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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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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1/21基础知识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 1 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 1 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1.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的制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

2、公布施行。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 3 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是否通过。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 3 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社会性。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

3、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以地域为主,法律范围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大体有三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关于时间的效力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第 2 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

4、的必要性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 3 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第 2 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 1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法律 法规 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2/211.安

6、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第 97 条的规定,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 3 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注:“综合治理”出自国务院关于第十一五规划的纲要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

7、、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力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8 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

8、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9 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法第 12 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9、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第 2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229 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

10、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 3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11、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第 3 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四项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的义务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3/21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12、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1.劳动监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13、情况进行监督。3.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第 4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

14、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专门法。2.矿山安全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九条规定: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

15、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第十条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4.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

16、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4/21(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17、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矿山安全法第 20 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3.安全培训: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4.矿山安全法第 29 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18、,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现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第 5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19、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第 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法第 13 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

20、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 14 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21、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22、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 6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自 200

23、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5/211.消防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安全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2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

25、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

26、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

27、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1)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28、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作业场所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29、,处五日以下拘留。5.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6/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

3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1.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其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2.公安机关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第 7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

31、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道路通行的规定1.机动车通行规定同车道行驶;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人行驶;拖拉机行驶。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

32、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第 8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一、 就业促进法颁布的重要意义1.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2.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3.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

33、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二、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的规定1.提出了促进就业的总方针: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总方针。2.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相应职责。3.规定了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4.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5.规定了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

34、对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并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 9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一、突发事件的分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7/21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

35、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二、突发事件的应对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三、预防与应急准备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

36、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监测与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五、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1.自

37、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3.救援措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8、六、事后恢复与重建第 3 章 安全评价相关行政法规第 1 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 年 11 月 7 日国务院第 296 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自 2000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

39、安全监察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

40、个人的非法干涉。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略)三、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8/21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四、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

41、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五、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第 2 节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 2002 年 3 月 15日起施行,1987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43、例的规定执行。排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71 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4、。3.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的职责。 4.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45、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师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9/2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

46、、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2.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47、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

48、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应当保存 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有重要职责;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第 3 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1.空间的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2.时间的范围依照国务院令第 397 号令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7 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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