 法 条】刑法 第 七十二条【缓刑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 期 徒刑 的 犯 罪分 子,同 时 符合 下

10、 列条 件 的,可 以 宣告 缓 刑,对 其 中不 满 十八 周岁 的人、怀孕 的 妇 女和 已 满七 十 五周 岁 的人,应 当宣 告 缓刑:(一)犯 罪情 节 较 轻;(二)有 悔 罪表 现;(三)没有 再 犯罪 的 危险;(四)宣 告缓 刑 对所 居 住 社区 没 有重大不良影响。宣 告缓 刑,可以 根 据 犯罪 情 况,同 时 禁止 犯 罪 分子 在 缓 刑考 验 期 限内 从 事 特定 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

11、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 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 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 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 守法 律、行政 法 规,服 从监 督;(二)按照 考 察机 关 的规 定 报 告自 己 的活 动情 况;(三)遵 守 考察 机 关关 于 会客 的 规定;(四)离 开所 居 住的 市、县或 者 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2、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 条【缓刑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或者 发 现判 决 宣 告以 前 还有 其 他罪 没 有判 决 的,应 当 撤销 缓 刑,对 新 犯的 罪 或者 新发 现的 罪 作出 判 决,把 前 罪和 后 罪所 判 处的 刑 罚,依 照 本法 第 六十 九 条 的规 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被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 分 子,在 缓 刑考 验 期限 内,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或 者 国 务院 有关 部门 关 于缓 刑 的 监督 管 理规 定,或 者 违反 人 民 法院 判 决中 的 禁止 令,情节 严 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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