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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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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1页 共21页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1 法的概念(各国的观点)古罗马的法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 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3 我国法的形式(论述)(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需全国人民代表大

2、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5)地方法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

3、6)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7)国际公约。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形式之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就相互交往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各种书面形式的协议。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生效后,对国内的社会组织、公民也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4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题、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和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5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项目管理法律事实。

4、项目管理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时间两方面。6法人的概念及条件(简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是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

5、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9.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其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货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其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10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简答)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

6、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当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2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债产生的根据有四种:(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13诉讼时效的概念(“胜诉

7、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即公民或者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4诉讼时效期间(1年(简答)、4年、20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

8、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6诉讼时效的判断(案例分析)所有的权利保护都涉及诉讼时效,项目管理也不例外。1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

9、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1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

10、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1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简答)(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2) 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 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4) 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9有限责任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其职权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11、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其职权是:负责招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

12、成本管理制度。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公司破产财产偿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破产公司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公司债权。2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简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一般可采用四种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2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简答)合伙企业是指由各

13、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23合伙企业的除名(1)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2)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24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又称散伙,是指由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终止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事实。以下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 合伙协议约定的

14、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5我国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6合伙企业退伙时的债务清偿(案例分析)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对他人所负债务。其债务的产生原因基于债权关系或侵权关系。合伙企业债务应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对待,在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即使未使用合伙企业的名义,其发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合伙企业债务。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15、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主体和清偿顺序,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终点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7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简答)(1)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8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简

16、答)依据价格发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9我国质量管理法律的适用(案例分析)(1)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 自治条例、单行

17、条理和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使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 新法、特别法优先。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理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 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及既往,

18、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8)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0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制定国家标准的范围(简答)(1

19、)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登记或者安全、卫生要求;(2)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3)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4)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5)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6)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7)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3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

20、者的义务(论述)(一)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安全保障权。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真情知悉权。又称知情权、了解权、获取信息权。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项

21、权利是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获取法律救济的重要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相关知识权。又称受教育权。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可以说,获得相关知识权既是消费者的权利,又是消费者的义务。(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

22、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管理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

23、经营者必须出具。(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8)承担售后服务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保证公平交易的义务。经营者不得意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维护消费者的人格权。经营者不得对

24、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32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内容(概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免除、承担形式)(论述)(1) 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 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氛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类。(3) 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结果。即产品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只有产品缺陷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时,产品责任才成立。(4) 责任免除:(

25、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5) 承担形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3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赔偿制度;(3)服务者赔偿制度;(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赔偿责任;(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7)虚假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3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关于各主体质量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注意区分)(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26、务(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响应资质登记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4)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27、,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书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 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问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 涉及建筑主题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

28、的,不得施工;(10)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1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

29、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3)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设计单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30、,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

31、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想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7) 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

32、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33、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立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4、。35.建设工程最低质量保修期(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资源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

35、法律法规和工、工序良俗原则38.合同的分类(一)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9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

36、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为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从本质上说,法律、行政法规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果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但当事人已经有了交易事实,再强调合同形式就失去了意义。当然,在没有履行行为之前,合同的形式不符合要求,则合同未成立。40要约邀请的几种形式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1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4

37、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论述)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乙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想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

38、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4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受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4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45承诺的概念和条件(简答)承诺是要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

39、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46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47.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4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49.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

40、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木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50.债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

41、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51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响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2)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2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3可撤消合同的几种情形(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

42、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效力特定合同的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5)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55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56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原则(论述)(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2)

43、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

44、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57违约责任的规责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58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三大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5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45、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0建设工程索赔的依据(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

46、、使用方面的凭据。61.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62各种项目采购方式的含义(简答)1公开招标的含义: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最基本的含义是:(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可以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2邀请招标的含义: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含义: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含义:所谓单一来源采购,即没有竞争的一种谈判采购

47、方式,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5询价采购方式的含义:所谓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人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按照质量相同且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6自营工程的含义:自营工程是土建项目中所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而直接使用当地的施工单位来承建的土建工程。6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取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由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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