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我乡收到织纪通XX25 号文件后,乡党委认真安排部署,对我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XX 年工程项目实施落实情况1、石马村通组联户路:长 2.5 公里,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2、石马村脱毒马铃薯种植:面积 400 亩,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
2、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3、下窑至沙冲公路:长 5 公里,资金来源为县交通局拔款,项目资金 27.5 万元, 划拨 20 万元,支付 20 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交通局,工程完工未验收;4、文家桥至蒙坝公路:长 6 公里, 资金来源为县交通局拔款,项目资金 33 万元, 划拨 30 万元,支付 19.5 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交通局,工程完工未验收;5、干河村生姜基地建设:计划种植面积 200 亩,实际落实 100 亩 ,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20 万元,划拨 20 万元
3、,支付 8.775 万元,其余在帐上未动用,由扶贫办调定项目后实施。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6、何家寨人饮水窖:修建 50 口,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7、何家寨村通组联户路:长 3 公里,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8、何家寨村脱毒马铃薯种植:面积 4
4、00 亩,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9、沼气池建设:上级下达任务数 297 口, 划拨资金31.726 万元(含 XX 年 97 口划拨资金 10.516 万元),XX 年验收结账 141 口,支付资金 14.1 万元。XX 年验收未结账,到 XX 年结账 156 口,支付资金 17.626 万元(含技工培训费及小工费 2.026 万元),资金拨款部门为县农业局,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农业局。10、屯口小学工程:项目
5、资金 29.5 万元, 划拨 20 万元,支付 20 万元,资金拨款部门为县教育局,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教育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账;11、石马村茅草房改造(由石马村 50 口小水池建设变动后的项目,变更单位为县扶贫办):共 10 户,每户 60 平方米,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12、川硐村茅草房改造:共 10 户,每户 60 平方米,项目资金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及
6、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13、何家寨村茅草房改造:共 10 户,每户 60 平方米,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14、何家寨村卫生室: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 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15、石马村二元杂交猪养殖: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5 万元,支付 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7、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二)、XX 年工程项目实施落实情况1、磨石村小水池建设:修建 30 口,资金来源为县农办拨款,项目资金 6 万元,划拨 6 万元,支付 6 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农办,工程已完工验收;2、川硐村小水池建设:修建 50 口,资金来源为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资金 30 万元,划拨 30 万元,支付 22 万元,余款验收后支付,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发改局,工程完工未验收;3、白马村便道硬化:长 4.3 公里,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
8、金,项目资金 10 万元,划拨 10 万元,支付 10 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4、白马村“一池三改”:改造 18 户,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 4.5 万元,划拨 4.5 万元,支付 5万元(其中有 0.5 万元是雪凝灾害房屋修建项目资金),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5、群潮、高梁饮水工程:资金来源为县水利局拨款,项目资金 53.4 万元, 划拨 53.4 万元,支付 34.7 万元,余款待完工验收后支付,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
9、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工程未完工;6、蒙坝、马店饮水工程: 资金来源为县水利局拨款,项目资金 49.6 万元, 划拨 49.6 万元,支付 29.3 万元, 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余款在帐上未动用,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7、白马村改厕工程:改厕 163 个,每个 350 元,项目资金 5.705 万元,划拨 5.705 万元,支付 5.705 万元,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已完工验收;8、大桥村公路维修:长 6 公里,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局拨款,项目资金 3 万元,划拨
10、3 万元,支付 3 万元,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财政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9、沼气池建设:上级下达任务数 150 口, 划拨资金17.98 万元,完成验收 150 口,支付资金 21.834 万元。资金拨款部门为县农业局,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农业局;10、白马村茅草房改造:共 30 户,每户 60 平方米,项目资金 15 万元,划拨 15 万元,支付 15 万元, 资金来源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扶贫办,工程已完工验收;11、白马村办公楼修建:180
11、平方米,项目资金 9 万元(其中:县民宗局拨款 3 万元, 县宣传部拨款 3 万元, 县财政局拨款 3 万元),支付 9 万元, 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12、大桥村卫生室:项目资金 4.3 万元,划拨 4.3 万元,支付 4.3 万元,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13、化作村卫生室:项目资金 4.3 万元,划拨 4.3 万元,支付 4.3 万元,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14、陶
12、家硐村卫生室:项目资金 4.3 万元,划拨 4.3万元,支付 4.3 万元,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15、川硐村卫生室:项目资金 4.3 万元,划拨 4.3 万元,支付 4.3 万元,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16、川硐小学工程:项目资金 15.8 万元,划拨 15.8万元,支付 15.8 万元,资金来源为县教育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教育局,工程完工验收未结帐;
13、17、雪凝灾害房屋修建:项目资金 62 万元,支付 61.5万元,有一户因外出未建房,5000 元建房款用在白马村“一池三改”多加的三户户头上,资金来源为县民政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民政局,工程完工验收;(三)、XX 年工程项目实施落实情况1、上半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50 户,每户 60 平方米以上,项目补贴资金 100 万元,划拨 100 万元,已完工验收补贴到户,资金来源为县发改局拨款,主管单位为县危改办,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危改办;2、沼气建设:上级下达任务数 380 口,完成第一批 200口,
14、第二批 180 口正在建设中,尚未验收。划拨资金54.025 万元,支付 50.417 万元,余款在帐上未动用。资金拨款部门为县农业局,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农业局;3、熊家场乡卫生院修建:资金来源为中央扩大内需项目配套资金,项目资金 66 万元,其中:中央投入 26 万元,县政府匹配 10 万元,卫生院置换给文广局资金 30 万元。实行竞争性谈判,由织建一公司、织金装饰公司、织金宏远公司三家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 资金来源为县卫生局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卫生局,划拨 36 万元,支付 36 万元,工程完工
15、未验收。4、态家园建设:项目资金 5 万元,划拨 5 万元,支付5 万元,资金来源为县新农办拨款,项目立项单位及实施单位为熊家场乡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主管单位为县新农办,工程未完工。以上工程项目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乡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全部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尾款最后通过验收结算。二、查找出的突出问题1、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投入少。我乡地处织金南山区,人口分散,交通闭塞,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大,由于国家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低,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2、工程分散,管理难度大。如人畜饮水工程等高度分散,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项目建成后一般交村管理,一些小型工程由群众自已管理。由
16、于缺乏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使工程达不到科学管理 、合理使用的目的 ;3、小工程建设数量多,不够规范。客观上管理难度大,主观上精力放得不够;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原因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乡实施的工程项目规模小、数量多,基本上村村有项目;二是工程项目以基础设施投入为主,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社会影响力大,群众要求严格;三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较复杂。政策补偿标准确定性和灵活性较难把握,处理不慎,往往影响工程进程;四是工程建设期限紧,受自然条件制约较明显;五是工程资金不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四、治理措施针对存在问题,今后工作中将着重落实以下治理措施:严格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程财务管理是工程事中管理
17、的重要手段。由于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必须在财务处理上单独设帐、统一收支、统一使用正式票据。一者可消除群众的疑虑;二者可方便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的财务审计,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资金使用合理性审计,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完工后,工程建设财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明确业主和施工单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强化合同管理是保障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一在签订合同时对追加工程量的确认和计价办法要明确规定;其二落实专人加强合同保管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是农村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是要继续抓好农民监督员制度 ,选拔农民监督
18、员要公开并求得实效,对于责任心不强或与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一律不得担任;二是对于工程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好的项目,必须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强化工程廉政建设。一是加强廉政教育。乡纪委落实项目负责人谈话制度,提高他们反腐倡廉意识,做到警钟常鸣;二是签订工程廉政建设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必须与工程主体合同同时签订,并明确双方职责及违约后果;三是建立责任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突出监管重点。结合我乡中央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严把政策界限,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加强工程质量与
19、安全监管,做到不打折扣、不走形式、不出偏差。确保我乡扩内需、促发展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五、方法及建议方法:一是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三是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四是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建议:一要加强领导,明确
20、责任。我乡坚持以人为本,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取得新的成效;二要加大监管,增强效果。一是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二是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工监理,防止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坚持“严”字当头,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领域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标本兼治。二 00 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