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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整理-人事简明法规系列(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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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事簡明法規系列(一)公務人員基本權益簡明手冊臺中縣政府人事處編印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第一版目錄壹、考試1貳、任用5參、調任8肆、職務代理13伍、陞遷15陸、俸給17柒、留職停薪20捌、考績22玖、差假25壹拾、服務獎章28壹拾壹、服務30壹拾貳、出國(境)31壹拾參、訓練進修32壹拾肆、行政救濟35壹拾伍、補助38壹拾陸、退休42壹拾柒、資遣45壹拾捌、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46壹拾玖、撫卹48貳拾、公教人員保險50貳拾壹、全民健康保險54貳拾貳、一般人事管理56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9页 共62页壹、 考試:項目內容參考法規高等考試及一、二、三等

2、特考應考資格高考一級、一等特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4年者。高考二級、二等特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2年者。高考三級、三等特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考試當類科及格滿3年者。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15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普通考試及四等特考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

3、試及格滿3年者。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16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初等考試及五等特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17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3條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4、最高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簡任或薦任升官等考試之報考類科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

5、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 升官等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5條分配實務訓練自92年起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考試院91.12.10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10393號函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權益現職人員經考試

6、錄取,以原具資格派代者,於訓練期間均繼續保有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低於實務訓練之級俸者,准予按實務訓練之級俸支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29條免除基礎訓練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同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資格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五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18、19條縮短實務訓練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

7、准縮短實務訓練: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20條實務訓練期間改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經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得應升官等考試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人員,得應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8、5項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高考一級(一等特考):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高考二級(二等特考):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高考三級(三等特考):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普通考試(四等特考):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簡任升官等考試: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薦任升官等考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委任升官等考試: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貳、 任用:項目內容參考法規調任低一官等、職等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公務人員任

9、用法第18條銓敘部審定案件重行審定對於銓敘部審定案件如有異議,得於文到3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陳由本機關長官依送審程序轉請重行審定。重行審定以1次為限。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4條試用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依升官等訓練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具有高考(或相當之考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任合格實授薦任

10、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依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普考(或相當之考試)及格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3年者。高中畢業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10年者。專科學校畢業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8年者。大學畢業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6年者。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

11、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委任第三職等職務。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6條二、應以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作為審核之依據(銓

12、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07.13會同訂定)醫事人員之任用醫事人員之人事事項,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醫事人員之分級醫事人員依各該專業法規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再分3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醫事人員得否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凡經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或改任之現職醫事人員,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曾擔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者,得依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未曾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者,除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5條醫事人員之陞遷醫事人員除新進者外,其餘人員之陞遷應適用公務人員陞遷

13、法相關規定,亦即醫事人員係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銓敘部89.09.13銓一字第1945033號函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需先予試用1年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先予試用1年。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公私立醫療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6個月以上者,得免予試用。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參、 調任項目內容參考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調任之限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14、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即指各機關依同條第四項、第五項進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轉任人員,自轉任生效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以該銓敘審定資格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

15、、分類職位第十職等以上考試或相當之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其後在碩(博)士班(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20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系(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

16、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最近5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

17、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其專業課程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但類似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20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

18、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第5條第6款所定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2年,或第2項第6點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

19、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具有第6條各款資歷之一者。()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低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委任職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曾任與調任職務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

20、職系專長。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3年,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3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93.12.21修正)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依第4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5條至第8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6個月後,始得認為具有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肆、 職務代理:項目

21、內容參考法規由現職人員代理之給與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列為跨等者 ,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非現職人員之僱用各機關非主管職務,有第一點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各機關委任非主管

22、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各機關薦任非主管職務,其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

23、各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另行遴用合格人員。各機關職缺仍無合格人員可自行遴用,其出缺如為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所遺業務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經分發機關同意並列入考試分發職缺管制。各機關依前二點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應將約聘僱情形函送分發機關備查,並以副本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抄送審計機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5、6點伍、 陞遷:項目內容參考法規現職人員陞遷機關職務出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 限制:機關首長、

24、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25、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不得辦理陞任之人員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但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陞遷之救濟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26、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5條辭職再任年資採計辭職再任公職人員,其原任與現職同職組且同職務列等之年資,於辦理陞遷考核時宜准予併計。銓敘部89.10.20.銓一字第1954216號書函陸、 俸給:項目內容參考法規同官等內調任職等之俸級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俸級調任低官等職

27、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限制轉調人員之俸給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

28、新銓敘審定俸級。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審定之俸級非依法律不得降敘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3條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之改敘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其為須經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自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逾期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公務人員俸給

29、法第24條俸級異議申請救濟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 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4條曾任行政機關等年資之提敘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任官有案軍職之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考績晉敘規定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

30、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敘定俸級高(低)於借支俸級之規定公務人員俸給應按銓敘審定俸給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依規定期間送審者免於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3條離職再任公務人員之俸級規定離職再任公務人員,如所任職務列等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如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並以敘至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

31、,再予回復。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曾任警佐待遇人員年資之提敘公務人員曾任警佐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官階)相當、性質相近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提敘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柒、 留職停薪:項目內容參考法規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依法應徵服兵役者。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

32、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依第1

33、項第1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16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辦理。依第1項第6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30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34、30日內通知其復職。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捌、 考績:一、 考績種類相關法令: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公務人員保障法。 項目內容年終考績、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1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

35、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一次記2大功或一次記2大過)隨時辦理之考績。二、各類考績之等次及獎懲項目等次獎懲年終考績甲等晉本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晉本俸1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

36、功俸1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1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項目等次獎懲另予考績甲等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不予獎勵。丁等免職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功晉本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2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次記2大過免職三、其他項目內容考績申訴考績通知書應加註相關教示文字,請當事人親自簽收並載明

37、簽收日期;對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的考績評定等第(例如乙等、丙等)有所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提起申訴,應於考績通知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考績免職之救濟程序不服考績免職處分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提起復審,應自考績通知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為之。考績升等公務人員任同一職等,2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惟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

38、任用資格。考績誤核時之處理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對考績等次以外之其他原因,如有疑義時,得於受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辦理復審(更正) ,經查如有誤核且復審(更正)後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免予追繳;反之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復審(更正),則應予追繳。惟應予追繳之溢領金額得分期償還。(銓敘部86.2.3. 八六臺甄五字第1415828號號函) 玖、 差假:相關法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假別天數內 容事假(家庭照顧假)5、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以1日計。、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39、。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病假(生理假)28、逾規定期限以事假抵銷,延長病假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得重行起算。、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婚假14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產前假8產前假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娩假42娩假應1次請畢。陪產假3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休假休假服務滿1年(第2年起)7、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應休14日以外之休假日數,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簽奉核可

40、累積保留至第3年實施。但不得扺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於第3年仍未修畢者,視為放棄。、休假補助費之核發:()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辦理。()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計算。()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年資未銜接者得按任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未具休假7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7日。但任職前在同一

41、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服務滿3年(第4年起)14服務滿6年(第7年起)21服務滿9年(第10年起)28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30喪假15父母、配偶死亡。10繼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5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姊死亡。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如養父母、養子女)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流產假42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21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14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公假視實際需要給假下列各項核給公假:、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參加政府

42、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期間在2年以內者。、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10、因法定傳染疾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給假者。停止辦公及上課視實際情況核定、天然災害(颱風、地震、洪水)發生時,高中以下學校停止上課

43、,家中有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覈實停止辦公以照顧子女。、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在情況尚未解決前,得由該公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停止辦公上課語音查詢專線:020300166 或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查詢(http:/www.cpa.gov.tw)壹拾、 服務獎章:相關法令:獎章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44、台中縣各機關學校請頒服務獎章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等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獎勵標準連續任職滿四十年者連續任職滿三十年者連續任職滿二十年者連續任職滿十年者獎勵金金額元元元元說明服務獎章請頒對象:()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年資採計:()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 ()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各機關學校之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臨時人員、額外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其服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私立學校教師於聘期屆滿辭職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離職生效日載為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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