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UDC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业 标准 P JGJ4620 备案号 J 20 建 设与 市政 工程 施工 现场 临时 用电 安全 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of temporary electricity use at construction site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 发布 20 01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房 和城乡 建设部 发布 JGJ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业 标准 建设 与市 政工 程施 工现 场临 时用 电安 全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
2、rd for safety of temporary electricity use at construction site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JGJ46-20 xx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xx 年 月 日 中国建 筑工业 出版社 20 xx 北 京 3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
3、3 配电系统;4 配电装置;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6 配电线路;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9 照明;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原“接地与防雷”一章更名为“配电系统”;2 增设了“剩余电流保护”为正文单独一节,补充对剩余电流保护的规定;3 将原“配电箱及开关箱”一章更名为“配电装置”;4 补充了临时用电工程管理需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邮政编码:110168)。本 标 准
4、 主 编 单 位:沈阳建筑大学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南通大学 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4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开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
5、司 厦门市同耀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宏电器厂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淼盾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5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栾方军 李振兴 郭喜峰 成 军 张立新 李云江 张 军 赵岚光 王欣欣 彭 杰 赵 宏 廖钢林 萧 宏 张剑平 刘 冉 孙丽玢 黄 斌 马 锋 宗占平 彭 洁 万 睦 刘 超 李伟杰 管小军 陈耀忠 林荣坦 郑 丘 丁 杰 傅慈英 董利锦 付国江 许景科 彭 飞 安红印 于 潜 宋昭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新玉 葛兴杰 陈春雷 舒世平 赵安全 胡兆文 王巧莉 孙 兰 马奉公 6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6、术 语.2 2.2 符 号.错误!未定义书签。3 配电系统.7 3.1 一般规定.7 3.2 TN-S系统.7 3.3 剩余电流保护.11 3.4 防雷保护.13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14 4 配电装置.16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16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18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20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22 5.1 配电室.22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24 6 配电线路.25 6.1 架空线路.25 6.2 电缆线路.29 6.3 室内配线.31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33 7.1 一般规定.33 7.2 起重机械.34 7.3 桩工机械.35
7、 7.4 夯土机械.36 7.5 焊接机械.36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37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38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0 8.1 外电线路防护.40 8.2 电气设备防护.41 7 9 照明.42 9.1 一般规定.42 9.2 照明供电.43 9.3 照明装置.44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46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46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47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48 10.4 安全技术档案.49 本标准用词说明.46 引用标准名录.51 附:条文说明.52 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
8、erminologie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5 3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 7 3.1 General Requirements7 3.2 After Zero Protection 7 3.3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10 3.4 Lightning Protection12 3.5 Grounding Requirements 13 4 Distribution Equipment 16 4.1 Installation of Power Distribution Unit 16
9、4.2 Electrical Selection of Distribution Unit 18 4.3 Use of Pow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20 5 Switching Room and Diesel-engine Generator Set22 5.1 Switching Room 22 5.2 Diesel-engine Generator Set 24 6 Distribution Circuit25 6.1 Overhead Line25 6.2 Cable line 29 6.3 Indoor Wiring 31 7 Electric Const
10、ruction Machinery and Hand-held Power Tools 33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3 7.2 Hoisting Machinery34 7.3 Pile Driving Machinery 35 7.4 Rammed Earth Machinery 35 7.5 Welding Machine 36 7.6 Hand-held Power Tools 36 7.7 Other Electric Construction Machinery 38 8 Protection of External Circuits and Elect
11、rical Equipment 40 8.1 External Circuits Protection 40 8.2 Electrical Equipment Protection 41 9 Lighting 42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9 9.2 Lighting Power Supply42 9.3 Lighting Device 44 10 Temporary Power Project Management 46 10.1 Temporary Electrical Engineering Organization Design 46 10.2 Elec
12、tricians and Electricians 47 10.3 Temporary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spection and Dismantling 48 10.4 Safety Technology Archive 49 Standard Word Description50 Reference Standard Directory51 Attached:Provisions52 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火灾等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
13、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1.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工频额定电压 l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2.1.2 高压 high voltage 交流、工频额定电压 lkV以上的电压等级。2.1.3 外电线路 external line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1.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constructio
14、n site with electrostatic field 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2.1.5 强电磁波源 source of powerful electromagnetic wave 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2.1.6 接地 earthing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局部地之间作电连接。2.1.7 工作接地 working earthing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的接地。2.1.8 重复接地 iterative earthing 3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
15、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2.1.9 接地极 earthing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2.1.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2.1.11 自然接地极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可兼作接地极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2.1.12 接地导体(线)earthing conductor 在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
16、体(线)。2.1.13 接地装置 earthing connection 接地导体(线)和接地极的总和。2.1.14 接地电阻 earthing resistance 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导体(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其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2.1.15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流过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主回路的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2.1.16 冲击接地电阻 impulse earthing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4 阻。2.1.
17、17 电气连接 electric connect 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似于零)。2.1.18 带电部分 live part 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N),不包括保护导体(PE),按惯例也不包括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2.1.19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电气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1.20 TN 系统 TN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与该接地点相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
18、式,TN 系统可分如下三类:1 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 N导体、PE导体是合一的。2 TN-C-S 系统,系统中 C 部分的 N 导体、PE导体是合一的,S 部分 N 导体、PE导体是分开的。3 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 N导体、PE导体是分开的。2.1.21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2.1.22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2.1.23 配电箱 distribution box 5 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19、2.1.24 开关箱 switch box 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2.1.25 隔离变压器 isolating transformer 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2.1.26 安全隔离变压器 safety isolation transformer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2.1.27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2.2 代号 2.2.1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2.2.2 H照明器;2.
20、2.3 L1、L2、L3三相四线制系统的三相相导体;2.2.4 M电动机;2.2.5 N中性点,中性导体;2.2.6 PEN保护接地中性导体;2.2.7 PE保护导体;2.2.8 RCD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6 2.2.9 T变压器;2.2.10 DK电源隔离开关;2.2.11 W电焊机。7 3 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 TN-S 系统;3 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3.1.2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
21、电。3.1.3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 380V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线制系统;单相照明线路宜采用 220V/380V三相四线制单相供电。3.2 TN-S 系统 3.2.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 TN-S 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导体(PE)连接。保护导体(PE)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中性导体(N)处引出(图 3.2.1)。8 L1L3N1T DKRCDL23PE2 22 图 3.2.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 TN-S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2PE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导体;N中性导体;
22、PE保护导体;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剩余电流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T变压器 3.2.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3.2.3 在TN系统中,通过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3.2.4 在TN系统中,保护导体(PE)应与中性导体(N)分开敷设。PE接地必须与保护导体(PE)相连接,严禁与中性导体(N)相连接。3.2.5 使用一次侧由 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 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
23、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导体(PE)作电气连接。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3.2.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配电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导体或中性导体。9 3.2.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 3.2.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标准第 3.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表 3.2.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 值 埋深(m)水平接地极 长 23m 的垂直接地极 0.5 1.4 1.8 1.2 1.4 0
24、.81.0 1.25 1.45 1.15 1.3 2.53.0 1.0 1.1 1.0 1.1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3.2.8 保护导体(PE)所用材质与相导体、中性导体(N)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2.8的规定。表 3.2.8 保护导体(PE)截面与工作导体截面的关系 相导体截面 S(mm2)保护导体(PE)最小截面(mm2)S 25 S 25 S 50 25 S 50 S2 3.2.9 保护导体(PE)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导体(PE)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导体(PE)应为截面不
25、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10 3.2.10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3.2.11 导体绝缘层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导体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中性导体(N)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保护导体(PE)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3.2.12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PE)做电气连接。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
26、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3.2.13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TN 系统。3.2.14在 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与保护导体(PE)做电气连接: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11 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
27、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3.3 剩余电流保护 3.3.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的规定。3.3.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3.3.3 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 30mAs。3.3.4 开关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
28、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剩余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3.3.5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3.3.6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选用电源电压故障12 时可自动动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3.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3.3.7选用。L1、L2、L3相线;N中性导
29、体;PE保护导体;1总配电箱电源侧 PEN 重复接地;2系统中间和末端处 PE接地;T变压器;RCD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H照明器;W电焊机;M电动机。3.3.8 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13 3.4 防雷保护 3.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m 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应装设电涌保护器。3.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3.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3
30、.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要求执行。当最高机械设备上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滚球法。表 3.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15 50 15,40 32 40,90 20 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3.4.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14 3.4.4 机械设备上的接闪器长
31、度应为 1m2m。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平台等设备可不另设接闪器。3.4.5 安装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3.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3.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保护导体(PE)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3.5.1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 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
32、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m 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3.5.2 TN系统中的保护导体(PE)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导体(PE)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 10的电力系统中,15 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 10。3.5.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中性导体(N)单独再做重复接地。3.
33、5.4 每一组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极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极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极,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3.5.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3.5.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与保护导体(PE)做电气连接: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2 不超过 2 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
34、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3.5.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放措施。防静电接地宜选择共用接地方式,当选择单独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并应与防雷接地装置保持 20m以上间距。16 4 配电装置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4.1.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4.1.2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2 台以上用电设
35、备(含插座)。4.1.3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4.1.4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4.1.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 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和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和杂草。4.1.6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mm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
36、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4.1.7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17 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m l.6m。4.1.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保护导体(PE)应做电气连接。4.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4.1.10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 端子
37、板和 PE端子板。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中性导体(N)必须通过 N 端子板连接;保护导体(PE)必须通过 PE端子板连接。4.1.1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层的颜色标志应按本标准相关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4.1.12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PE 端子板与保护导体(PE)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应通过采用黄/绿相间软绝缘导线做电气连接。4.1.13 配电箱、开关箱
38、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4.1.13 确定。18 表 4.1.13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间距名称 最小净距(mm)并列电气(含单极熔断器)间 30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 15A,30 20-30A,50 60A以上、80 上、下排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间 25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至板边 40 电器至板边 40 4.1.14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4.1.15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39、。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4.1.16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4.2.1 总配电箱内的电器装置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当总路设置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19 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
40、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4.2.2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导体(PE)有一
41、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4.2.3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要求。4.2.4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20 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2.5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
42、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4.2.6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规格可参考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中表12.1。4.2.7 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不得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4.2.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4.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4.3.2 配电箱箱门应上锁,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4.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应是专业电工;检
43、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应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4.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不得带电作业。21 4.3.5 配电箱、开关箱的操作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l 送电操作顺序应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2 停电操作顺序应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4.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 1 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4.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4.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4.3.9
44、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拉接其他用电设备。4.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不得随意改动。熔断器熔体更换时,不得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剩余电流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4.3.11 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不得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22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5.1 配电室 5.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5.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保护导体(PE)做电气连接。配电室内配电柜的操作通道应铺设橡胶绝
45、缘垫。5.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通风设施或空调设施,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5.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 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 2m;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 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 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 0.2m;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m;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m;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1m,并采取屏障隔离;6 配电室内的
46、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大于 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2m;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23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应小于 0.5m;9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应涂刷有色油漆,以标识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 5.1.4 规定;表 5.1.4 母线涂色 相别 颜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L1(A)黄 上 后 左 L2(B)绿 中 中 中 L3(C)红 下 前 右 N 淡蓝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 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
47、并配锁;12 配电室照明应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5.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5.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装设于总配电柜或各分配电柜。配电柜的电器配置与接线应符合总配电箱电气配置与接线的要求。5.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5.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5.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24 5.2 自备柴油
48、发电机组 5.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5.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应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不得存放贮油桶。5.2.3 发电机组电源与市电线路电源不得并列运行。5.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 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5.2.5 发电机的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l 交流电压表;2 交流电流表;3 有功功率表;4 电度表;5 功率因数表;6 频率表;7 直流电流表。5.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
49、开关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电器。5.2.7 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25 6 配电线路 6.1 架空线路 6.1.1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6.1.2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6.1.3 架空线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得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应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的 50,单相线路的中性导体(N)截面应与相导体截面相同;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应小于 10
5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16mm2;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应小于 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2。6.1.4 架空线路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 50,且一条导线最多只有一个接头。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路不得有接头。6.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力、照明线路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应是:26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1、N、L2、L3、PE;2 动力、照明线路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应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1、L2、L3;下层横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