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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精神和任务.docx

上传人:dreams99 文档编号:21027496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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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修改的精神和任务 弱化政府管制,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应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 公司法颁布至今已有10年,从公司法实施情况来看,这部经济转型时期的公司法虽然勾画出中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中,最受非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司法忽视鼓励投资的思想。恰逢公司法修订时,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体现出本届政府放松行政管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崭新执政思想,也必将影响着公司法的修改走向。在中国现有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按照什么思想修改公司法,依然是摆在公司法修法者面前的重大抉择。我认为,修改公司法应充分体现鼓励投资的思想,要使公司法成为投资

2、者愿意采用的善法。 首先,放松政府行政管制。在渐进式改革思路的支配下,转型时期的公司法必然包含着诸多政府行政管制的印记,必然包含着经济转型期的许多政治理念。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该规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款,从而赋予了政府机关以批准或不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决定权。政府机关无约束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这样的客观效果,即投资者很难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投资者只能选择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规定不仅改变了公司法旨在统一调整公司关系的立法本意,使公司法实际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还暗示着加强政府管制的立法思想。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

3、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办理。该条款实际是对原国营工业企业法相关内容的承继,带有鲜明的历史色彩。但公司法实施10年来,未出现人民法院适用该宣誓性条款处理公司争议的具体案例。无论理论或者实践中,公司法都没有必要加入宣誓党章地位的条款。 在公司法之外,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近10年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行政管制的内容,这使得中国现有公司制度具有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公司关系是市场关系,公司规则是市场规则,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规则自身的调控机能,这是提高投资效率和公司运营效率的基本手段。无限制地赋予政府机关以管制特权,甚至容忍滥用政府管制手段,不仅会导致市场规则失灵,更会导

4、致资源配置无序化。弱化政府管制,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应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 其次,合理降低投资门槛。现行公司法不仅规定实收资本制,还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限额。但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这种立法限制了大量小规模民间资本的投资,还明显地造成了内外资之间的差别待遇。在经济转型初期,这种过渡性做法尚可理解。经过20年改革,这就不仅要求公司法平等地鼓励各类投资者直接投资,更要求拆除或减低限制投资的不合理门槛。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是立法思想转变的重要体现。 其三,创造投资退出机

5、制。在公司实践中,投资者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比较多见,公司投资者不能正常参与公司事务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公司停业后不办理公司清算的情况更为严重。公司法应适时地创设投资退出机制。引进股东除名制度,允许公司驱逐虚假出资者或者出资不实者,切实保护守法出资人的合法利益;确立异议股东强制回购请求权制度,允许受到不合理损害、有异议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投资出售给公司,让投资者逃离利益继续受损的境地,以校正公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修订公司清算规则,确立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承担公司清算义务,迫使已停业公司尽早办理并完成清算,避免违法不究和执法无据的情况,加强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最后,强化投资保护制度。健

6、全的投资保护制度是维持投资者投资信心的基本保障,也是鼓励长期投资、避免投资行为短期化和增强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面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诸多案件,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凸现出严重问题。投资保护制度落后,是现行公司法的重大缺陷之一。在投资缺乏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哪个投资者敢于投资或愿意投资?在缺乏投资保护制度的环境下,多数投资者会转而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并加剧公司行为短期化,这种投资理念将促使公司背弃应有的社会责任并将加剧社会诚信缺失的状况。 公司法修改成功与否,不能以是否引进了国外经验和做法为标准,也不能以是否符合理想中公司法理论作为标准,必须以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是否解决了中国公司制度面临的问题,作为更重要的衡量尺度。善法必须符合国情,必须符合社会的正常认知程度,搬国外公司立法是危险的,建立无所不包的公司法体系也是幼稚的。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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