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01Z 16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T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报批稿) - - 发布 - - 实施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3/T 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方法原理 25 干扰及消除 26 试剂和材料 27 仪器设备 28 校准量程 39 分析步骤 310 结果计算 .4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41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13 注意事项 .4DB23/T 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
2、则编写。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环控设备有限公司。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佳木斯市环保监测站、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黑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立明、伍跃辉、陈威、刘元海、姚常浩、魏庆彬、陈雯雯、董英莉、孙铭阳、冯磊、杨宏坤、袁惠。DB23/T 1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本标准规定了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技术要求,以及固定污
3、染源废气中甲烷、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现场测试步骤。本标准中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方法的检出限为0.1 mg/m3,测定下限为0.4 mg/m3。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3 术语和定义3.1 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所测得固定污染源废气
4、中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HJ 38-2017,定义3.1。3.2 非甲烷总烃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HJ 38-2017,定义3.1。3.3 校准量程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若多点校准为校准用最高标准气体浓度值)。校准量程(以下用C.S.表示)的选择要适当,所测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应在 C.S.的10%90% 之间,不得超过C.S.。3.4 系统偏差标准气体直接导入仪器主机进气口(直接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由采样管端导入仪器(系统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的偏差与校准量程的百分比。DB2
5、3/T 24 方法原理用便携式检测仪以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分别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及甲烷烃的含量,两次测定结果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5 干扰及消除5.1 废气中的颗粒物可通过采样管滤尘装置消除。5.2 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在测量时通过自动扣除氧峰干扰。6 试剂和材料6.1 零气除烃空气:总烃含量0.2mg/m 3(以碳计),由纯度99.999% 氧气与氮气混合配置的有证标准物质,且总烃浓度应低于方法检出限。6.2 标准气体甲烷标准气,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浓度按需要而定,不确定度不大于2%。;丙烷标准气,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
6、%):浓度按需要而定,不确定度不大于2%。6.3 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9%。6.4 气袋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样品采集。内衬材料应选用对被测成分影响小的惰性材料,容积不小于10L。7 仪器设备7.1 设备本标准所说的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测试仪器为便携式检测仪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FID和采样系统。仪器测试系统工作原理图见图1。DB23/T 31. 滤尘头 2.采样管 3.催化转化 单元 4.调节阀 5.定量环 6.FID 检测器 7.抽气泵 8.加热室 a. 功能测试用测试气体入口 b.氢气 c.助燃气 d.排气 图 1 仪器测试系统工作原理图7.2 FID 主机具有满足单独测定甲烷和
7、总烃的功能,FID需要配备催化转换单元。主机具备将测试结果由体积浓度换算为质量浓度的功能,并能够显示测试结果。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为:(1)仪器示值误差绝对值:10%(浓度10 0mol/mol时,5 mol/mol);(2)系统偏差绝对值:5%C.S.;(3)氧含量为21%的甲烷标气测试结果相对误差小于 10%;(4)仪器响应时间小于1 min。7.3 采样系统在样品采集中,样品通过采样管线进入滤尘器,过滤颗粒物等杂质,随后经采样管进入带有催化转换器和加热管线的FID。采样管内衬材料应使用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质,以减少对烃类物质的吸附。8 校准量程8.1 气袋法用标准气体将洁净的集
8、气袋充满后排空,反复三次,再充满后备用。按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校准步骤进行校准。8.2 钢瓶法将配有减压阀、可调式转子流量计及导气管的标准气体钢瓶与采样管连接,打开钢瓶气阀门,调节转子流量计,以仪器规定的流量,通入仪器的进气口。按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校准步骤进行校准。注:用仪器测定标准气体,若示值误差符合7.2的要求,仪器可用。否则,需校准。9 分析步骤9.1 零点校准9.1.1 连接仪器主机、采样管等装置。9.1.2 将加热装置接通电源进行加热至 1805。9.1.3 打开主机电源,用零气进行仪器零点校准。9.2 样品测定9.2.1 有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
9、57的规定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取5 min10min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DB23/T 4对于防爆要求较高的油库储油罐、加油站等污染源,应使用洁净气袋采集样品,于就近安全场所预热、校准仪器后进行现场测试。9.2.2 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的规定,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位置,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直接测量。10 结果计算10.1 排放浓度计算按照GB/T 16157的规定将烟气中1 m3的采气体积换算为标准状态(273K,101.325 kPa)下的干采气体积,并以此校正仪器测得的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样品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C,按照式(1)进
10、行计算。(1)4.21KC式中:样品中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以碳计), mg/m3;样品中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体积浓度,mol/mol。K10.2 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计算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计算甲烷 /总烃/非甲烷总烃的“ 排放速率”。11 精密度和准确度11.1 6 个实验室的精密度统计结果:对浓度为1.0 mg/m3、19 mg/m3、48.4 mg/m3的甲烷标准气进行测定 ,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7% 6.5%、 0.9%3.8%、 0.6%3.7%;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4.27%、7.15%、1.83% ,重复性限分别为0.10 mg/m3、1
11、.19 mg/m3、2.26 mg/m3,再现性限分别为 0.18mg/m3、1.54 mg/m3、2.67 mg/m3。11.2 6 个实验室的准确度统计结果:对浓度为1.0 mg/m3、19.0 mg/m3、48.4 mg/m3的甲烷标准气进行测定,实验室间相对误差分别为 -2.4% 8.7%、 -6.9%8.9%、 -0.24%1.2%。1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12.1 仪器及部分辅助设备如流量计、温控装置等必须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限内。12.2 仪器抗负压能力应大于烟道负压,避免仪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或无法测出。12.3 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牢靠,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检查仪器的气密性。DB23/T 512.4 测定前按本标准测定除烃空气和甲烷(丙烷)标准气体,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定期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和/或系统偏差不符合 7.2 的要求,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维护,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13 注意事项13.1 测定前检查输气管路,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必要时更换滤料。13.2 测定前应检查采样管加热系统是否正常工作。13.3 非甲烷总烃测量场合一般不会超过 200。13.4 在测量中应避免转换器因废气中含有硫、氯的化合物而引起污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