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8页 共18页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
2、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
3、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1952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并从1953年起开始编写教材。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1958年至1961年春,开展批判旧法观点、
4、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这一阶段法制史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受到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影响,阻断了20世纪初以来法制史学研究的传统,如学科名称不叫“法制史”,而叫“国家与法权历史”或“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仿苏联教科书的结构,分为四段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1956年,由国务院参事室的老先生建议改“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并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讨论,但多数意见仍主张采用“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第二阶段:奠基阶段(1961年至1978年)1961年春,人民日报发表大兴调查研究
5、之风的社论后,各高校开始稳定教学秩序,恢复科研计划。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组织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古代部分”由张晋藩撰写,第二分册“近代部分”由曾宪义、范明辛撰写,第三分册“民主政权”部分由张希坡撰写。第一分册于1963年出版,第二分册和第三分册至1965年相继出版。这三册讲义虽然名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但在结构上打破苏联教科书四段论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的教材编写也有某种奠基的意义。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唯一的一届导师制的法制史学研究生,共四人刘海年、祝铭山、张天宝、冷玉金。1966年
6、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流失,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遭受重挫第三阶段,发展繁荣阶段(1978年至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兴,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科研开始逐渐恢复,走上发展繁荣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成立、统编教材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及一大批专著的问世、硕士博士生组成的宏大队伍等。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制史学会成立大会,是全国第一个民间学术团体。会上集中讨论了学科的对象问题,一致认为应该以法律制度为对象,不能将国家列为对象,同时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会上还通过了由张晋藩提出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议。提出此项建议的动因
7、是此前曾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但都没有邀请大陆学者参加,除政治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不为世人所知,因此希望通过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使这一学科的中心牢固地树立在中国,正是怀着这种历史的使命感,会议一致通过了此项建议。本次会议还决定成立学会刊物法律史论丛(年刊),由张晋藩担任主编,高恒任副主编。先后出版三期。1980年召开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编写研讨会,瞿同祖、张友渔二老均参加了会议。由于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教师仅十余人,而且都忙于恢复教学,资料也大量散失,因而不具备编写条件,研讨会最终决定推迟此项工作。1981年4月,在1963年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的
8、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由张晋藩撰写,按计划第二卷由曾宪义撰写,第三卷由张希坡撰写,第四卷由三人共同撰写,故采取集体署名方式。后二、三、四卷因故未能出版。1980年起,由司法部组织编写法科大学统一适用教材。1982年7月,出版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主编,乔伟、游绍尹为副主编。此教材发行五十余万册,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此外还出版了张国华主编、饶鑫贤为副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陈盛清主编、林榕年、徐轶民为副主编的外国法制史。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张晋藩为导师。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教授,19
9、84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录取朱勇、怀效锋、郑秦三人,1987年三人顺利通过了论文答辩,成为新中国培养的最早的一批法律史学博士。迄今全国法制史学的硕士、博士生已经形成一支宏大的队伍正在担负着法制史学的历史使命。1985年,编写中国法制通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支持(五万元),此项目遂正式开始,聘请各地专家担任分卷主编,并于1998年12月完成,从提出到完成共历时19年,参加撰写的专家七十余人,其中博士生十五人。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亦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李光灿、张国华倡导组织,后列入国家“七五”规划。在张国华的主持下,于90年代初完成了全部11卷编写工作,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两种法律
10、通史著作的编写,集中了当时比较优秀的法律史学者,吸收了法律史学界研究累计的多种优秀成果,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两个分支学科走向成熟。此外,今年来还出版了一大批法制史学的专著和论文,法制史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二、六十年主要发展成就(一)学科建设的发展从八十年代起,国家教委正式确认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为法学基础学科,纳入政法院校必读的教学计划中去,1988年中国法制史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大,除通史、断代史外,部门法史如中国刑法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监察法史、中国民法史、比较法制史,以及某些专题 如中华法系研究,均列入选修课,使这两门学科总
11、体上更加丰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除此之外,一些新的法律史的分支诸如法律文化史、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律史学、地域法律史学、少数民族法律史学等相继诞生,并获得了长足发展。也在不同院系纳入到选修课的范围。与学科建设相适应,教材建设也呈现异彩纷呈之势,除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外,各校根据自己的特点也纷纷编写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仅如此,一些专门史、专题史的教材也不断问世,为学生们提供了学习的资料。随着学科的发展,选读法律史学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不断增加,以政法大学为例,从1987年第一届博士生毕业,至今已有一百余名博士生取得博士学位。法律史学科除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外,还参与国家的
12、普法宣传活动,1986年第一次普法期间,中共中央书记处聘请法学家讲授法律课,中国法制史列为第二讲,由张晋藩教授主讲“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其后1995年、1998年张晋藩教授还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讲题虽不同,但其主线始终贯彻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法文化的支持。2009年三月,中国法学会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委托召集部分专家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有两名教授参加。(二)专职研究机构的发展1.中国法律史学会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正式成立,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为法律史学的交流与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13、。1986年还分别成立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作为目前中国法学领域三个最大的一级学会之一,中国法律史学会是中国法史学界学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以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召开全国性和专业性学术会议,组织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的重大课题,开展与全国、各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学会通讯和学会组织的其他学术著作,开展法律培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的规定,学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组成人员。目前学会设有秘书处和编辑部两个办事机构及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中国法
14、律思想专业委员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与法律文化分会等八个分支机构。学会成立三十年来,坚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定期召开学术会议,组织出版学术成果。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了法律史论丛第一至三辑及首届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九十年代中期至今,每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并出版年会论文集,同时还编辑出版学会刊物法律史论集。此外,还长期编印内部不定期刊物法律史通讯,并设立了学会的网站中国法律文化网。学会所属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也分别召开本专业的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开展不同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迄今为止,学会及其分支
15、机构共举办国内、国际大型学术会议三十余次,组织出版学术刊物和论文集二十余部,编印内部刊物二十余期,对推动法律史学和法文化的研究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所在地。法律史研究室成立于1958年,是法学所保持学科优势的研究室之一。专业研究方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史、中外法文化比较研究。设有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硕士点。现任研究室主任徐立志、副主任苏亦工,1978年以来,研究室学者撰写学术专著、古籍整理成果、译著、教材和其他书籍八十余部,发表论文六百余篇,参加了
16、四十多个国家法律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在法律文献整理以及秦、汉、明、近现代法制史和中国职官制度研究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学术成果获7项国家级奖、二十余项省部级奖。目前承担的国家和院所重点项目有中国法制史考证(33卷本)、刑案汇览(8卷本)等。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984年经司法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时为全国唯一的中国法制史的专业研究所,由张晋藩任所长,成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依托。九十年代后期,鉴于法制史学科两度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同时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遂将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改名为法律史学研究中心。2004年12月中心正式入选教
17、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法律史学科全国唯一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其研究方向一为中国法制史,一为法律文化史,一为比较法制史。研究院名誉院长为张晋藩先生,朱勇教授为院长,张中秋教授为常务副院长,林乾教授为副院长。研究院现有专、兼职研究人员24人,其中专职人员11人;专职人员中教授8人(含博士生导师5人),副教授3人;另有秘书室、网络室、办公室、信息交流部。研究院成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二十余年来,研究院(所/中心)承担并完成了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18、、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清代宗族法研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清代少数民族立法、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等,获奖成果二十余项,其中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和“第三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05年2007年,研究院和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20项,获得课题经费四百余万元,其中国家级重大项目有“清史法律志”、“中华大典法律典”,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重大项目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10卷本)、“中国近现代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研究”“中国古代权力的法律规制”等。仅20052007年度,研究院
19、专职研究人员出版学术著作23部,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登专业学术论文76篇,其中在国(境)外发表论著十余篇(部)。二十余年来,研究院的法律史学研究已经形成鲜明的特色: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结合;注重法史学理论研究与法律文化传承的结合;注重国内研究与国外交流的结合;不断开拓新的领域,以优秀成果为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交流提供资源。研究院同时承担了博士后、博士(包括留学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现已培养博士一百余人(包括2名外国留学生),硕士数百人。毕业生中有的已成为学术骨干,有的在国家机关担任较为重要的领导职务。研究院始终以学术为己任,现有“学术年刊”、“博士文丛”和“学术文库”三个出版系
20、列。研究院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研究院是一个开放性的学术机构,竭诚为海内外学人提供最佳研究平台。现已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德国、以色列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数十家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学术联系和人员、图书资料等方面的交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起,研究院就与以色列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学术合作关系,并先后在2004年9月和2007年12月分别在北京和耶路撒冷成功举办了两届“中国和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从而开创了中以两个具有同样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间法律文化交流的新纪元。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1、该校法律文化研究院,计划长期从事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一方面,全面研究移植的外来法制在中国社会的适用性问题,认真总结中国法律传统在解决今日社会仍然难以回避的各种问题时体现出的精神和制度智慧;另一方面,认真探究在不损害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实现法制中国化的途径和方式,研究在中国民族和社会的土壤改良出适合于现代法制需要之元素的途径和方式。研究院以陈景良、范忠信为学术带头人,将聚集国内外有共同研究兴趣的同行,从事研究工作,该院科研采取“任务编组机制”,即以具体课题为纽带,凝聚校内外学术队伍和资源;按照比较纯粹的学术方式安排学术研究活动;按照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决定与课题相关的一切权益。
22、5.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该所成立于1984年11月,是在全国率先成立也是目前教育部所所属高校中唯一一所专门从事古代法律文献整理研究的学术机构。研究所第一任所长为高潮教授,第二任所长为马建石教授,现任所长为徐世虹教授。研究所下设三个研究室: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室、传世法律文献研究室、民间法律文化研究室。研究所收藏图书资料约1.6万册。目前全所共有成员7人,获博士学位者5人(其中二人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专业知识背景涉及法律、历史、考古、文学等多项一级学科。建所二十余年来,研究所为收集、整理、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典籍,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振兴繁荣传统学术贡献力量。近年来科研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二十余
23、项,公开出版的科研成果有:专著11部,古籍整理著作8部,译著5部,发表论文近百篇。其中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盟水斋存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等集体成果获得同行关注。在历代律典、判词文牍、甲骨金文、秦汉简牍、碑刻画像等研究方向上,均有有影响的成果问世。目前全所成员正在从事教育部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文员会项目沈家本全集的整理研究工作。该所在对外交流上努力开拓途径与领域,先后有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学者来所讲学并交流,所成员也大部分实现了赴日交流,进行了有益的学术交流。2000年至2003年,研究所与日本同仁共同承担了并完成了日本文部省项目“日中律令制比较俺就”。研究所已形成独具特色,并在同行内具有一定
24、影响力的学术力量。除了上述机构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也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科研与人才培养的重镇,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各院校之间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了法律史学的发展。三、六十年主要学术成就(一)研究领域的扩展六十年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由通史、断代史逐渐向部门法史(如行政法史、刑法史、民法史、经济法史、司法制度史、官制史、政治制度史、监察法史等)、专题史、专门史扩展,有些领域属于新开拓的,如秦简、汉简的研究,关外时期满洲法制史的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比较法制史的研究、法文化史研究等。此外,对于法律古籍的整理、典校、注译
25、的研究与出版,也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近年来,清代县一级法律档案的发现为研究清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二)专题法律史研究的深入1. 有关中华法系的研究与成果关于中华法系问题,三十年代的人中国法制史学者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各种看法,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探讨完全中断,直到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厦门大学陈朝璧教授最先著文提出中华法系特点问题,其后,法制史学者不断地发表文章从各个层面剖析中华法系问题,直到今天中华法系仍是法制史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关于特点问题,综合各家的意见,不外儒家学说对法律的深刻影响、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族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等等。除
26、此外,张晋藩教授还提出了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族共同缔造的。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成因,共同的认识是决定于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等国情条件。在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法律史学界也提出了复兴中华法系问题,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她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从发端到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以及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分不开的。近代以后,由于国情条件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受到异域文化的强烈冲击
27、,逐渐解体。中华法系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关系等成分,由于失去了她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中华法系的总体而言,她凝聚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而不仅仅属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现象,实际并没有消亡,只是处于艰难的蜕变、转型、更新与重塑的特定阶段,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中华法系理解为只是一个历史现象,或是失去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改造,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重要支点,而传统法律文化的再生,集中体现在重塑中华法系上。当然,重塑绝不意味着简单重现,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中华法系几千年来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找到适当的切合点,以发挥其为社会主义法
28、治国家服务的功能,并最终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的作用。重塑中华法系,需要认真系统地整理、研究、分析、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优秀成分为基础,努力寻求使之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途径。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律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等方法,以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眼光,科学地剖析中华法系的形成、特点、本质、影响和发展演变的过程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必须对与重塑中华法系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性因素与当时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及其现代价值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结合途径以及重塑后的中华法
29、系的基本框架等。经过百年法制改革的艰苦实践,中国已经具备了参酌外国法律的同时走自己改革创新之路的条件。因此,21世纪应该是中华法系重塑的时期。中华民族曾经以优越的法文化长期滋润东方世界,在新的时期同样也能以其更加丰富的法文化真正傲然自立于世界进步的法制之林。2.有关法律史学的历史借鉴法律史学的研究,不能像清代考据学派那样钻故纸堆,为历史而历史,而是要既要深入历史,又要跳出历史,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科学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和科学性的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服务。这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第一次普法期间,张晋藩教授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为谈谈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
30、题。1996年他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讲题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1998年再次应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讲题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思考。三次讲课题目不同,内容有异,但贯穿的主线则是一致的,即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中国法制史上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不胜枚举,譬如:第一,法制与国家盛衰之不可分。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多次盛世,都与法制的保证作用不可分。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王朝,也从来没有法制兴盛而国家衰败的先例。正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强者则国强,奉法弱者则国危”。第二,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礼记乐记载:“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
31、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远在周初就提出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是统治经验的高度总结,在实践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政权和法制的强制力维持国家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使政治、经济、法律、教育、道德等方面的手段综合并用,共同为治,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三,改制与更法相互促进。历史上历经无数次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每一次改革的成败,都是与更法即立法调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第四,既重治法又重治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为治法,历代形成了因时立法、定期修律的制度,注重各种形式法律的相互
32、配合,组成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同时鉴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历代也严于治吏,形成了一套严格选官、考课、监察的职官管理制度。“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晚清仿行宪政与修律也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加以科学的总结,对于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更具有借鉴意义。3. 法制近代化问题研究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不仅是学术问题,而且与当代法制建设联系至为密切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著作,如公丕祥著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主编,1991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等,朱勇教授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年出版),为系统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性学术专著。该领域大量研
33、究成果的出现。具体分为三类:首先,是探讨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和经验问题。西方化的途径在当时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但是西方化的途径是否一定要全然舍弃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西方化的途径如何与中国的国情现状相结合等等都是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晚清以来为法制的近代化而采取的译书、派留学生出国、请外国学者讲学、建立法律学堂等等,都有一系列经验可资汲取。其次,在近代人物研究方面,包括人物的法律思想及其对法制近代化的贡献等受到法史学界的重视。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沈家本的研究,200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在浙江湖州举办的“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汇集了一批近些年来研究沈家本的成果,除沈家本以外,其他人物
34、如严复、梁启超、杨度、章太炎等,或群体如洋务派、立宪派等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对于特定的历史人物与团体在法制近代化的地位和贡献,是法制近代化研究的重点。再次,在近现代法学史研究方面,也有学者系统的研究。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20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了一门新学科的成立。何勤华撰写系列论文,分别从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诞生与成长角度着眼,勾勒了中国近代法律学发展的过程。另外他还发表了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学与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两篇论文,叙述中国近代法学发生过程中的涉
35、外因素,与上述论文组成一个较完整的学术史体系。除此以外,其他学者的相关著作,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研究法制近代化。(三)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传统法律史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叙述评论的方法、考证注释的方法和古今比较的方法。现代法律史学在其奠基时期,除了继承上述方法外,还增加了中西比较的方法、划分学派进行哲理分析的方法,以及从法律自身特点出发,注重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杨鸿烈和陈顾远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较系统的富有理性的总结。瞿同祖从社会学的角度撰写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界公认的运用现代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取得成功的经典著作。1949年以后的法律
36、史学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法律史所进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80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解放思想,扩展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做了更多的探索。如史学方法与法理学方法的结合,法历史学方法与法社会学方法的结合、静态描述方法与动态解释方法的结合、法律文化类型式考察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的结合等。一些著名法律史学家将西方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中国本土没有的新兴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律史学的研究应该更多地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史学等研究方法,注重核心概念的使用,打破研究范式的固有框架。在法史学研究方法的改进问
37、题上,在运用现代法学知识去分析古代法律问题时,首先要尊重古人的法律观念,不要随意将今人的法律观念强加于古人。其次要尊重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整体性,不要抓住片断史料随意发挥,以致于提出违背古代法律基本精神的论点。尤其是引进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不能代替法学研究方法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形成中国法史学独立品格的学科发展要求。(四)法律史料的挖掘与整理汇编的成果史学界、考古界在考古、考证以及史料的整理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丰富了法律史研究的内涵,大大推动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发展。同时,法律史学者对历代的官修典籍史料和民间话本文等中的法制文献也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研究。以杨一凡先生主编的中国珍
38、稀法律典籍集成及续编、中国律学文献、历代判例判牍等为代表,以及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读例存疑点注、官箴书集成、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等研究成果陆续整理、出版。同时,法律史学界对历史学界的文献成果的利用也不断增多,对秦汉简牍帛书的法律研究也有了较大的突破。历史研究当然要收集资料、重视资料,但是史料不等于史学,不论史料是多么丰富,其本身的确不能构成真正的完备的历史知识,而赋予史料以生命的或者使得史料成为史学的,正是法律史研究者的责任。整理史料特别是扩展史料的范围也是极其重要、极其艰苦的工作,可喜的是目前史料的发掘与整理已经由国家官书向着司法案牍、行政司法事务的指导书和官箴书、地方志、地方法以及习惯法;
39、民间留存下来的法律文书,诸如契约文书、分家文书、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商业文书、讼师秘本等这些领域扩展。对于史料价值要有自觉的领悟,它是研究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必备学术素养。四、中国法律史学价值和深入研究的思索法律史学的任务,其一深入发掘和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国法文化历史悠久丰富而从未中断,在这座宝库中有许多跨越时空的民主性的因素,它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的成果和民族精神的伟大创造。认真发掘和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其意义不限于思想文化学术方面,更在于它将给予中华民族伟大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其二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科学的借鉴。重点在“科学”二字,而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由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
40、合理性因素被容纳在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的古代法制中,加以合理性论证,并糅合到现代的立法司法中去,使古与今恰当地整合,这确是科学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探索的,法律史学者承担着这个历史使命。其三推进中国法制建设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走自己的路。晚清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制建设表现出较为浓厚的西方化形态,这在当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经验也证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必须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五十年代初期法制建设又经历了一面倒的学习苏联,历史的经验证明,中国的法制建设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要甄采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要在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法制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只有如此,中国法制才能自立于世界之林。中国古代法制曾经是东方
41、世界的中心,法律史学者要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法文化的支持。其四是强化中国法学的民族精神。近代以来中国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因而或多或少地带有西方的特征。无论是法学概念、法学研究方法、法学体系的结构还是法学研究的价值观念,都可以说是西方法学研究模式的模仿。由于过于强调法学的普适性,中国法学在这种源于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越来越丧失自己的个性,不仅在国际法学交流中表现出对西方法学的依附,在国内,由于研究者所使用的法学的和法律的概念、遵循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均来自于西方,而与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有着较大的差距,以至于法学研究的结论不总是能得到中国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对于中国而言,寻找法学的民
42、族性应该以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为立足点。张伟仁从文化命运与法制历史关系的高度,就中国法律史学的价值问题发表了引人深思的见解。他认为,西方文化过于强调个人竞争和物欲的满足,西方的法制反映这些特点。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制中,有许多与西方文化与法制迥异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注重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多少妨碍了个人的自由进取,但却促成了整个社会持久的安宁和人类文明生活中各种因素的协调发展,而中国传统法制便是这种安宁和发展的保障。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制史学者应暂且从目前社会的枝节问题中跳出来,抛开个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来理一理中国的过去和未来,将中国目前的法制,放在历史的潮流中和
43、世界的背景里来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处境,拟订出一套整体的发展方略,以指导解决目前中国法制中的各种枝节问题,并帮助推进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个世界性的新法制。(五)专题法律史的深入研究专题法律史的研究是根据历史上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分类研究,是法律史研究最为活跃的方面,也是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和总体提高的基础。专题法律史的研究,涉及面广。如关于法律学派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儒家法思想、法家法思想、道家法思想等方面的论著。关于法制人物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以孔子为代表的古代法制人物,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近代法制人物等一系列论著。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已发表有研究清代宗族
44、法、历代民族法制史和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方面的论著。至于专门制度方面的研究,已发表的论著则更为丰硕,涉及政治制度、地方制度、监察制度、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专题法律史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往往和新史料的发掘有关。譬如,自张家山汉墓竹简于2001年出版以来,法律史学界对它的研究方兴未艾,仅2004年就有阎晓君的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张建国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考等成果发表。随着对出土文献研究的深入,长期困扰学者的关于汉代法律史疑难问题可望得到解决。除张家山汉简外,2004年1月12日,在长沙走马楼第8号古井内发掘出万余枚西汉简牍,内容大部分是汉代司法文书,展现了当时案件发生、起诉、侦察拘捕、审讯判决
45、的全过程,印证了西汉文景时期的法制改革,是又一个基础史料的发现。第二部分 外国法制史的六十年一、外国法制史的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开始创建外国法制史学科,在各高等学校法律院系普遍开设了外国法制史课程。虽然外国法制史作为高等院校的基础学科,但在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科学研究滞后于教学,根据法学论文目录集(19491984)从1949年到1977年的二十八年中,仅有外国法制史的论文二十二篇,出版了外国法制史图书仅有七种。至文化大革命,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全部重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才走上了迅速发展的全新阶段。1982年成立了本学科的学术团体全国外国法
46、制史研究会,开展了群众性的学术研究活动,编辑出版了学术刊物外国法制史会刊。发表了一系列新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培养了一批硕士、博士,研究力量空前壮大。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外国法制史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外国法制史学的教材建设五六十年代,我国各高校按照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通史的模式,建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一般称为“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198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第一本国内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在摆脱苏联模式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这是我国学者自己编著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对以后的教材建设做出了贡献。1983年12月,我国出版了罗马法一书,是高等学校法学试
47、用教材的一种。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也出版了罗马法基础。这两部著作也属于外国法制史学科教材。1994年出版的由林榕年主编的外国法制史新编在课程体系上做出重大变革,完全抛弃了仿苏联教科书的四大段模式,分为“综述”、“分述”两篇,“综述”对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和现代法做概要介绍,“分述”对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伊斯兰法以及英、美、法、德、日和欧共体的法律分别进行介绍。此外,有的院校采取古代部分按照法系,近代以后部分按照国家的体例编写外国法制史教材。进入21世纪后,各校编写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均系统阐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不同
48、法系的历史沿革、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同时对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比较研究。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些教材以法律制度为重心(原苏联国家与法权通史,以国家制度为重心),加大了对近现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的总结,以至近现代法律内容所占的篇幅远大于古代法律部分,有些章节涉及20世纪90年代后期乃至21世纪初以来的法律的最新发展状况。三、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成立和发展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起了重要的作用,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于1982年4月在武汉大学成立,该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组织会员开展外国法律制度史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至今,研究会已经召开了20届全国性的学术年会,同时,从1984年起,研究会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外国法制史论文汇刊,研究会将每届年会专题研讨的优秀论文集辑出版。学术年会结合我国及世界法律研究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趋势,确定我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与教学中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对话,极大地促进了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如“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2000年第13届年会,湘潭大学);“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