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遏制“带病提拔”亟待厘清责任 日前,有媒体曝光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副局长麦某刚获任命便被当地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受访者称,“副局长是7月25日任命的,仅仅过了10天就被检察院带走了,如果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能够再严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现这样荒唐的事情。” 新官上任十日即被查,无疑是对组织选人用人的反讽。尽管当地组织部门否认“带病提拔”,但早在2011年,麦某在审批东方市江边乡一块约70亩的林地开采时涉嫌违规,多家媒体予以报道。显然,麦某在提拔之前已经“带病”,“带病提拔”的定性确凿无疑。 一直以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考察失真,但“带病提拔”依然屡见不鲜。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
2、辑田国良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分析,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带病提拔”之所以成为顽疾,固然是一些干部善于扮演“两面人”角色,制造假象蒙蔽组织、欺骗群众,但关键还在于问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组织考察流于形式,甚至一些人员明知故犯。 2002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10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3、更进一步强调对用人失察失误的问责。不过,在现实中,“带病提拔”常有,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不常有。应该看到,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确有不少困难。有专家总结出“四难”:即“带病提拔”中的“病症”认定难,责任主体区分难,责任行为确定难,责任追究落实难。因此对“带病提拔”者的处理比较到位,但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比较难,这也是造成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遏制“带病提拔”,重在厘清责任追究,让问责制度的高压线真正带电。首先,建立“首提问责制”。选拔提拔干部,需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研究决定、社会公示等多个环节。由于责任主体不明,
4、降低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一旦出了事,又会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事实上,正所谓“盐打哪儿咸,醋打哪儿酸”,“带病提拔”的病根就出在“带病提名”上。有了这个错误的开头,后面的一系列程序只能是越走越偏。遏制“带病提拔”,必须建立“首提问责制”,要求首提责任人为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其珍惜手中权力,真正选贤任能。 其次,考察不作为也应被问责。除了少数明知有病还要提拔,更多的“带病提拔”源于组织考察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在本案中,麦某的选拔任用程序都没有问题,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也曾表示:“如果是在推荐、考察干部过程中,发现干部存在问题还坚持任用,才叫带病提拔。麦某出事后,组织部门也很意外。”与明知故犯相比,这些失察不深入的疏漏往往被忽视。然而,无功即是过,组织考察就是要了解干部有无不称职的地方。没有发现问题,考察有辱使命,理应为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考察组更加深入了解情况,主动搜集相关线索,真实反映出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 此外,完善责任追究链条。以往,“带病提拔”引起公愤,但风头过后,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却没了下文,造成对选人用人制度的二次伤害。对此,有关方面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一旦有“护犊子”情形,则上级主管责任人也要被追究问责,从而完善责任追究链条,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确保问责制度落到实处。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