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加强建设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所有报建成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当地建设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方可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为此,签订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承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期间,安全生产应达到以下四条目标。一、职工工伤死亡控制指标为零,重伤控制指标为零。二、建筑安全施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并达合格。三、禁止使用自制吊篮脚手架和其它已明文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安全防护品。四、施工安全达标验收等级应达到合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施工企业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凡未达到以上安全目标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达标自检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汇齐安全验收申报材料报安监站,由安监站安全达标综合验收后,并核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定意见书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通知书,不进行安全达标综合验收的或安全达标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按省市建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施工企业相应的处罚。建设业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理:地址: 地址:电话:3311009 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