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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整理-1#标 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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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6页 共27页合同编号: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广西来宾银海铝材年产15万吨新型铝材项目建设地点:来宾市迁江农场发 包 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广西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日期: 二O一0年三月 日第一部份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工程地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程规模:道路总长962.471米,道路宽度28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柳计转发200327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K0+000-K0+962.471)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及路灯基础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06年9月28日 计划竣工日期:2007年 元月25日本工程的准确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的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

3、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贰万零陆佰捌拾贰元肆角壹分(¥:9120682.41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

4、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一、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终止。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0772-35132

5、92 电话:传真: 0772-3513290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545006 邮政编码:本合同签订于:2006年9月 日第二部份 通 用 条 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中修改、删去、增加部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三部份 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4)本合同专

6、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报价调整预算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析顺序为本顺序,互相有矛盾的地方,以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使用的文字为:中文。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3.3 本项目执行标准、规范的原则:3.3.1从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竣工直

7、至交付使用、质量保修全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3.2按设计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执行;3.3.3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本项目使用的标准的,按国家标准优于建设部和地方标准,建设部标准优先于交通部标准执行;3.3.4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交通部标准都没有规定的,按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3.3.5设计文件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时,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3.3.6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布,尚未施工的工程均应执行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3.3.7已公开发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查阅有关标准、规范提供方便。4、图纸4.1发包人

8、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提供一式三份施工图。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借给第三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张兴华 监理证号:监(粤)030794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条款执行。5.2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1)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a、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降低质

9、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b、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协作单位和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c、审查批准采用的技术规范或设计变更。如果审批意见会降低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d、承包人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增加费用超过2000元时,经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f、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质量事故或危及本工程及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事后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情况。工程师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

10、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3)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有权建议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5.3 业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业主代表。姓名: 李星 职权:代表发包人与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项目经理姓名:杨振峰 资格证号:9254100074、发包人工作 废除通用条款中8.1、8.2、8.3的原文,以下文取代: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

11、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征地拆迁满足工程进展要求。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8.1.4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8.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双方协商。 8.1.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3日前现场确定。 8.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7日前。8.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

12、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调、承包人在现场处理施工中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8.1.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待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1.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 9.1.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2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已支付款项使用报表。9.1.3

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非夜间施工照明也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9.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两间(30平方米),办公桌椅2套,木制资料柜两组。 9.1.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接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自行办理。 9.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保护、同时费用自理。 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调,承包人负责现场处理保护工作,费用由

14、承包人承担,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外运井然有序,根据发包人指令,随时做好场地清洁卫生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待定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删去通用条款中的原文,以下文取代:10、进度计划10.1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

15、查同意或提出意见。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0.3投标单位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建设单位在审议投标书时可提出质疑,中标单位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建设单位批准。104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11、开工及工期延误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11.1本工程的开工时间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

16、开工令的时间。11.2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后,须在5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3、工期延误13.1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要求,并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3)不可抗拒力(4)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造成的。13.2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应及时通报,并于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

17、工期。14、工期延误14.2、工期提前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实际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甲方按 无 奖励。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删去本通用条款原文,以下文取代:15.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15.2、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国家规定支付赔偿金。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工程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由质监部门裁定。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1本通用条款原文中“防护措

18、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本通用条款原文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修改为“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21.2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如下条款:21.3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为了保护本合同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经过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地方和时间,或当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3)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

19、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4)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许可。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工程师一般应予以同意。但是,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其管理应符合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

20、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随进度款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的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中确定的各项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商应承担物价波动、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工程变更、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外)等风险。本工程预算包干费(风险费用)最高可以按照定额直接费的3%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最高可以按照定额直接费的0.8计取,该两项

21、已由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变。工程量变更: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证认可,其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原有项目按投标人所报单价计算,相近项目套相近单价。属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签证认可,其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执行:a.投标报价中已有相近项目的,套用相近项目单价。 b.无相近项目时,其单价由双方依照国家定额和柳州市造价信息,并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相对于预算控制价的下浮系数等因素协商调整单价;若

22、无信息价的,按市场采购价,其主要材料采购价不让利,主要材料以外单价仍按下浮系数调整。新增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控制在70以内。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24.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1)在承包人完成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工作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通知承包人。 (2)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投标价7支付预付款。24.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的5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款的5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从50后每再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预付

23、款的5)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中扣回,并且全部预付款在工程竣工前扣回。25、工程量确认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以下条款: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2日前按进度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审定。 25.2 工程量的计量依据:根据设计图纸及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的技术规范中所规定,需现场量测的工程量,由发、承包人及监理单位三方联测。 25.3 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结果为准。 25.4计量单位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25.5工程量

24、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出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25.6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令工程师满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删去通用条款中本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261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及其附件(一式五份),附件为计量计算资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在收到上述支付申请后3天内,工程师完成计量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85的上月工程款(进度款)。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少于合同价格的1,则该月工程师

25、可不审核支付,转结下月予以审核支付。新增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70,工程结算审定单发出后,支付至95%,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完全部工程款。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计量计算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或不论承包人出于什么原因,未要求工程师进行验收和计量就擅自进行了隐蔽工程项目、部位的覆盖,造成该项目、部位无法计量,即使该部位经剥离检查合格,承包人所能得到的数量不超过工程师所给予计量的数量,工程师的审核时间不受14天的限制。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单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该项工程总价的85时,发包人将暂停支付进度款。竣

26、工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后15天内, 发包人留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向承包人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则在工程验收合格满壹年且承包人履行质保义务后15日内,发包人将核实结清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减去有关质保开支)返还给承包人(无息)。26.2发包人根据以下方面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工程款价款:26.2.1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26.2.2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利得到的其他金额;26.2.3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的调整。26.3工程款支付要求:开设专户,银行转帐。26.2若承包人不能按第91(1)款或第101款或第26.1款及时提供有关

27、资料,则发包人有权迟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3 若因财政资金暂时困难,双方另行商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数额,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放缓或停止施工。26.4工程师可用签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减少该工程的价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本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以下条款:28.7工程师有权就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采取下述措施:(

28、1)在规定的时间里,要求承包人将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2)发现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国家标准时,要求承包人另行订购材料。如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要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按第35.2(3)款执行。八、工程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取消合同通用条款中31.1的条款,以下文代替:31.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5%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在原工

29、程量的15%以外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31.2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是:在工程变更确定之日起14日内。31.3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原文,以下文取代: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发生后的14天内提出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工程师应在收到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后的14天内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工程师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工程师的审核价格暂定变更价款,事后送柳州市财政局预结算所确定。31.4删去本通用条款的全文

3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删去通用条款本款中的32.1,32.2,32.3,32.5,32.6的原文,以下文取代: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含现场照片、录像)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及竣工验收报告。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至组织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

31、切意外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33竣工结算33.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若承包人拖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将按每拖延一天扣罚承包人壹仟元人民币。 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初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承包人应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发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将初步确认的确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审定,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

32、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4、质量保修34.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规定执行,从竣工验收证明书颁发之日起计算。34.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证书之后送交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证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保修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日内,发出保修证书。34.3在质量保修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a) 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b)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误;(c)

33、 承包人的疏或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

34、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取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修复工程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用,此赔偿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35.2.3双方约定的

35、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有下述情况之一:(A) 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B) 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9.1的各项规定;或(C)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11.2款规定开工;或(D) 已经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8.2款关于分包的规定;或(E)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 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课以本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各违约行为均按工程款的5%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3 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

36、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381款关于转让的规定,则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35.4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a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如

37、有),以及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延期损失赔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给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

38、)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2)如仍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 柳州市人民法院 提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原文以下文取代:38.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35.2.3条款承包人违约处理。38.2事先未经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38.3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35.2.3条款承包人违约责任处理。39、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拒力的约定:a10级以上的持续3日的大风;b6级以上地震;c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日的大雨;d战争,动乱;e空中飞行物坠

39、落;f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g. 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h. 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日的严寒天气;i. 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日的高温天气;40、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指派到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以及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险,并承担所需费用。 41、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承包人按约定履行

40、合同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将履约担保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四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7、补充条款47.1双方约定,严格遵守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规定,中标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47.2承包人从该工程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必须在阳和工业新区内的税务部门缴纳。合同订立时间: 2006

41、 年9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阳和工业新区古亭 住 所:大道地产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 银 行: 开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补充协议书本补充协议书是柳州东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发包人”)为一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东路(一标段)工程合同谈判中于2006年9月 日共同达成签订的。本补充协议如下

42、: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本工程项目部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机械进场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在其工程实施、完成和缺陷修复期间,保证按照本补充协议书附件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时间表的进场日期进场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机具。在上述的计划进场日期后7天内,承包人的人员、机械和设备仍未按投标书中的要求按时到位,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宣布本合同作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尽管有本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当发包人发现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不能适应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时,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其相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对此要求,承包人应予接受,否则,视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

43、违约责任。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进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进场,并且未经监理工程师允许不得随便更换或离开现场。4、本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工程师同意和发包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属于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则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按每人每离开一天扣罚人民币壹仟元。5、合同签订3天内,承包人应做好一切开工准备工作,并于2006年9月 日准时进场,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120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逾期施工将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处罚:每逾期一天竣工,发包人按总合同价格的 万分之四 对承包人进行扣罚。逾期30天,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在解除合同15天内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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