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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年论文.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106568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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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学专业学年论文拟 定 学 年 论 文 题 目我国应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姓 名: xxx学 号: xxxx班 级: xx专 业: xxxx导 师: xxx2一、选题依据随着一波结婚高峰的到来,另一波高峰也随之而来离婚。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层出不穷,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一是离婚会引起当事人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二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离婚夫妻往往反目成仇,一方从此远离家乡,使其子女失去父爱或母爱,背负压力,造成生活、学习上的困难,容易形成自卑和自我封闭的性格,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离婚案件的增

2、多,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普遍关注。我国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即离婚的最终手段,可把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本文主要是对裁判离婚的讨论。它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裁判离婚立法原则可分为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是以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目的主义,是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破裂主义又称无责主义或破绽主义,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我国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且以“夫妻3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二、离婚标准看法的现状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第四款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纠纷的,应准予离婚。”既然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讲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将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有何意义?因为目前理论上很多更改离婚标准的看法。普遍要把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修改为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而且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倾向于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感情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2、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把握,司法机关难以认定。3、结婚并不以爱情为基础,因此离婚也不能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4、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基础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况。5、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不能囊括所有的

5、离婚现象。4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研究内容上述 1,2 点都是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或主管心里范畴的问题,而 3、4、5 点所涉及的是感情和婚姻的关系,感情破裂和婚姻破裂的关系。因此,为了搞清楚究竟理论上所认为的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和婚姻法上规定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谁更具有准确性,本文主要从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感情与婚姻的关系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与归纳总结的方法。收集离婚案例,进行理性审视,从分析的角度研究离婚标准。四、研究分析的基本思路(一)感情是否属于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1、夫妻感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或心理上的东西,而是一个事实或客观

6、状态。将“婚姻关系”作为一个客观标准来审视可能比“感情”更容易把握和认定。 “婚姻关系”既可以基于情投意合而存在,也可以因经济依赖、生活习惯以及理性责任等因素而合法维系;同样, “婚姻关系”可能基于感情破裂而解散,也可能因与感情无关的其他因素而消灭。可见, “婚姻关系”比“感情”具有更多的理性和责任的因素,如果仅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婚姻是否合法存续的标准,那么人世间将存在太多的“非法婚姻”。恩格斯所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显然言过其实,缺乏足够现5实和理性的思考。2、夫妻感情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夫妻感情破裂只是离婚的一个标准。感情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生活、相互爱慕程度的感受和体验,是一

7、种主观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宜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并且由于个体性格的差异、个人所处环境的差异,对每个人的感情理解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夫妻感情不和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感情破裂,很难有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有可能会导致司法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说“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是审判实践中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因离婚原因的复杂性,有些离婚的原因可归结为感情破裂,而有些则与感情破裂无关。现实中为了对方着想,基于对方的情感要求提出离婚的亦不少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单纯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话。那么,如果当事人双

8、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两人的夫妻感情又没有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此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查,两人离婚的原因不在感情破裂上,但经调解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准予离婚,所以夫妻感情破裂只是离婚的一个标准。(二)感情和婚姻的关系1、感情能否成为结婚和离婚的基础。虽然,社会主义为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保6障,多数婚姻的缔结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但是深入分析自愿与爱情两者意义的话,它们是不等同的。爱情是一种意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和政治、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单以爱情作为婚姻基础够不够稳定是不全面的定义,我国公民的个体利益才是婚姻的基础。这样看

9、来,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基础不单单是爱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可以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理由,那么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就是不准确的、不适宜的。这就可以说明,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条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很难掌握。2、将婚姻感情破裂是否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现阶段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婚姻作为物质生活共同体的作用远远大于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作用。所谓的“凑合型婚姻”还有一定数量,这种类型婚姻夫妻间缺乏感情,但长期以来,以感情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唯一标准,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对这类婚姻的道德评价是消极的,在一定意义上也鼓励这类婚姻的当事人离异。3、关于夫

10、妻感情和婚姻中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但性生活不和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 ,不能成为独立的离婚条件或理由,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从表面上看是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但实质上是由于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导致离婚。4、夫妻感情决定婚姻,不是婚姻决定婚姻。7正常情况下,婚姻是相互以情感需求为对价的契约,当契约成立以后,这种特殊对价的给付既是彼此的又是个人的,但更重要是属于个人的。当一方表达了离婚的愿望,便宣布其将不愿继续履行这份情感契约,也即意味着婚姻关

11、系丧失了存在的前提。因为这一判断标准既抽象又不确定。(六)总结总之,左右婚姻的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而是夫妻感情。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命题错误,不能真正解决离婚的标准。试问,如何判断婚姻破裂?或用什么标准判断婚姻破裂?还是要回到夫妻感情上,婚姻破裂本身并不能解决或回答。因而,我国应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才符合婚姻的本质和婚姻的特点。(七)参考文献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李银河、马忆南著:婚姻法修改论争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年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巫昌祯著:我与婚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五、论文进度安排1.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收集、查询相关文献资料2.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整理相关资料,确定论文提纲和方法、步骤3.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强化相关概念,对系统进行分析研究4.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形成论文初稿85.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论文定稿6. 2008年 X月 2008年 X月 论文评审,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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