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诉申请书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请求事项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理由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此致宜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谭199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