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刑事起诉书.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071506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起诉书.doc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刑事起诉书.doc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刑事起诉书.docx.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刑事起诉书.docx.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刑事起诉书.docx.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刑事起诉书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加害人,代表国家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刑事起诉书范文 1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此致XXXX 人民法院

2、原告:(签名或盖章)XXXX 年 X 月 XX 日附:一、本诉状副本 X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二、证据 XX 份;三、其他材料 XX 份。(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基本相同)刑事起诉书范文 2 检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刑事起诉书范文 3 被告人贺 xx,男,70 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 年 2 月 8 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 7 月 8 日本院决定逮捕,7 月 10 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马 x、罗 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 xx,男,45 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

4、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 年 8 月 8 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0 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 xx,男,57 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 年 8 月 8 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 8月 20 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辩护人宦锐,xx

5、 律师事务所律师。贺 xx 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 xx、乔 xx 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 年至 1994 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贺 xx 指使罗 xx 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 年 6 月,贺 xx 与罗 xx、乔 xx 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 300 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贺 xx 决定自己要100 万美元,给罗 xx、乔 xx 每人 6070 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

6、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 年 7 月 15日,罗 xx 身带由贺 xx 签字的 4 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贺 xx 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 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贺 xx 为 174 万美元,罗 xx为 68l061 美元,乔 xx 为 68 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 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 月 19日,盛大勇将 3551061 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 xx 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贺 xx、乔xx。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1995 年 11 月中旬,

7、贺 xx 指使罗 xx 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 1500 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贺 xx 决定自己要 1150 多万美元,并拿给罗 xx 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 xx 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 xx 在贺 xx 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 万美元” ,连同贺xx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 年 1 月 23 日,钟照欣提供给贺 xx 的账户上收到了 1156 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1995 年 8 月至 xx 年 4 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

8、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贺 xx 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 521 万元,港币 62 万元。对此,贺 xx 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 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 403 万元,港币 62 万元,贺xx 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贺 xx、罗 xx、乔 xx 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贺 xx、罗 xx、乔 xx 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 3551016 美元,贺 xx 还

9、单独贪污公款1156 万美元;贺 xx 共计贪污公款 1330 万美元,罗 xx 贪污公款 681061 美元,乔 xx 贪污公款 68 万美元。贺 xx 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 403 万元、港币 62 万元,差额巨大。贺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项、第 395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 xx、乔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之规定,贺 xx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 xx、乔 xx 属从犯。贺 xx 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 3551061 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贺 xx 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 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朱检察员:毛检察员:郑xx 年 x 月 x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教育范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