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共计 24 个月。甲方应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物业管理费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
2、致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年: 15000 元/年,按(月)结算。 2014 年 12 月 20 日结算第一次 1250 元,以此类推。(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第三条维护及维修1、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转租(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五条合同解除(一)乙方若不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 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八条 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签字):_ 年 月 日承租方(签字): 年_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