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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请领养老给付选择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084207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4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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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一、本人於 年 月 日因 (成就原因)成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條件,已詳閱本選擇書之填寫注意事項,並知悉所附相關規定,爰作以下選擇(請務必擇一勾選 ): 1.請領養老給付 2.暫不請領養老給付二、本人作上開選擇前已詳閱所附相關規定:(請依身分勾選 ): 1.公務人員 2.教育人員立選擇書人: (簽名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關人事主管:公保法相關規定(如附件 1) 1銓敘部 97 年 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 號令釋規定(如附件 2) 2教育部同年 4 月 2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39178 號函釋規定

2、(如附件 33)公保法相關規定(如附件 1) 1銓敘部 97 年 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 號令釋規定(如附件 2) 22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填寫注意事項立書人填寫上開選擇書前,請先閱讀以下規定:一、被保險人選擇請領養老給付並領取,或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加保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而未再任加保者,可於 5 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一經領回,不得再行變更。至於已成就養老給付條件超過 5 年請領時效而未再任加保或未申請領回者,其請求權即消滅。二、選擇請領與否應考量之事項:(一)應考量其再任加保之保俸與成就養老給付之保俸孰高,如再任加保之保俸

3、較高,則應選擇暫不請領,嗣再次成就養老給付條件時,再以後段較高之保俸計算,一併請領前後之加保年資;如再任加保之保俸較低,原則應選擇請領養老給付,以較高之保俸先行結算前段加保年資,較為有利。(二)應考量其再任機關是否係為得適用優惠存款之機關例如任職於適用優惠存款之機關者於成就請領條件而未請領時,若擬再任私立學校加保,則可選擇先請領養老給付並可辦理優惠存款,以免將來再次成就條件時,因私立學校為並非適用優惠存款之機關,致喪失其優惠存款之權益。(三)選擇請領養老給付而再任加保者,不得適用公保法第 11 條規定(亦即加保年資應重新起算,不得適用加保滿 30 年免繳保費之規定) ;選擇暫不請領者,得適用公

4、保法第 11 條所定,加保滿 30 年免繳保費之規定。(四)至於保俸高低或有無優惠存款,究以何者較為重要,作為選擇依據,宜由當事人審慎考量;一經選擇領回,不得再行變更。(五)選擇請領養老給付而再任加保,如其日後再任公職加保,再任期間之工作報酬已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即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其再任原因消滅始予恢復優惠存款。三、被保險人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而再任加保時,其若再依法退休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辦理退職者,其屬於舊制公保年資所請領之公保養老給付,得依退休公(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或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之規定,辦

5、理優惠存款。但再次成就條件或離職退保而未符上開優惠存款規定要件者,則不得辦理(含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以及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者) 。3四、本選擇書應填寫一式 4 份,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要保機關、核定機關及當事人各執一份。41、公保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 30 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 30 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 3 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2

6、、公保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 1 年給付 1.2個月,最高以 36 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第 5 項)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如再重行參加本保險時,原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各次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月數,最高仍以 36 個月為限。未達最高月數者,補足其差額,其已達最高月數者,不再增給。(第 6 項)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險,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7、,加計利息發還。3、公保法第 19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4、公保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以後新進加保人員,不適用本法第 11 條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亦同5、公保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其復行任職再投保者,新服務機關辦理加保時,應填送異動名冊一式二份;其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附件 14裝訂線銓敘部 令受文者:中央暨地

8、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27 日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1 號速別:最速件依 88 年 5 月 3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37 條規定意旨,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如附件) ,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其作業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如選擇請領養老給付,一經請領後,不得再行變更;其再任加保時,保險年資應重新計算,不須繳回已領養老給付,且其前後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最高以 36 個月為限;此外亦不得適用公保法第

9、11 條所定加保滿 30 年免繳保費之規定。二、被保險人選擇暫不請領並已再任加保者,其處理規範為:(一)既已選擇不請領又再加保,嗣後即不得再行變更;亦即 不得於再加保而未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之前,要求請領前段養老給付。惟得自其再次成就請領條件之日起 5 年請領時效內,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合併計算,並以最後保俸,計發養老給付,最高以 36 個月為限。(二)至於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者,亦得於離職日起 5 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附件 25裝訂線(三)此類暫不請領人員得適用公保法第 11 條所定,加保滿 30年免繳保費之規定。(四)被保險人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而再任加保者,其若

10、再依法退休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辦理退職時,屬於舊制公保年資所請領之公保養老給付,得依退休公(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之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但再次成就條件或離職退保而未符上開優惠存款規定要件者,則不得辦理(含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並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者) 。三、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後,未再任加保者之處理規範為:(一)可於 5 年內,至原要保機關,填具請領書據,依程序向公保部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一經領回,則不得再行變更。(二)是類人員原可辦理優惠存款者,可憑原核定函副本、公保養老給付通知書及支票,至臺灣銀行或其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優惠存款,並自入帳日起計息

11、。四、本部 90 年 4 月 16 日 90 退一字第 2014623 號、96 年 3 月 20日部退二字第 0962747573 號函釋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解釋未合部分,均同時停止適用。五、本令實施前之個案處理原則為:(一)依司法院第 287 號解釋,過去已依本部上開 90 年及 96 年函釋規定請領之公保養老給付案件,若已逾救濟期限者,不再變更。6裝訂線(二) 已提起行政爭訟而尚未確定之案件 ,或於本令發布日止,尚在行政救濟期限內 ,或已成就條件應請領,但尚在請領時效內而未請領者 ,依本令規定辦理,由要保機關負責通知於本令下達日起 6 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選擇。(三)上開 3 類人員若已領取養老給付而重新選擇暫不請領者,其已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應連同選擇書,由要保機關依程序送請公保部依規定辦理繳回。(四)其餘人員由要保機關依規定將選擇書函送公保部,據以核發公保養老給付或備查登載;逾期未辦理選擇者,視同放棄選擇權,原處分即屬確定。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副本:教育部、國防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均含附件)7裝訂線附件 38裝訂線9裝訂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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