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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商务环境的行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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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改善商务环境的行动计划(中方草案部分)2008 年 5 月此文本将尽快在未来以中日韩三方会晤正式形式发表。2改善商务环境的行动计划(中方草案部分)概述(背景和目标)2003 年 10 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同意就三边投资安排的可能模式进行非正式联合研究。2004 年三国组成了由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参加的联合研究组,并着手开始联合研究。2004 年 11 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在峰会上达成共识:落实联合研究组的建议以改善商务环境,加强三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国在 2005 年 5 月建立了改善商务环境的机制,工作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建立公众评议系统和关于申请情况的答复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地

2、方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促进和相关服务;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致性;以及其他。三国政府在联合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磋商,并公布此“改善商务环境的行动计划” 。三国致力于落实此“行 动计划” 中改善商务环 境的措施。三国指定联系单位、人员 或网络途径,解释有关行动计划的问题,听取公众意见。 “行动计划” 将不断补充三国产业界的意见,完善有关措施。 31. 中国1-1改善商 务环境的措施a. 法律和制度的透明度措施 履行情况1. 在三国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换系统,以及时提供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包括法规、标准和程序的详细信息在中国投资指南网站( )上设有与日中投资促进机构、日中经济贸易中心、投资韩国网

3、站的链接。2. 关于对涉及法律、法 规具体问题进行反馈的措施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上设有“ 公众留言”、“征求意见”、 “司局长访谈”等专栏,及 时反馈公众的相关问题。3. 三国间投资相关网站的相互链接 中国投资指南网站( )中有日中投资促进机构和投资韩国的链接。44. 引入关于投资的公众意见系统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 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5. 承诺所有与投资相关或对投资有影响的

4、法律和法规都已颁布或其他成员国可以得到中国入世承诺颁布所有与投资相关或对投资有影响的法律和法规。目前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已通过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投资指南网站()等公开。6. 明确承诺个人或企业不会因没有遵守不符合法律或法规的行政指导或因提出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等合理问题等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行政许可法(2004)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 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 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

5、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57. 建立对在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效期过后关于申请情况问题的答复系统行政许可法(2004)行政许可法已规定,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内答复。如未予答复, 则可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 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将回复有关申请情况的问题。8. 在拒绝行政许可时,最好以书面形式给出明确解释行政许可法(2004)第三十二条规定

6、“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9. 建立对投资者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系统。1. 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反馈系统。 2商务部设有投资促进事务局、全国性外商投 资企业协会,同 时中国各地成立了 30 多家专门的外商投资促进机构,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提供综合服务。610. 引进相关措施以便回应针对法律法规的细节和解释提出的问题1. 中日、中韩投资促进机构开展了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包括每年召开的联席会议、企 业投资经验交流会等。2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投资指南网站( )设有“公众留言”、“征求意见”、 “司局长访谈”专栏,及 时反馈公众相关

7、问题。11. 回答有关审批进展情况的问题并对关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指责进行回应1. 申请审批阶段,申请者可向审批机关询问审批进展情况。 2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按中国的法律、法 规向司法或政府部门提出,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回应。12. 引进对行政行为的审议和评价体系 行政复议法(1999)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713. 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政策实施之前有过渡期1.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新税法和 对现行税法 进行重大修改时,国家有关部 门

8、在必要时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2.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 WTO 成员、个人和企 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TRIPS 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TRIPS 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 WTO 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 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3. 法律法规制定之后,通过公告、 报纸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14. 法律程序的有效和透明向公众公布法院判决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1. 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部

9、分典型案件的判决。2. 中国一直坚持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并于 1998 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 如果发生判决未执行的情况,相关人可以依据中国法律申请强制执行。815. 政府采购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立即成为“ 政府采购协定 ”的参加方1. 中国在加入 WTO 工作组报告书 339 段中承诺 :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2. 中国在加入 WTO 工作组报告书 341 段中承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 GPA 观察员,并将尽快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3. 中国政府已于 2007 年 12 月 28

10、 日将加入 GPA 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提交 WTO,正式启动了加入 GPA 的谈判。2008 年 2 月 18-20 日,中国代表团在瑞士日内瓦与 GPA 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 16. 通过统一的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国投资指南网站( )发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17. 规范对外资企业的执法检查,明确 执法检查条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杜 绝乱罚款、无端搜查等问题。1. 严格执行中日、中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 不论是针对日本企业或个人,还是韩国企业或个人,税务检查、税 务稽查和其他行政检查都公平、公正、非歧视地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的透明度将逐步增加。3.

11、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修订)9第四章 税务检查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 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 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 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

12、机构检查纳 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 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 查询案件涉嫌人10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 显 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13、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 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14、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11权拒绝检查。18. 引进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给予通知的系统。行政许可法(2004)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b. 知识产权保 护1. 三国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当局应该特别关注,并加强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自 2001 年开始,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之间每年定期举行政策对话机制。中日著作权行政部门之间每年举行定期会晤,并于 2003 年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订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中日、中韩双边经贸联委会讨论知识产权议题。2. 建立关于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系统各级法院已经设立专门负

15、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123. 完善国家在版权、商 标、 专利等领域的法律和法规,防止发生包括非法在线拷贝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等。2006 年 5 月,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年 12 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 审查行政处罚(更新最低水平的非刑罚性罚金)、刑事处罚(扩大范围)以及对损失的补偿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年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16、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扩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5. 加强针对跨国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合作网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重要案件交流情况。6. 建立求助服务台,接受外国投资者的投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 50 个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开通了 12312 举报投诉热线和网络举报投诉窗口。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同时大多数省市都设有外商投诉中心,接

17、受外国投资者的投诉。7. 提高商业人员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 ;开通了中13识 英文“中国保 护知识产权网 ”;通过新闻采访、 电视广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宣传;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 对一些量大面广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起到了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c. 包括地方层 面的争端解决机制措施 履行情况1. 各国建立投诉中心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有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大多数省市都设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142

18、. 建立地方政府和外商团体的争端协商机制,并且其他地方政府能够进一步增加和采用这些措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有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大多数省市都设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1.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常话锋 电话:010-85226517 传真:010-85226517 2.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陆毅 电话:010-65543163 传真:010-65543161 3.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向长青 电话:021-62751473 传真:021-62751423 4.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赵法豪 电话:022-2320

19、1736 传真:022-23317232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联系人:魏德惠 电话:023-89018222 传真:023-89018222 6.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张建军 电话:020-38819397 传真:020-38819393 7.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联系人:吴宏 电话:0571-87706156 传真:0571-877060223.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争端磋商机制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设有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4. 建立地方投诉求助服务台 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商的投诉和求助。155. 争端磋商解决的有效性保证对投诉中心收

20、到的投诉,以书面形式,给予及时、完整的回复中国将不断加强完善投诉中心的职能,对外商的投诉以书面形式回复。d. 投资促进和相关服 务措施 履行情况1. 在每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和推广“一站式服 务中心”绝大多数省、市、县都建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 。如苏州工业园区“ 一站式服 务中心” ;上海化工区“一门式服务中心”;北京、深圳、大连、重庆、天津、牡丹江、西藏等地的“一站式服务中心” 。今后各地区将根据需要建立更多的“ 一站式服务中心”。2. 在投资促进活动如投资展览会和贸易洽谈会中进一步加强合作。中日、中韩投资促进机构都致力于在投资促进活动中加强合作。3. 简化投资审批和许可程序 行政许

21、可法以法律形式最大限度减少需要审批的事项,规范政府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164. 强化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功能,并建立国际性的联系完善“一站式服 务中心” 的功能。加强各国间服务中心的联系,如网站链接。5. 进一步放松管制分销(零售、批 发)、金融、保险和旅游服务;投资性购并;对外国资本开放本国证券市场;取消对外资比例的限制等等按照中国加入 WTO 议定 书,对零售、批 发、金融、保险、旅游、证券的管制将进一步放松,并按时间表对外开放。2004 年 6 月 1 日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兑现分销领域的承诺。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

22、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金融、保险的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持股比例的限制,简化了核准程序。6. 减少需要许可或认可的投资活动的范围2007 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减少和放宽了行业的管制。2004 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化了审批程序。2004 年 6 月 1 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兑现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承诺。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金融、保险的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持股比例的限制, 简化了核准程序。177. 明确和简化设立企业许可发放的条件、递交文件和审批的程序,保

23、证企业可以独立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无需委托被指定的机构提交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审理程序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独立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8. 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与当地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及时有效地征求和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9. 为外国投资者寻找商业伙伴提供帮助。中日投资促进机构、中韩投资促进机构定期与在华日本、韩国企业召开投资经验交流会,解决企业问题,听取企业建议。中国相关部门开展的博览会、研讨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项目对接服务。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中的“ 投 资机会”栏目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行业的项目信息。e. 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一致性措施措施 履行情况181. 促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的连贯

24、性和一致性,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层次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一致性中国加入 WTO 之后,为贯彻实施入世承诺,中央和地方全面清理并修改与 WTO 不一致的法规。 中央政府已经开展了对地方政府官员执法方面的培训。2. 培训地方政府官员 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国内培训、国外考察等多种途径培训地方政府官员。3. 及时有效地向公众提供规章、 标准和程序的详细信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使所有 WTO 成员获 得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 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在发布之前提供网上公示期,并在各相关部委的网站对外公布。f. 其它措施 履行情况1. 引进

25、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正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 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不少地方包括北京、上海、甘肃、浙江、江 苏、广东都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建立了一些政府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系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目前,我国各类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已超过 500家。192. 在三国之间采取合作措施以简化商务签证的发放程序明确和简化签证,尤其是长期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工作签证的下列事项:-申请及 发放签证的条件-申请签证 的手续及材料-发放签证 的程序-办理签证 的时限-发生签证 延期或拒签情况时的答复方式-出现

26、不合理 发放签证的情况时,申请人申诉的权利。一、韩国公民来华(一)商务短期签证需下列材料之一:(1) 拟前往中国访问部门的签证通知表或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个人邀请不可);(2)各类会议请柬原件或传真件;(3)曾持商务、访问签证去过中国者,可提供前次 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二)多次往返商务签证(1)如申请人系在华投资企业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如申请人系在华投资企业员工(非投资者本人),须由公司出具需常去中国的出差证明;(3)其他人员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表原件;(4)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供名片或在职证明;(三)商务工作签证1常驻中国商务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副代表需提供:(1)被

27、授权单位通知签证函电;20(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营业执照)。2. 根据协议、协定和项目书赴华援助或技术合作项目者需提供:(1)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电;(2)中韩政府或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双 边或多边合作交流项目书复印件。3. 来华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籍技术人员需提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函电。4. 上述以外应聘来华工作人员需提供:(1)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2)中国劳动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5.申请在华停留超过 6 个月的工作签证的人员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健康证明)。二、日本公民来华凡持普通护照来华旅游、经商、探 亲访友或过境的日

28、本公民,停留时间从入境之日起不超过第 15 天出境者,均免办签证,并可从中国 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入出境。中国 边防检查站凭本21人有效护照验放。凡持普通护照来华超过天者,或来华学习、工作、定居、采访者,以及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需事先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妥签证,方可入境。(一)短期签证需下列材料之一:(1)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2)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或各类公司出具的邀请函、传真件;(3)中国工商部门的营业许可证; (4)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书等; (5)请柬原件(参加贸易洽谈会、产品展销会)。 (二)多次往返商务签证持(一)条列出所需的材料中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或邀请函、请柬等上标注有“

29、 多次往返”字样的,或申请人有充分理由需多次往返中国并能提供相关材料 证明上述理由的,可应请求颁发多次往返签证。(三)工作签证需下列材料之一: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国地方劳动部门颁发)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免交体检证明);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明。如更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原登记证明无申请者的姓名,需另纸提交市级商务厅(局)出具的更换代表同意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份;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免交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5)合作交流项目书原件、复印件各 1 份(执行中外合作

30、交流项目人员); (6)在华工作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及公司邀请函或其他眷属证明材料,如户籍誊本、结婚届等(指随任眷属,免交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7)申请在华停留超过 6 个月的工作签证的人员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健康证明)。办理时间:5 天233. 努力合作以降低物流成本 为落实中日韩三国政府首脑 2003 年“关于流通及物流领域开展三方合作” 的共识,召开了“2004 年中国物流 发展与国 际合作高峰论坛” 。 继续 推进中日韩流通及物流合作,加 强双边和多边在政策交流、人员往来、标准制定、投 资促进 等方面的合作。4. 加强应付(应收)帐款管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改善法

31、律体系(即建立针对司法裁决的执行和/或生效建立更为有效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 汇付便利化大大简化程序和书面作业,保证汇付按时完成使汇付的要求合理化保证提成费的高低不成为授权汇付的条件保证对有关申请汇付情况的询问得到“促进贸易和投 资便利化”是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已经 公开明确的工作方向之一。在此前提下,国

32、家外汇管理局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并将在今后继续推动简化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外汇管理审核程序,指导银行进一步简化对外汇付等业务的审核材料及手续。除此之外,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简化了审核材料,明确了办理时限。具体 询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咨询问答”栏目提出,将得到及时回复。24及时回复 6. 及时给予分销权公开授予分销权的细节条件对授予分销权的条件合理化减少对给予分销权的限制,尤其是WTO 规定之外的限制简化给予分销权的程序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商务部于 2004 年 4 月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期兑现了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为方便

33、投资者投资,印 发了“外商投资 商业(分销)企 业指引手册”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2006 年 3 月 1 日起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办理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工作。7. 贷款便利化提高有母公司保证的贷款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母公司担保下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已取消额度(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限制。8. 保证劳资纠纷问题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以法律手段解决劳资纠纷1-2联络点 机构:中国商务部外资司25姓名:曾明电话:86-10-65197875,65197852传真:86-10-65197322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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