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 颜 观 色”商标无效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331 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518 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法 定 代 表 人:申 长 雨,局 长。原审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 园 路 马 务 联 和 工 业 区 自 编D2 栋301 号。法 定 代 表 人:许 绪 枝,总 经 理。诉争商标1.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洛旗餐饮公司)。2.申请号:4281333。3.申请日期:2004年9 月22 日。4.核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咖 啡 馆;自 助 餐 厅;餐厅等。商 评 字2020 第46 号 关于第4281333 号“茶 颜 观 色”商 标 无 效 宣 告 请 求裁定书。被 诉 裁 定 认 定:诉 争 商 标 的 申 请 注 册 不 构成2001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标法 第十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项、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裁 定:诉 争 商标予以维持。2019 2019 “”“”“”“”“”“”2001 1.“”2.“”“”“”“”“”“”2020 73 3331 2020 46 4281333“”428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