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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判的特点、问题及...7—2021年长春法院实践_邵明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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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摘要 劳 动 关 系是 最 基 本、最 重要的社会 关 系 之 一,它 既 关 系 到 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的 切 身 利 益,又 关 系 到 社会 秩 序 稳定 和 经济 的 健康 发展。以 长 春 两 级 法 院 为 研究 对 象,探 究长 春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实 务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缺 陷,基于 此 提 出 应 继 续 提 高 政治 站 位,妥 善 处 理 涉众 劳 资 纠纷,维 护 社会 和 谐 稳定;继 续 为 民 司 法,注 重“三 个效 果”有机 统一,提升法治化 营 商环 境;继 续 秉 持 适 度 维 护 劳 动 者合法 权 益与保 护 企

2、业 生存 发展 权 并 重的 裁 判 理 念,延 伸 司 法 审 判 的 服 务职能,积极 向 党 委 政 府 建 言 献 策。通 过 劳 资 纠纷妥 善 处 理,建立 和 谐 劳 动 关 系,进 一 步 提升长 春 市 法治化 营 商环 境,为吉 林 省 经济 振 兴 贡 献 长 春 力 量。关键词 长 春 市;劳 务 争 议;劳 动 审 判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046(2023)5-0176-04 邵 明 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5月 第5期 基金项目:吉 林 大 学 2022 年 研究 生 创 新 研究 计 划项 目“共 同 共

3、有 财 产 的 强 制 执 行”(项 目编号:2022173)作者简介:邵 明 福(1981-),男,吉 林 桦甸 人,硕士,一 级 法 官,研究 方向:劳 动 争 议、金 融 案 件 等 的 审 判 实 务。劳动 争议审判 的 特点、问 题 及 对策:来自 2017 2021 年 长 春 法 院 实践(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吉 林 长 春 13002 8)一、引 言 根据2021年公 布 的数据,2021年 长 春 GDP为 7103 亿,占 吉 林 省 GDP的53.67%。粗略 统计,长 春 地区 的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案 件 量,占全 省 受 理 劳 动

4、 争 议 案 件 量的 40%左右。从 经济 发展 程 度、人 口 密 度 和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受 理量 来 看,长 春 地区均 在 吉 林 省 占 有 举 足 轻 重的 地 位。劳 动 关 系 作 为 生 产 关 系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是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间 形 成 的 一 种 社会 关 系,是 最 基 本、最 重要的社会 关 系之一,它 关 系 到 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 的 切 身 利 益,社会 经济 稳定 健 康 发展。建立 和 谐 稳定 的 劳 动 关 系 事 关 长 春 市 社会 稳定 和 经济 健 康 发展大 局,本 文 以

5、 长 春 法 院 五 年 来 劳 动 争 议审 判 实 务为 视 觉 进 行 分 析,发 现 长 春 法 院 劳 动 争 议审 判 实 务中存 在的 问题、缺 陷 并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决 对 策,力 争 建立 和 谐 稳定 的 劳 动 关 系,为 长 春 市 经济 发展和社会 稳定 贡 献 力量。二、长 春 法 院劳动 争 议 审判 的特 点 及 形成 原 因(一)长 春 法 院 劳 动 争 议审 判 的 特点 1.从 每 年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案 件 量 来 看,基 层 院 五 年 来 受 案 量基本 呈 现 逐 年 递 增 的 趋 势,每 年 递 增 750 余 件。中 院

6、2019年受 理数 较 前 一 年 增 加 400 余 件,其他 年 度 受 案 量基本 稳定。2.针 对 五 年基 层 院 受 理 案 件 中 原 告为自 然 人的 性 别 进 行 分析,男 性 占 比 62.8%,女 性 占 比 37.2%。3.劳 动 争 议 二 审 发、改 率居 高 不下,2017年至 2021年 始 终 保 持 在14.8%以 上,个 别 年 份 甚 至 高 达 26.9%,案 件 质 量 欠 佳。4.基层 院 劳 动 争 议 调 撤 率 普 遍 较 高,但 各 院 之间差 异 很 大,调 撤 率 最 高 为 3.5%,调 撤 率 最 低 为 15%,县 市 法 院

7、调 撤 率 普 遍 偏 低,均 在1 8%以下。5.各 基 层 院 劳 动 争 议 受 案 量基本 与 当 地 经济 发展 水 平、居 住 人 口 数量 成 正 比,经济 越 发 达、居 住 人 口 越 多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量 愈 多。6.长 春 地区 劳 动 争 议 案 由 分布不均,竞 业 限 制 纠 纷、养 老 保 险 纠 纷 和 医疗 保 险 纠 纷 等 案 件 数量 偏 少。7.二 审 案 件 中 上 诉 人是 自 然 人的 性 别 分布中,男 性 占 比 近 70%,比 例 远远 高于 女 性。8.群 体 性 纠 纷 较 多,如 华 润 雪 花 啤 酒(长 春)有 限 公

8、司 因 停 产 撤 厂,在 农 安 法 院 引 发 涉及 2 8 9人的 劳 动 争 议 诉 讼。(二)出现 前 述 特点 的 主 要 原 因 长 春 法 院 劳 动 争 议审 判 中 具 有上 述 特点 的 原 因 有 以下 几 点。1.人口、经济 总量在全 省 的占 比 逐 年 提升。长 春 地 区 人 口 占全 省 人 口 的37.66%,GDP占全 省 的53.67%,该 地区 在 吉 林 省 内属 于人 口 密 度 高、经济 发 达、商 业 行 为 活 跃 的 区域,在 经济 发展 过 程 中 产 生大量的 劳 资 纠 纷 也 属 必然 现 象。2.长 春 地区 就 业 群 体中 女

9、 性 劳 动 者 占 比较 高,男 性 劳 动 者上 诉 率 高。主 要 原 因 是 男 性 劳 动 者 多 主 张 高 额 的 加 班 费 等 请 求,但 是 因加 班 事实 举 证难度 大 及 加 班 费保 护 年 限 短 的 问题,加 班 费 的 请 求 在 司 法 实 践中 全 额保 护 的 比 例 不 高。176 DOI:10.16227/ki.tycs.2023.02623.区域 内 县 市 区 经济 发展 不平衡,各 基 层 院 之间 受 理 案 件 数量 差 距 较 大。五 年 间 受 理 案 件 量 最 多 的 朝阳 区 与 受 理 案 件 量 最 少 的 德 惠 市 相 比

10、,两 者 数 额 相 差 10.6倍,近 4000 件。榆 树、农 安、公 主 岭、德 惠 虽然 GDP体 量 很 大,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量 却 不 多,主 要 原 因 是 上 述 区域 均 是 产 粮 大 县,农 业发 达,工业、服 务 业 欠 发 达。4.各 基 层 院 劳 动 争 议 多 元。解 纷 机制 建 设 水平 参 差 不 齐。以 朝阳 区为 例,朝阳 区 劳 动 争 议 受 案 量 多,调 撤 率 高,调 撤 案 件 数量大。在 劳 动 争 议 受 理 案 件 少 的基 层 院,劳 动 争 议 属 于 复 杂 疑 难 案 件,院 内 缺 少 专业的 劳 动 争 议 审

11、 判 法 官,调 解 时 没 有 工会人 员、专业 律 师、企 业 家 代 表 参 加,调 解 方案 可 信 度 低,调 解 成 功 率 更低。5.缺 少 专业 化 的 劳 动 争 议审 判 团队,审 判 质 效 不 高 1。基 层 院 审 判 质 效 不 高的 主 要 原 因 如 下:一 是 案 件 多,员 额法 官 少 的“案 多 人 少”矛盾;二 是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程 序 特 殊;三 是 法律 渊 源 凌 乱、庞 杂;四 是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特 殊 规 定。6.长 春 高 精 尖 企 业 多 为 国 企,民 营 企 业 较 少。国 企 中 更 加 注 重 对 广 大

12、职工 尤其 是科 技 人 员、高 管 人 员 的 权 益 保 护,科 技、高 管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发生 劳 动 纠 纷 少,这 就 导 致 长 春 地区 涉及 竞 业 限 制 案 件 较 少。7.养 老 保 险 损 失、医疗 保 险 损 失 案 件 实 践中 无 法保 护。针 对 养 老 金 损 失 由 于 没 有 统 一 的计 算 方 法,若 用 人 单 位 未 给 劳 动 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并 且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后 也 无 法 补 缴 的,劳 动 者主 张 养 老 保 险 损 失 的 案 件,因 劳 动 者 无 法 举 证证 明 损 失 的具 体 数 额,导

13、 致该 种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中 无 法 得 到 保 护。三、审判 实践中的问题、难 题(一)法律 适 用 方 面 1.未 领 取 退 休 待 遇 的 劳 动 者,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后 劳 动 关 系的 认 定 及 解 除 问 题 针 对 聘 用 已 经 达 到 退 休 年 龄,未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人 员,最 高院认 为 如果 双 方 的 用 工实 际 符 合 法律 规 定 的 劳 动 关 系构成 要 件,应 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而 人社部 则 坚 持 依 照 劳 动 合 同法 实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劳 动 者 已 经 达 到 退 休

14、 年 龄,无 论是 否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均 已 丧失 了 劳 动 者 的 主 体 资 格,其 与 用 人 单 位 之间 只 能 是 雇佣 关 系,而 不能 是 劳 动 关 系。这 便 导 致 仲 裁 和 审 判 程 序 存 在 不 同 的认 定 标 准,使 长 春 市 劳 动 争 议 裁 审 衔接 存 在重大 裁 判 标 准 分 歧 1。同 一案 件,仲 裁 和 审 判 观 点不一 致,严 重 影响 了 法 院的 司 法 公 信 力。2.关 于 工 伤 与 第 三 人 侵 权 竞 合 问 题 因 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劳 动 者 人 身 损 害

15、,同 时 也 构成 工 伤 的,此 时 劳 动 者 因 工 伤 事 故 享 有 工 伤 赔 偿 请 求 权,因 第 三 人 侵 权 享 有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劳 动 者 具 有 双 重 主 体 身 份,既 是工 伤 事 故 中 的 受 伤 职工 又 是人 身 侵 权 中 的 受 害 人。在 这 种情 况 下,用 人 单 位 和 侵 权 人 均 应当 承担各 自 的 赔 偿 责 任,不因 受 害 人(工 伤 职工)先 行获 得 一方 赔 偿 而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另 一方 的 责 任。最 高院 审 理工 伤 保 险 行 政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最 高院的 司 法 解

16、 释)第 八 条 也 规 定,第 三 人 侵 权 与 工 伤 竞 合 时,除 医疗 费 之 外两 者 可 以 兼 得。3.关 于“跨年 补 休 年 假”的 举 证 责 任 分配 问 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资 属 于 对 未 休 年 假 劳 动 者 的 一 种 经 济 补 偿,也 是 对 未安 排 休 假 单 位 的 一 种 经济 惩罚,这 种 经济 惩罚 不 同 于 劳 动报 酬,该 请 求 应 该 适 用 一 年的 仲 裁 时 效 期 间。年 休 假 可 以 集 中 安 排、也 可 以分 段 安 排,一 般 不 跨 年 安 排,可 见不 跨 年 休 假 是 原 则,跨 年 休 假 是

17、例 外。单 位 因 生 产、工 作 特点 确 有 必 要 跨 年 度 安 排 的,可 以 跨 一 个 年 度 安 排。省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解 答 一 第 二 十 条 规 定,年 休 假 工 资 最 迟 从 劳 动 者 享 受 年 休 假 的 第 三 个 年 度 开 始 计 算。可 见 省 法 院 也未 对“因 生 产、工 作 特点 需 要 跨 年 补 休”的 举 证 责 任分 配 给 出 明 确 意 见。如 将 举 证 责 任分 配 给 劳 动 者,举 证 不能,则从 劳 动 者 享 受 年 休 假 的 第 二 年 开始 计 算 仲 裁 时 效。如 将 举 证 责 任分 配 给 用 人

18、 单 位,举 证 不能,则从 劳 动 者 享 受 年 休 假 的 第 三 年 度 开始 计 算 仲 裁 时 效。4.新业 态 劳 动 关 系的 认 定 问 题 随 着“互 联 网+”新 经济 形 态 的全 面 推进,平 台 经济 快 速 发展,我 国的 用 工 形 式 也 产 生 了 新 业 态 用 工 模 式。因 其 灵 活 就 业 与 传 统 灵 活 就 业 无 法 相 提 并 论,新 业 态 下 的 考 勤 管 理 方 式 也 与 传 统 方 式 差异 巨 大,导 致 新 业 态 用 工 中 的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问题 逐 渐 成为 疑 难 问题 2。(二)事实认 定 方 面 1.

19、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订 协 议,约 定用 人 单 位 不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保费 用而支 付 现 金 补 贴,后 劳 动 者 以单 位 未 缴 社 保费 用 为 由 申 请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用 人 单 位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济 补 偿 金 问题一 直 存 在 争 议。依 照 省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解 答 一 第 十 二 条 规 定,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约 定 无 需 为 劳 动 者 办 理社会 保 险 手续 或 者 将 社会 保 险 费 以 补 贴 形 式 直接 支 付给 劳 动 者,劳 动 者 事 后 反 悔 并 主 张 用 人 单 位

20、 为 其 补 办 社会 保 险 手续 或 者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如 用 人 单 位 在社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指 定 期 限 内 拒 不办 理,用 人 单 位 应 支 付 劳 动 者 经济 补 偿。但 法 院在 审 判 实 践中 却 发 现 部 分案 件 中出现 劳 动 者 因 个 人 原 因不能 缴 纳 保 险 或 者 劳 动 者主 观 上 不 想 缴 纳 社会 保 险,并 主 动 提 出 用 人 单 位 不 缴 社 保 而支 付 现 金 补 贴,双 方 签订 不 缴 纳 社 保协 议 的 现 象。2.企 业 用 工 自 主 权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边 界 问题

21、。工 作 岗 位 的 调 动是 劳 动 关 系存 续 期 间 普 遍 存 在的 现 象,工 作 岗 位 的 变 动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变更。调 岗 过 程 中,往 往 涉及 到 企 业 用 工 自 主 权 和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冲 突 问 题。调 岗 常 分为 三 种情 形:一 是 协 议 变更;二 是 默 示 变 更;三 是 用 人 单 位 单方 变更。3.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赔 偿 问题。依 照 新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一 第 一 条 规 定,在规 定 情 况 下,赔 偿 损 失 发生的 纠 纷,法 院 应 予 受 理。但 在 司 法 实 践中,

22、社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177 通 常 不予出 具 不能 补 缴 证 明,也 不予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补 缴 社 保费 用。导 致 法 院在 审 理 该 类 案 件 时,因 诸 多 因 素 致 使 法 院和社 保 经 办 机 构 无 法 计 算 出 退 休 待 遇 的具 体 数 额,最 后 裁 判 时 没 有 确 定 的 保 护 标 准。(三)“两 难 抉 择”方 面 伤 残 辅 助 器 具 费 及 保 护 年 限 问题。根据计 算,若 实 际 发生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用后再主 张 权 利,职工 需经 过 十 次 诉 讼,增 加 职工的 诉 累 也 浪 费

23、 司 法 资 源。且 工 伤 频 发、不 给 职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的 企 业 多 为中小 微 企 业,其 抗 风险 能 力 较弱,数年 后 企 业 倒 闭、破 产 的 风险 性 极 高。如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一 次 性 支 付 全部 伤 残 辅 助 器 具 费 则 无 形 中加 剧了 企 业的 经济负担,使 原 本 拮 据的 经 营 资金 更 加 紧 张。四、针 对 审判 实践中的问题 提出 的 对 策 和 建议(一)提 高 政 治 站 位,注 重 法律 效 果、政 治 效 果 和社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1.提 高 政 治 站 位,围 绕 中 心,服 务 大 局,维

24、护 社会 稳 定。长 春 法 院要 坚 持 党 委 领导,协调 配 合 整 体 推进,依 靠 和 完 善 党 委 领导下 的重大 案 件、涉 众 案 件 的 协调 处 理 机 制,坚 持 重大 案 件、涉 众 案 件 向 党 委 政 府 和 上 级 法 院报 告、通 报 制度。高 度 重 视 涉 众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处 理,避 免 处 理 不 当 引 发“群 体 访”,影响 长 春 市 社会 稳定。2.为 民 司 法,注 重“三 个 效 果”有 机 统 一,提升 法 治 化 营 商环 境。长 春 法 院 应 始 终 坚 持“三 个 效 果”有 机 统 一,在 劳 动 争 议审 判

25、实 践中,坚 决 克 服 和 防 止“片 面 适 用 法 律、孤 立 司 法、机 械 司 法、僵 化 司 法、牺牲 法 的基本 价 值”等 偏 差。在 劳 动 争 议审 判 时,谨 记 生 效 判 决、裁 判 保 护 力 度 对后 续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具 有 示 范作 用,如 一案 处 理 不 当,可 能 会 给某 一 企 业 甚 至 整 个 行 业 带 来“灭 顶 之 灾”。(二)纵 深 推进 府 院 联 动,统 一 裁 审 裁 判尺 度 长 春 法 院要 不 断 总 结,不 断 深 化,继续 深 化 长 春 市 府 院 联 动工 作。通 过 府 院 联 动的 平 台,解决 省 内

26、未 领 取 退 休 待 遇 的 劳 动 者,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后 劳 动 关 系 的认 定 及 解 除 问题,解决关 于工 伤 与 第 三 人 侵 权 竞 合 时的 赔 偿 问 题,统 一 长 春 市 仲 裁 委 和 长 春 法 院的 劳 动 争 议 裁 判尺 度,避 免 出现“同 案不 同 判”的 现 象,维 护 长 春 法 院的社 会公 信 力和 司 法 权 威。(三)加 强 劳 动 争 议 政 府 职 能 部 门等 的职 能 作 用 涉及 到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的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主 要是人社 局 和工会 组 织,以下 依 托 各 部 门 的职 能分 别 进 行 论 述

27、。1.人社 局。在规 范 劳 动 用 工,签订 劳 动 合 同,订 立 集 体 劳 动 合 同、补 缴 养 老 保 险 等 方 面,人社部 门 应 加 强工 作。在 长 春 法 院 受 理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未 签订 劳 动 合 同、未 缴 纳 社会 保 险 等 情 形 非 常 普 遍,长 春 两级 人社 局 应 在 上 述 方 面 加 大工 作 力 度,从 源 头 上 减 少 劳 资 纠 纷。人社 局 应 加 大 对 未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 用 投 诉 的 处 罚 及 执 法 力 度,增 加 用 人 单 位 未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 的 违 法 成 本。2.工会。长 春

28、 两级 总工会 应 认 真 履 行 工会职 能,监 督、领导 各 企 业工会的工 作,严 格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内 部工 会 维 护 职工 权 益 的职 能。劳 动 争 议 产 生 后,积 极 指 导、协 助 劳 动 者 与 企 业 沟 通、维 权,对 那 些 经济 困 难、法律 知 识 欠 缺 的 劳 动 者提 供 法律 援 助,在 劳 资 纠 纷 的 化 解 中 积 极 为 劳 动 者提 供 帮 助 和 支持。(四)组建 专业 审 判 团队,加 强业 务 调 研 和 对 下 指 导 1.组建 专业 化 的 劳 动 争 议审 判 团队。因 劳 资双 方不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体

29、,诉 讼 程 序 不 同 于 普通 民 事 诉 讼 程 序,部 分案 件 事实 举 证 倒 置 和 法律 渊 源 凌 乱 等 现 实 原 因,导 致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错 误 发生 率 较 高。鉴 于 此,长 春 两 级 法 院 应 组建 专 门 的 劳 动 争 议审 判 团队,实 现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专业 化。2.对 基 层 院 劳 动 争 议审 判 业 务 的 指 导。一 是 针 对 共 性 问题 普 遍 指 导。针 对 各 基 层法 院 劳 动 争 议 二 审 案 件 发 回、改 判 率 较 高的 问题,市 中 院 指 派 骨 干 法 官 对 劳 动 争 议 发 回、改 判

30、 率 较 高的 内 容,通 过线上、线 下 培 训 等 方 式 进 行 业 务 指 导。二 是 针 对 个性 问题 具 体 指 导。市 中 院 应 针 对 各 院 审 判 实 践中 的具 体特点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解决 方案。三 是 涉 众 的 劳 动 争 议 集 团 案 件 提前 介 入 制度。基 层 院 受 理 涉 众 案 件 后,第 一 时 间 向市 中 院报 备 案 件 审 理 思 路 及 裁 判 观 点、理 由,市 中 院会 指 派 骨 干 员 额法 官 跟 踪 指 导案 件 的 审 判,避 免 出现 裁 判尺 度 不 统 一、案 件 审 判 程 序 严 重 违 法 等 问

31、题。3.审 判 业 务 调 研 和 向 上 级 法 院 请 示。针 对 养 老 保 险 损 失 等 案 件 在 审 判 中 无 法 得 到 法 院 保 护 的 处 境,市 中 院 应指 派 骨 干 法 官 对 该 类 案 件 的 裁 判 方 法 和思 路 进 行 专 题 调 研,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裁 判 思 路。针 对省 法 院 出 台 的 三份 劳 动 争 议 解 答 中 未涉及 的 内 容 或 者 需 要 省 法 院在 省 内 统 一 的 裁 判 观 点,可 以 通 过 撰 写 内 部 请 示的 方 式 向 省 法 院 提 出 申 请,省 法 院 批 示 后 将 批 示的 内 容

32、 再 以 通 知 的 形 式 下 发 各 基 层法 院。(五)建立 健 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前 调 解 机制,充 分 发 挥“一 调”作 用 为 真 正 发 挥 仲 裁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应 有 作 用,应 在 长 春 市 两级 仲 裁 委设 立 劳 动 争 议“三 方 六 家”调 处 中 心。三 方 即 中间方:人社 局、法 院、司 法 局;资 方:长 春 市 工 商联、长 春 市企 业 联 合 会/企 业 家 协 会;劳 动 者 方:长 春 市 总工 会。仲 裁 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既 有 利 于 化 解 劳 资 矛盾,建立 和 谐 劳 动 关 系,又 有 利 于 减

33、 少 劳 资双 方 诉 累,节 约 宝 贵 的 司 法 资 源。(六)裁 审 衔接 工 作 持 续 加 固 裁 审 衔接 工 作 具 有 紧 迫 的 现 实 意义 和 必 要 性 3。在 我 市 裁 审 衔接 工 作 中,要 求 长 春 市 两级 仲 裁 委 的 仲 裁 员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案 件 多 做 终 局 裁 决,年 末 市 中 院 将 对 终 局 裁 决 作 出 量 多 的 三 个 仲 裁 委 提 出 书面 表 扬,鼓励 其他 县 市 区 仲 裁 委 多 做 终 局 裁 决 案 件,切 实 减 轻 基 层 院 劳 动 争 议 的 受 案 及 审 理 压 力。(七)各 职 能

34、部 门 要 加 大 普法 宣 传 力 度 1.长 春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长 春 市企 业 联 合 会/企 业 178 参 考文献:1 李 雄.我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制 度 的 理 性 检 讨 与改革 前 瞻 J.中国 法 学,2013(4):158-168.2 梁 阿 敏.共 享 经济 下 劳 动 者 权 益保 护问 题 研究 J.云南 警 官 学院学 报,2019(4):103-108.3 刘 家 磊.仲 裁 调 解 在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中的重要 作 用 J.法 制 博 览,2022(25):109-111.4 翟 风,郭 蕊.弱势 群 体 就 业 法 律 培 训

35、 援 助 实践模式研究 J.学 理 论,2010(8):85-86.家 协 会要 加 大 对 我 市企 业 家 及 公 司 的人力 资 源 经 理的 劳 动 法、劳 动 合 同法 等 培 训 力 度,树 立 企 业 家 依 法 依 规 用 工 意 识,尤其 是 对 中小 微 企 业 更 要 加 大 普法 宣 传 力 度,通 过 合 法 用 工 降 低 经 营 中 的 用 工 风险。2.工会 组 织 要 定 期 组 织 劳 动 者 法律培 训,提 高 劳 动 者 法律 意 识 4。长 春 市 两级 工会 组 织应 发 挥 职 能 作 用主 动 承担 起 劳 动 者“娘 家 人”的职 责 和 使

36、命,定 期 举 办 法律 宣 讲 会,增 强 劳 动 者 自我 维 权 的 法律 意 识,提升 劳 动 者 法律 素 养。3.仲 裁 委 的 仲 裁 员 和 劳 动 争 议审 判 法 官 要 结合 自 己 在 仲 裁、审 判 案 件 时发 现 的 问题 进 行 总 结,针 对 劳 资 纠 纷 集 中 的 行 业 领域 和 案 件 高发 原 因 有 针 对 性 的进 行 普法 宣 传,通 过 重 点 行 业、重 点领域 普法 宣 传 与 定 期 发 布 典 型 案 例 相结合 的 方 式,落 实“谁 执 法、谁 普法”的基 本要 求,力 争从 源 头 上对 劳 动 争 议 进 行 治 理。!摘要

37、 为 了解 决 电 子 商 务 线 上 交 易 过 程 中的 税 务 问 题,使 得电 子 商 务 运营 更 为 规 范 化,文 章 开 展 了 基于 审 计 学 检 视 角 度 的 电 子 商 务 税 收 法 律 问 题 研究。通 过分 析当 下市场 中 电 子 商 务 运营 的特 点,发现 目 前 电 子 商 务 税 收 法 律 存 在 缺乏 正 确 的 税 收 征 管 行 为 监 管渠道、难 以 确 定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主 体、征 收 对 象属 性 模 糊 不 清 的 问 题,这 些 问 题不 仅 严 重 制约 了 市场 经济 的发展,同时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抑 制 了

38、电 子 商 务 行 业的建 设 水平。为 此,针 对 这 些 问 题,提 出 增加 电 子 缴纳 优 惠 政策、规 范 外 资 企 业 流入 中国 市场 流 程、组 建国 家 网 络 税 务 安 全 审 计 监 察 队伍 等 解 决 措施,从 而 实 现 电 子 商 务 产 业的 健康 发展。关键词 电 子 商 务;税 收 法 律 问 题;审 计 学;检 视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046(2023)5-0179-03 彭 艳 兰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5月 第5期 电 子 商 务 税收 法 律 问 题的 审 计 学 检 视(湘 西 民 族 职业

39、技 术 学院,湖 南 吉 首 416000)在 现 代 化 社会 快 速 发展的大 背 景 下,电子 商 务 作 为 一 种 全 新 的 互 联 网 交 易 模 式,并以 其 自 身 所具 有 的 低 成 本、高 效 率优势 占据 了 较 大的 金融 市 场 份 额。在 市 场 不 断 地 发展 与建 设 过 程 中,电子 商 务成为 了 经济 建 设 新 的 增长 点。随 着 社会 诸 多 产 业的 市 场 化 发展 愈 发 深入,电 子 商 务 的规 模 及 其 市 场 占 有率 越 来 越 高,也 因此 受 到了 社会 各 界的重 点 关 注 1。在 建 设 电子 商 务 市 场 过 程

40、 中,无 论是 网 络 推 广、信息 传 输,或 是 电子 商 务 管 理、网 络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均成为 了 金融 理论界 尤 为 关 注 的 问题,尤其 这 一 过 程 中 的 电子 商 务 税收审 计 问题,更 是 引 发 了 学 术 界 争 议 与 各 界的 积 极 讨 论。电子 商 务 运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壮 大,不 仅对 传 统 税 务 征收 工 作 的 执 行 带 来 了 挑战,同 时 也 对 传 统 审 计 制度、征收 管 理 过 程 提 出 了 更 高的要 求 2。总 之,电子 商 务以 其 独 有 的 姿 态 出现 在 了 市 场 中,真 正 实 现 了 交

41、 易 过 程 的 无 纸 化 与 直接 化,为 了提 高 电子 商 务 持 续 经 营 能 力,提升 电子 类 产 业的占 有率 与 市 场 竞争 能 力,本文 将 以 电子 商 务 税收 管 理的 特 殊性 为 切 入 点,基 于 审 计学 检 视角 度 对 电子 商 务 税收 法律 中存 在的 一 些 问题 进 行 讨 论,并 在 此 基 础 上,提 出 对 应 的 建 设 意 见,从 而 促 进 现 代 化 经济 建 设 向 着 电子 化 发展 方 向 发展。一、电 子 商 务 的特 点 在 线上 交 易 行 为中,无 论是 交 易 中 的 主 体 或 是 客 体,均 具 备 一 定 的

42、 不 确 定 性。由 于 电子 商 务 行 为 的发生 大 多 是基于 互 联 网 背 景 下 的,因此,交 易 的 过 程缺 少 实 体为 其提 供 支 撑,导 致交 易 行 为 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较 大。传 统的 商 务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包括 现 金结 算 与 支 票 结 算,这 两 种 结 算 方 式 均 需 要 交 易 的 双 方 面 对 面 进 行。但 电子 商 务 的 结 算 方 式 与 传 统 交 易 方 式 存 在显 著 差异。通 常 情 况 下,电子 商 务 的 结 算 方 式 可 分为 三 种,包括 电子 票 据、银 联 信 用 卡、虚 拟 货 币 3。此 三 种 结 算 方 式 最 大的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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