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信用监管豁免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根*要求,我县作为信用监管豁免制度试点,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不断完善信用监管豁免制度,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有序推进信用监管改革创新,推动实现高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营造守信重信消费环境,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信用豁免制度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对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建议、信用提示等柔性监管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免
2、予行政处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探索实施信用提升工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以信用赋能助力企业“加速跑”,切实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二、工作措施(一)加强事前信用教育。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在引导年报、监督检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等环节,根据区域、行业及监管对象实际,视情采用电话通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向各类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或发布信用风险提示,推动信用监管由失信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转变,帮助经营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
3、,可申请信用豁免制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承诺,填写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适用对象、承诺内容、公示及应用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豁免制度内容及清单。(三)建立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缓冲”机制,对已失信企业强化行政指导,经营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引导纠正为主,列异、行政处罚为辅;强化行政指导,针对符合列异情形的企业,引导其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避免信用受损程序升级。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2号),以新出
4、台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为契机,对符合国家和区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不触碰法律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给予一定合理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措施。(四)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和2022年度成立的初创企业(包括农专),实行“包容期”管理,除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外,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对确需立案
5、查处的,优先采用警告、不予行政处罚等结案方式处理(详见失信信息豁免清单第一项第8点)。(五)建立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容纠机制。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基本信息、党建信息、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资产及财务数据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六)建立轻微违法、首次违法豁免事项清单。根据经营主体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科学判定处罚力度。一是违法行为轻微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初次违法,且危
6、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在信用监管上实行柔性监管措施,经责令整改、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及不计入信用档案。(七)实行差异化监管助力信用提升。统筹推进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经营主体,根据经营主体不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科学判定使用信用豁免制度。对一般风险等级的市场主体、中风险等级的市场主体实行信用风险把控,对高风险等级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将风险等级与违法行为有机结合,作为企业信用监管豁免判定的重要因素。(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
7、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办法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等涉及信用监管的法规规章文件宣传,带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对经营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企业信息、遵守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九)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为政府决策、行政监管和市场主体经营提供支撑。探索利用信用风险预警监测等手段,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结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绘制全县市场监管风险地图,分析发现区域和行业突出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较高、经营主体易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8、进行警示提醒。三、工作步骤(一)方案制定(2023年4月17日至5月31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实施失信信息豁免清单,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建立健全与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豁免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信息,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与企业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对轻微违法经营主体采用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监管豁免措施。(三)总结分析(2024年4月
9、20日至4月30日)。对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豁免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总结经验做法。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 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私信用监管股,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调度、协调沟通。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等方面支持,为该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各项试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监管豁免制度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领导小组职责分工1.组长负责对全县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2.副组长负责全县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督
10、促指导、作为行政处罚免公示决定意见。3.局机关各股(室、中心)负责人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免公示受理、核实。4.个私信用监管股负责加强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的管理、利用,对轻微违法行为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豁免受理、核实、统计工作。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沟通,建立信用豁免应用机制,不断提高及时性、准确性。5.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用豁免受理、核实和移出异常名录受理、审批。积极与个私信用监管股沟通,建立信用豁免应用机制,不断提高及时性、准确性。(二)加强协同配合。相关股室及乡(镇)所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限要求,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抓好工
11、作落实。要强化队伍保障,认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将试点工作落实落细。(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信用豁免试点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高企业守信用重信用主动性。(四)强化总结交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信用监管豁免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研判,分析评估信用监管豁免效果,总结阶段性工作。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适时优化信用监管豁免指标,健全制度体系。(五)及时报送材料请试点部门在2023年10月30日前和2024年4月30日前,分别将试点阶段性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报
12、送个私信用监管股,重要情况及时报送。联系人:附件:1.申请信用豁免工作程序2.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3.守 信 承 诺 书4.申请免于失信信息豁免需提交材料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信息豁免清单附件1申请失信信息豁免工作程序1.主动提出申请。在市场监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由失信经营主体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业务部门提出失信信息豁免(以下简称信用豁免)申请。2.当面提交申请材料。失信当事人或委托人向业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4),填写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2)、签署守信承诺书(见附件3)。3.业务部门受理。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不准予信用豁免意见,经
13、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作出信用豁免决定的部门领导进行审核。4.领导审核认定。作出信用豁免决定的领导收到材料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签署决定意见(准予/不准予信用豁免)。5.企业信用豁免。受理部门收到决定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失信经营主体,对于认定符合信用豁免条件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将免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广西)公示及不纳入信用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信用豁免的经营主体。最快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主体申请、豁免一整套流程。附件2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住 所(经营场所)联系电
14、话登记/发证机关决定文书号决定日期处罚内容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主要内容依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信息豁免清单第点第项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豁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及时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符合以上信用豁免情形,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及不计入信用档案。呈领导审批。经办人:年 月 日受理股、所(经办人)意见年 月 日受理股、所(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受理部门领导意
15、见(加盖公章)年 月 日备 注填表须知:1.本申请表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豁免时使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私信用监股股,一份存档。附件3守 信 承 诺 书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本次失信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失信。本单位(个人)已充分知晓,若出现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诺失信行为,违诺信息将被纳入失信记录。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4申请失信信息豁免需提交材料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
16、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附件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信息豁免清单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对于经营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不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错误,未造成
17、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公示的党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经营主体及时改正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18、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对个体工商户和2022年度成立的初创企业(包括农专),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因疫情或非主观意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未对社会造成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对外公告的方式提醒企业及时年报,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报年报的,可以暂不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免提交失信信息豁免申请材料)。二、免行政处罚公示清单因疫情原因未在按时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过后主动补报年报的,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免予行政处罚公示。首次未及时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因年报公示信息出现轻微错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现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性影响和后果,
19、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对一般轻微违法“首次不罚”,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公示。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在信用监管上实行柔性监管措施,经责令整改、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公示及不计入信用档案。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未经设立登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市场主体
20、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组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国企
21、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违反中华
22、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
23、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
24、、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
25、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
26、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
27、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违反定量包装商
28、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9、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30、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出厂、销售达不到原标注等级但仍属合格品范畴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标明该产品所达到的实际等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三十日
31、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
32、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33、,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3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
35、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但有证据证明是第三方平台未尽义务导致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受委托企业的联系方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复产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
36、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至十八条,经营者未按规定的内容、要求明码标价,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的;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没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违反中华
37、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较少的;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规定,但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的;属于中华人
38、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持续时间较短,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小,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39、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持续时间较短,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积极配合完成退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四项,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违法经
40、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内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品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时,未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41、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42、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的。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
43、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情节轻微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产品尚未出厂、销售的价款较小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
44、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
45、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