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11.5)--政法权力条块关系的互动逻辑与特征.pdf

上传人:职教中国 文档编号:21380765 上传时间:2023-10-22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908.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11.5)--政法权力条块关系的互动逻辑与特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11.5)--政法权力条块关系的互动逻辑与特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2.11.5)--政法权力条块关系的互动逻辑与特征.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政 法权力不是政治权 力与法律权力的复合,系指政法系统行使协调、审判、检察、公安 和司 法行政 诸种 权力 范畴 的 抽象 与 概括。与 西方三 权 分立中司 法权的 独立截然 不 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 党 的 领导制度决定了中国 政法权力的 运作,既具 有 政法 单位 系统 上下级纵向(条)的 相互影响,亦具 有以各级党委为中心形成 的政法 共同体横向(块)的 相互作用,还具有同级 政法 单位 系统 之间 协 同 与 制约 的 因素。因此,厘清中国 政法权力 运作中条块 关 系的 脉络必须研 判政法权力的 构成主体及其影 响和制约 政法 主体 的 诸种要素。一、政法权力的“条”“块

2、”表象 政法权力是指 政法 共同体依照国家宪 法 以及 法律 和党内 法 规展开工作必须 予 以 行使的权力,包 括司 法权力 及其 与政法 工作相关 的 其 他 权力。政法 权力 内 含 司 法权力,但 不 同 于 司 法权力,司 法权力 是政法权力的 重 要内 容 之 一。政法权力是 由 纵向以“条”和横向以“块”为主体 的 党和国家 机 构共同 行 使的。就 其纵向 行使政法权力的“条”的 形 态而言,共有 五个“条”线。一 是 中国共 产 党 的政法 委 员 会。“党委 政法 委 员 会 是 党委领导和 管理 政法 工作 的 职 能部门,是 实现 党 对 政法 工作领导 的 重 要 组

3、织 形 式”1,主要 行使政法 单位主体之间 的协调权。二 是 全 国各级 人民 法 院。“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人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判 机 关”“依照 法律 规定独立 行使审判权,不 受 行政 机 关、社会 团 体和 个人 的 干涉”2 60,主 要 行 使 对 各 类案件 的审判权。三 是 全 国各级 人民 检察 院。“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人民 检察 院 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机 关”“依照 法律 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 受 其 他 行政 机 关、社会 团 体和 个人 的 干涉”2 65,主 要 行使 各种 刑事 及 公 益类案件 的 起诉 和 对 其 他 司 法 机 关 的

4、监督 权。四 是公安 机 关。“公安 机 关 是 人民民 主 专 政的 重 要工具 是 武装性质 的 国家 治安行政力 量 和 刑事 司 法力 量,承担 依 法 预防、制 止 和 惩 治 违 法 犯罪活 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 社会 发 展,维护 国家 安 全,维 护 社会 治安 秩序 的 职能”3,主 要 行使治安 处罚、犯 罪案件侦查 权 等。五 是 司 法行政 机 关。“司 法行政 机 关 是政 府对 司 法 工作 进 行行政 管理 的 专门机 关”“制 定和 审 核 行政法 规、规 章,监督 和 指 导 全 国 监狱执 行 刑罚、改 造 罪犯 的 工作,制定 全 国 法 制 宣传教育

5、和 普 及 法律 常识 规 划并 组织实 施,监督 和 指 导 全 国 的律 政 法权力条块关系的互动逻辑与特征 摘 要:中国政法权力是政法共同体为开展工作,依照国家宪法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所行使的权力。既有纵向“条”的形态,主要体现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党委政法委的权力,亦有横向“块”的模式,主要映 射为以党组织为中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形成的政法共同体的权力。在“条”“块”关系上,政法权力主要围绕重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政法业务工作的实施展开互动,既 呈 现 了一种 领导、协调、监 督、制约 的 复杂 权力 结构 体系

6、,也 展 示了鲜明 的“以人民为中心”的 价值特征、一 体 多元 和 一 中 多 体的体 制特征 和 协 同 运 作 的 高效性 的实 践特征。关 键词:政法权力;政法共同体;条块互动;“以人民为中心”;一 体 多元;一 中 多 体;协 同 运 作 中 图分类号:D926.1;D630.9 文献 标 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 20)0 6-0005-05 DOI:10.16637/ki.23-1360/d.20201221.018政治学研究 师 工 作和 法律 顾问 工作”4 64,主 要 行使 监狱管理、社会矫正、律师管理等权力。就 其横向领导、制约和 行使政法权力 运作

7、 的“块”的形态而言,主要是以各级党委为中心,由党委 政法部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部分司法 行政部门围绕党委而形成的共同体,包括党委、政法 委、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各级党委是政法工作的领导机关。“党中央对政法工 作实施绝对领导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 央负责 的 重 大 事 项”1,“县 级 以上 地 方党委领导 本 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 政 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 的 决定、决 策 部 署、指 示 等事 项”1。各 级 人民 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是政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机关,主要行使对法院、检察院部分成员的合

8、法程序任免 权、司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权。在党委统一领 导下,组成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政法单位共同 构成的政法工作“块”型工作机制。二、政法权力的“条”“块”互动关系 政 法权力的 条块互 动 主要 集 中 在 三 个维 度:一 是政法权力的统筹与分工;二是政法干部任免权的 条块互动;三是政法业务工作的条块相互制约和影 响。由此形成了“一块五条”的政法权力互动模式。(一)政法权力“条”“块”的整体统筹与分工 各级党委 行使政法权力的 集 中领导和 统 筹 权。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 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1。毋庸置疑,党中央 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是统筹政法权力的主

9、体,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 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均服从各级党 委的领导和统一筹划配置。统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 政法系统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实质提名权;二是政法 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 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三是统筹维护 社 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 事 项和突发事件;四是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 经济 社会 发 展,做到 同 部 署、同 推 进、同 督 促、同 考 核、同奖惩 1。在分工上,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 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

10、、政法 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 单位 思想 行 动”1。各 级 人民 代表大 会及其 常 委会 是部分政法工作(全部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 体。按照国家宪法以及法律行使对司法机关和部分 政法部门重要领导干部的合法形式任免权,监督、检 查和指导司法机关和部门的司法活动。各政法 单位 按照宪法以及法律分别行使审判、检察、社会治安 和 公共安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审查、监狱与律 师 管理等职责。(二)政法干部任免权的条块互动 政法 干部 任免 权是 条块关 系 中 最 为 复 杂 的 问 题。这既涉及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关联作为国家权力 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

11、宪法行使 对司法机关和部门重要干部的合法任免问题,更牵 涉宪法所规定的部分司法机关(如检察院)所具有 的 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规则。其条块互动 的 基 本轨迹如下:有 鉴 于“中 央 政法 委 员 会 指 导 地 方各级党委 政 法委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 政法 委 员 会工作”1 的 原 则 规定,政法 委 正 职 书记 由 上 级党委(块)任免,但需听取上级政法委(条)的 意见。政法 委 副 职 书记 的 任免,主要 由 同级党委(块)直接 决定。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的 实 质提名建议权由中共中央政治局行使,合法形 式 任 免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

12、高人民法院 副 院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实质提名建议权 由 中 央组织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协商达成共识 后 予 以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员会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实质提名建 议权由上级党委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下级地方党委 意见后予以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由该级人民 法 院 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行使。地方各级人民 法 院 副院长的实质提名建议权由同级党委征求上级 法 院 意见后予以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由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予以行使。上述审判机关干部任免 的 实 际过程表明,审判机关正职的任免是以上级地 方党 委“块”为主,以审判机关系统“条”为辅。

13、审判机关副 职 的 任免 是 以同级 地 方党委“块”为主,以 审判 机 关 系统“条”为辅。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是以审判机 关系统“条”为主,以同级地方党委、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委员会(块)为辅。彰显了审判机关不同层级 干部 在任免中错综复杂的条块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 会 委员、检察员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合法形式 任免 权分别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 委 员 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合法形 式 任 免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特殊之处在于:上下级 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 监督 关 系,“上级 人民 检察 院 领导下级

14、人民 检察 院 的 工 作”2 65,导 致 在 地 方各级 人民 检察 院 检察 长、副 检 06政治学研究 察 长 及 检 察 委 员 会委 员 任免 的 实质 提名建 议 权 上,具有不同于法院的自身特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是上级党委在充分征 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并达成共识后予以行使。副 检察长的实质提名建议权权是该级检察长在征求 同 级党委的意见并达成共识后予以行使。同时,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2 67。此 种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 是 为了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条 款内容,但在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的前提是:必须经过同级地方党委的同意,没有 地方党委的同意,此项条款将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检察员的合法形式任免权同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 相关的合法形式任免权一致。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 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干 部任命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正职的任免是以 上 级党委“块”为

16、主,以检察系统“条”为辅;检察机关副 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是以检察机 关“条”为主,以 地 方党委、人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块”为辅。公安 机 关 由于“是 人民民 主 专 政的 重 要工具”3,其性质决定了在干部任免权的行使上具有特殊的 因 素,主 要体 现 为“条”“块”的 双 重 领导和以“条”为主 的原则。公安部长一般由国务委员兼任,其任免的实 质提名建议权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合法形式任免权 由国务院总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 惯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局长一般由地 方 政府的副职兼任,其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是上级 公安机关在征求所在地方党委意见并

17、达成共识后予 以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是地方政府正职和同级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行使。公安机关副职任 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是同级公安机关正职在征求 所在地方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意见并达成共识后予 以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予以行使。加上中国干部任免的决定因素在 提名程序的节点,而不是履行合法形式的任免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干部任命上主要是“以条 为主,以块为辅”的特点。司法行政部门是内含司法活动的政府部门。其 工作虽然具有司法的内容,但其性质属于行政部门。因此,其干部任免的实质提名建议权与合法形 式 任 免权相对简单。国务院司法部长任免的实质提名建 议权由

18、中共中央组织部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 由 国 务院总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 方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职、副职任免的实质 提 名建议权由地方党委行使,合法形式任免权由 政 府 机关正职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此 种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权与政府其他部门干部 的任免权相比较,具有实质和形式的一致性,没 有内 容和程序的特殊性。(三)政法业务工作权的“条”“块”协调与制约 政法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原则。在以党委为 中心的领导下,“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确 保 正 确 履 行 职 责、依 法行使权力”1。政 法 委 员 会 是 党 对 政法 工作领导 的

19、重 要 组织 形 式,“发 挥 统 筹 协调 职能 作用,协 助 党委 指 导、督 促 有关 政法 单位党 组(党委)、下级党委 政法 委 员 会 坚 决 执 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指 示 等 事项,推动工作落实”1。在此种业务工作运行的格 局 下,形 成了 如 下 政法 业 务 工作 权力 之间 的 条块 谱 系。1.“块”对“条”业务工作权力的宏观领导。依 据 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 绝 对 领导”原则 1,党 委 或者 通 过 政法 委 员 会 在 宏观 上 实施对政法业务工作的领导权。这种领导权不是 对 具体司 法 业 务 工作 如 侦查、逮捕、起

20、诉、审判 工作及 其结果的直接干预和定性,而是对司法工作政治 方 向、贯彻中央政法工作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政法 工作 部署和政法改革方案的方向把控、过程监控和 结 果 考核评估。这主要体现为以党委为中心的“块”对 审 判、检察、公安等政法单位的“条”支持和监督其依 法 行使 职 权,“检 查 政法 单位 执 行 党 的 路 线、方 针、政 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 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 机 关 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 正 司 法”1。2.“块”对“条”重 要 业 务 工 作 的 参 与 和具体领 导。虽然党的领导是对政法工作的宏观领导,

21、但政法 单位 的 重 要 业 务 工作必须 坚持 和 贯彻 党 的 领导 意 图。在具体操作上,通过建立执法办案中的领导制 度,使政法 单位“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 要 业 务工作和重要决策”1过程予以实现。同时,通过建 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力度,实现党对 政 法 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全覆盖。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党 组 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 示 报告工作”“地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 请 示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和 汇 报 重 要工作”1。作 为 接 受 归 07口领导、管理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党组织,“必须服 从 批 准 其 设 立 的 党 组织(笔者

22、注:同级 地 方党委)的 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5 251,主要报告请示“重 大 违法违纪和敏感案件处理等”5 253。3.“条”“块”对政法工作的合力协调。源于视角 维度的不同,在对政法工作的理解、考量和认知上会 产生诸多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法工作的 顺 利推进甚至展开。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条”“块”两种 力量形成合力,对衍生的政法工作执行问题予以 协 调,但无论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还是其他法 律法规,均未对产生分歧之后如何解决,作出明确的 规制,于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惯 例。在一般情况下,当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特别是公益 性诉讼决定而地方政府部门对此产生异议甚至拒

23、不 执 行 时,党 的政法 委 员 会 可 代 行协调政 府部门(块)与司法部门(条)关系的权力。在程序上,这种协调权 力的行使首先是党委对政法委的授权,政法委代表 党委在探究问题、缘由和后果的基础上,针对分歧议 题召集专题协调会议,通过会议消除分歧,达成共 识,最后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会议难以消弭异 议,并且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政法委代表党委予以裁 决,异议双方依照裁决结果予以执行。4.“块”对“条”业务工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政 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政法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之 一。此种监督制约可以从两个维度予以考量:第一个 维 度 是政法权力的 纵向(条)监督 与 制约,此种纵向“条”的监督

24、与制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而 展 开;第 二个维 度 是政法权力的 横向“块”对 纵向“条”的监督与制衡。就其横向(块)对纵向(条)的 监督与 制衡而言,有三个主体指向:一是党委对政法权力的 监督,主要监督政法系统干部任免权力行使的流程、政法业务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法工作绩效的考核规 范等。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 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 会依 据 宪 法 和有关 法律 规定,行使 监督职 权”2 46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人 民 法 院 和 人民 检察 院 的 工作 实 施 监

25、督”,促 进 公 正 司 法。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有:其一,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问题整改情 况;其 二,在 执 法检 查 中 对 所 发现 问 题 的 改进 状况;其三,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同现行法 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 检察 院予 以 修 改、废 止 的 议 案”2 49。三 是 纪 检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 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 可 以 对政法系统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依据政法权 力行 使的情况,在充分调查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

26、出 是 否违反党纪国法的决定,并就具体情况可以对 行使 政法权力的主体予以留置、党纪处分或移交司 法 机 关处理。需 要 指 出 的是,在“块”对“条”行使 监督 制约 的 同时,还存在政法权力“条”对“条”的监督。这主要体 现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 当 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 机 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 关 予 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执行任 务 有 违 法 情况 时,应 当 通 知 主 管机 关(笔者注:指 司 法行 政 机 关)予 以 纠 正”4 54。此 种 监督

27、如 果 从 以党委为 中心 的政法 共同体 视角 审 视,鉴 于 检察 院、法 院、公 安、司法行政部门均属于同级政法共同体的一“元”,又可以称为“块”内监督。三、政法权力运作条块关系的特征 中国政法权力运作的条块关系既体现了作 为国 家权力运作的一般规程,同时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实施,也展示出了不同于一般国家司法权力 运作 的显著特征。(一)价值特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平正义 就其法治发展的进程而言,中国法治进程 虽 然 起步较晚,但在秉承法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依 据 国 情的特殊性,使政法权力的运作融入了新的元素。无 论 是 以“条”为形 态 的 各 政法 单位 系统,还 是 以“块”

28、为形 式 的政法 共同体,在 价值 取 向上,均 遵循 了“以 人民为中心”的政法实践理念。与西方以个人权利的 实现 为中心相 比 较,中国 政法权力的“条”和“块”观 照的对象和重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更注重的是 代 表多数人的集体权益的实现。如果说西方国家司 法 权力追求的是个体公民的公平正义问题,那么,中国 政法权力在追逐个体公平正义实现的同时,更 为 强 调的是集体权利和利益的获取。“以人民为中心”彰 显 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公 平正 义,既 是 作为“条”的政法 单位 系统 努 力 实现 的 价值目标,也 是 作为“块”的 以党为 核 心 的政法 共同体 的 工作 理 念,更 是 条

29、块相互 协 同、互为 支 撑、共同 实现 的 理 想 和 价值 目标。(二)体制特征:“一体多元”和“一中多体”“一 体 多 元”是指 作为 政法 共同体,在 纵向“条”上是由多个政法单位元素所构成,主要是政法委、法 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别行使协调、审判、监 政治学研究 08督、治 安 和 侦查、监狱、律 师 和 法 规 审 查等 权力。其 中,法 院、检察 院承担 了 政法权力的 核 心 功 能,公安 机 关 部 分 权力行使的 结 果 是 为 检察 机 关 部 分 权力的 行使 提 供 实质 的 依 据,检察权力行使的 结 果 是 构成 审判 机 关 部 分 权力行使的 必要 根

30、据,审判权力行使 的 结 果 是 为司 法行政 机 关 部 分 权力的行使 呈 现 必要 性。在 政法 共同体内,对 政法 共同体 的 监督由 检察权 力统 一 行使,各 政法 单位之间 权力的 内 部 协调 由 政 法 委依照宪 法 以及 法律 进 行,各 政法 单位 在 权力行 使 中 与 地 方国家 机 关 权力 之间 的 关 系,由 政法 委依 照宪 法 以及 法律统 一 协调。“一 中 多 体”是指 作为 政 法 共同体 在 横向“块”上 是 围绕 党委 这 一 中心,由 党 委 部门 和 多 个 国家 机 关单位 所 构成。这 里 的“体”不 是 前述 的政法 共同体,而 是 构成

31、 政法 共同体 的 党委 部门 和国家 机 构 子 体 系,主要 是 各级 人民 代表大 会 及其 常 务 委 员 会、政法 委、法 院、检察 院、公安 局、司 法 局、监 察 委 等。在“块”的 形 态 上,各级党委 居 于 领 导 核 心 地 位,审判权、检察权、监督 权 等 均 服 从 于 党 的 领导 权,在 领导 权的统 筹 和 支 配 下依 据 国家宪 法 以及 法律 和党内 法 规展开工作。如 果 说“条”的 形 态 所 呈 现 的 体制特 征 是 各 政法权力 依 据 宪 法 以及 法律 开展具体 的 业 务 工作,那么“块”的 形 态 所 呈 现 的 体 制特 征 主要 是

32、各 政法权力 围绕 各级党委 的 主 张 和 意 志,在 依 据 宪 法 以及 法律 和党内 法 规 的 基 础 上,确 保 政治 方向 的 正 确 性 和国家社会 稳 定 发 展 大局 的 实现 问 题。需 要 注 意 的是,无论 是“条”,还 是“块”,政法权 力的 体制特 征 在 总 体上展 示 为以党委为中心 的 网 络 化结 构。党 的 领导 权统 摄 了纵向“条”和横向“块”的 所 有各 政法 单位 的权力。具体 表 现 为各 政法 单位 的 内 部 权力 集 中 于 各单位 的 党 组(或 党委),各党 组(或 党委)的权力 服 从 于 同级 地 方党委,地 方党委 服 从 于

33、上级党委,各上级党委 服 从 于 党中 央。由 此 建 构了 一 个 以党中 央集 中 统 一 领导、地 方党委具体领导、各 政 法 单位依 法行使权力的 金字塔 式 的 网 络 化结 构形 态。(三)实践特征:协同运作 的 高效性 中国 政法权力的 运作具有三种 现 象:一 是 常 规 运作 模 式。在 此种运作 模 式 下,各 政法 单位 针 对 政法 业 务 工作,依照宪 法 以及 法律 正常 展开,无 须 对 各“条”纵向 的政法 单位 权力 进 行 特 殊 的 整 合与协 同,以 实现 特定 环 境 和条 件 下 的 特 殊 任 务。二 是协 同运 作 模 式。在 国家和社会 面 临

34、 显 性 或 潜 在 风险 的 情 势 下,依照 常 规运作 模 式,当 单 一 政法 单位 难 以及 时 化 解或 应 对 力 量 不 足 时,各级党委 将 视 客 观 现实 启 动 协 同运作 模 式。在 此种运作 模 式 下,各 政法 单位 在 承 担 常 规 政法 业 务 工作 的 同 时,为 应 对 额外 出 现 的 突 发事件,需 要 对 其 力 量进 行 整 合与协 同,形成 强 大 的 政法合力 和 顺 畅 的协 同 机 制,来应 对 面 临 的 风险 与 危 机。此 时,政法权力 运作 的 特 征 主要 通 过 如 下 程 序 展开:中 央 或 上级党委 将需 要 处 置 的

35、 任 务 或 事件 下 达 政法 委 员 会及下级党委,由 各级党委 授 权政法 委 员 会 对 审判权力、检察权力、公安 机 关 权力、司 法行 政 机 关 权力 予 以 整 合,在 同 一 时 间开展 协 同 行 动,以 完 成党委下 达 的 临 时 或 特 殊 任 务。协 同 的 主体主要 是 党 的政法 委 员 会,协 同 的 对 象 是 同级 政法 单位,协 同 的 方 式 是政法 委 员 会依照宪 法 以及 法律,对 各 政 法 单位 权力的 运作 进 行 科学 合 理 的 配置 和分工。通 过 协 同运作 模 式 的 实 践,以 提 高 政法合力的 效 率,实 现 各 政法权力1

36、+1 2的 效 能。毋庸置疑,这 种 协 同 既 不是 对 原 有 政法权力 运作 机 制 的 颠 覆 性重 新 配 置,也 不是 突 破 宪 法 以及 法律 范 围 的权力 运作 空 间 的 重 新 设 计,而 是 在 符 合 宪 法 以及 法律的 基 础 上,对 各 政法 单位 权力 配 合 模 式 的 完 善。三 是 梗阻纾 解 模 式。有 鉴 于对 政 策 认 识 和 解 读 的 偏差,政法权力 在 运 作 过程 中会 遭遇 政 府部门 的 阻滞,导 致 政法权力 运 作成 本 加 大 甚至 无 法 展开。在 此种 情况 下,各级党 的 政法 委 员 会 将 启 用 梗阻纾 解 模 式

37、,由 政法 委 员 会 代 表 党委 推 进 各 政法 单位 与政 府 相关 机 构 进 行 交流、沟 通 和 协调,在 民 主 协 商 过程 中 实现对 政 策 认 识 的 统 一,以 求达 到 思想 一 致 认 同,减少 政法权力 运作 的 阻 力,以 最 小 成 本 和 代 价 实现 最 大 政法 成 果 收 益 的 帕累托 效 应。参 考文献:1 中 共 中 央 印发 中国 共 产党 政 法工作条 例 EB/OL.(2019-01-18)2020-04-16.http:/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法 律全书(1949 2019)M.北京:中国 法制 出版社,2019.3公 安机关组织 管理条 例(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务院 令第 479号)EB/OL.(2008-03-28)2020-04-16.http:/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法 律全编 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11.5 中国 共 产党党内重要 法 规汇编 M.北京:党 建 读物出版 社,2019.政治学研究 0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