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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pdf

上传人:鼎天工程图书馆 文档编号:20668999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207.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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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完 善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调 控,促 进 固 定 资 产 投 资项 目 科 学 合 理 利 用 能 源,加 强 用 能 管 理,推 进 能 源 节 约,防 止 能源 浪 费,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推 动 实 现 碳 达 峰 碳 中 和,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民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制 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人

2、 民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在 我国 境 内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本 办 法 所 称 节 能 审 查,是 指 根据 节 能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标 准 等,对 项 目 能 源 消 费、能 效 水 平 及 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是 项 目 开 工 建 设、竣工 验 收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政 府 投 资 项 目,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前,需 取 得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3、 意见。企 业 投 资 项 目,建 设 单 位 需 在 开 工 建 设 前 取 得 节 能 审 查 机 关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或 节 能 审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开 工 建 设,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入生产、使用。2第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相 关 工 作 经 费,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纳 入 部 门 预 算,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 五 条 国 家 发

4、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制 定 节 能 审 查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组 织 编 制 技 术 标 准、规 范 和 指 南,开 展 业 务 培 训,依 据 各 地 能 源消 费 形 势、落 实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调 控、控 制 化 石 能 源 消 费、完 成 节 能 目 标 任 务、推 进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进 展 等 情 况,对 各 地 新 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根据 本 地 节 能 工 作 实 际,对 节 能 审 查 工 作 加 强 总 体 指

5、 导 和 统 筹 协调,落 实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调 控,强 化 能 耗 强 度 降 低 约 束 性 指标 管 理,有 效 增 强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管 理 弹 性,控 制 化 石 能 源 消 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 七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由 地 方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负责。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制 定 并 公 开 服 务 指 南,列 明 节 能 审 查 的 申报 材 料、受 理 方 式、审 查 条 件、办 理 流 程、办 理 时 限 等,为 建 设单 位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提 高

6、工 作 效 能 和 透 明 度。上 级 节 能 审 查 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 八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与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为 不 同 部 门 的,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应 与 同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加 强 工 作 衔 接,重 大3高 耗 能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应 征 求 同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意 见,并 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审 批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7、,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前,需 取 得 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核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建 设单 位 需 在 开 工 建 设 前 取 得 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见。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建 设 地 点、主 要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未 改 变的 改 建 项 目 按 照 建 成 投 产 后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增 量 计 算,其 他 项 目按 照

8、建 成 投 产 后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计 算,电 力 折 算 系 数 按 当 量值,下同)1 0 0 0 0 吨 标 准煤 及以 上 的固 定 资 产投 资 项 目,其 节 能 审查 由 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负 责。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其 节 能 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不 满 1 0 0 0 吨 标 准 煤 且 年 电 力 消 费 量 不 满5 0 0 万 千 瓦时 的 固 定资 产 投 资项 目,涉及 国 家 秘密 的 固 定资 产 投 资项 目 以 及 用 能 工 艺 简 单、节 能

9、 潜 力 小 的 行 业(具 体 行 业 目 录 由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公 布 并 适 时 更 新)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可 不单 独 编 制 节 能 报 告。项 目 应 按 照 相 关 节 能 标 准、规 范 建 设,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对 项 目 能 源 利 用、节 能 措 施 和能 效 水 平 等 进 行 分 析。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对 项 目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节 能 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4单 个 项 目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省 级 地 区 的,其 节 能 审 查 工 作 由 项目 主

10、 体 工 程(或 控 制 性 工 程)所 在 省(区、市)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关 牵 头 商 其 他 地 区 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研 究 确 定 后 实 施。打 捆 项 目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省 级 地 区 的,其 节 能 审 查 工 作 分 别 由 子 项 目 所 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 十 条 地 方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在 各 类 开 发 区、新 区 和 其 他 有条 件 的 区 域 实 施 区 域 节 能 审 查,明 确 区 域 节 能 目 标、节 能 措 施、能 效 准 入、化 石 能 源 消 费 控 制 等 要 求。对 已 经 实

11、施 区 域 节 能 审 查范 围 内 的 项 目,除 应 由 省 级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审 查 的,节 能 审 查 实 行告知承诺制。区 域 节 能 审 查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依 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 十 一 条 需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建 设 单 位 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营 方 案 节 能 分 析 和 比 选,包 括 总 平 面 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

12、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 目 能 效 水 平、能 源 消 费 情 况,包 括 单 位 产 品 能 耗、5单 位 产 品 化 石 能 源 消 耗、单 位 增 加 值(产 值)能 耗、单 位 增 加 值(产 值)化 石 能 源 消 耗、能 源 消 费 量、能 源 消 费 结 构、化 石 能 源消 费 量、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量 和 供 给 保 障 情 况、原 料 用 能 消 费 量;有 关 数 据 与 国 家、地 方、行 业 标 准 及 国 际、国 内 行 业 水 平 的 全 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 备 碳 排 放 统 计 核 算 条 件

13、的 项 目,应 在 节 能 报 告 中 核 算 碳 排放 量、碳 排 放 强 度 指 标,提 出 降 碳 措 施,分 析 项 目 碳 排 放 情 况 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 设 单 位 应 出 具 书 面 承 诺,对 节 能 报 告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 和完 整 性 负 责,不 得 以 拆 分 或 合 并 项 目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逃 避 节 能 审查。第 十 二 条 节 能 报 告 内 容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节 能 审 查 机关 应 当 予 以 受 理。内 容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节 能 审 查 机关 应 当 当 场 或

14、 者 5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 十 三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受 理 节 能 报 告 后,应 委 托 具 备 技 术 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 十 四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从 以 下 方 面 对 项 目 节 能 报 告 进 行审查:(一)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节 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政 策 要求;6(二)项 目 用 能 分 析 是 否 客 观 准 确,方 法 是 否 科 学,结 论 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

15、合理可行;(四)项 目 的 能 效 水 平、能 源 消 费 等 相 关 数 据 核 算 是 否 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第 十 五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应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出 具 节 能 审 查意 见 或 明 确 节 能 审 查 不 予 通 过。节 能 审 查 意 见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2 年内 有 效,逾 期 未 开 工 建 设 或 建 成 时 间 超 过 节 能 报 告 中 预 计 建 成 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 十 六 条 通 过 节 能 审 查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建 设 地 点、建设 内 容、建 设

16、 规 模、能 效 水 平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或 年 实 际 综 合能 源 消 费 量 超 过 节 能 审 查 批 复 水 平 1 0%及 以 上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向原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提 交 变 更 申 请。原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依 据 实 际 情 况,提 出 同 意 变 更 的 意 见 或 重 新 进 行 节 能 审 查;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权 限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第 十 七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投 入 生 产、使 用 前,应 对 项 目 节能 报 告 中 的 生 产 工 艺、用 能 设 备、节 能 技 术 采

17、用 情 况 以 及 节 能 审查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验 收,并 编 制 节 能 验 收 报 告。实 行 告 知 承 诺管 理 的 项 目,应 对 项 目 承 诺 内 容 以 及 区 域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落 实 情 况进 行 验 收。分 期 建 设、投 入 生 产 使 用 的 项 目,应 分 期 进 行 节 能 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7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应 纳 入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批

18、 监 管 平 台 统 一 管 理,实 行 网 上 受 理、办 理、监 管 和 服 务,实 现审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可 查 询、可 监 督。不 单 独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的 固 定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应 通 过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报 送 项 目 能 源 消费等情况。第 十 九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应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强 化 节 能 审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组 织 对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落 实、节 能 验 收 等 情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应 按 照“双 随 机

19、 一 公 开”原则开展。第 二 十 条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要 依 法 依 规 履 行 节 能 监 督 管 理职 责,将 节 能 审 查 实 施 情 况 作 为 节 能 监 察 的 重 点 内 容。各 级 管 理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加 强 节 能 审 查 信 息 的 统 计 分 析,定 期 调 度 已 投产 项 目 能 源 消 费、能 效 水 平 等 情 况,作 为 研 判 节 能 形 势、开 展 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第 二 十 一 条 省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报 告 本 地 区 节 能 审 查 实 施

20、情 况,按 要 求 报 送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信 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实 施 全 国 节 能 审 查 动 态 监 管,对各 地 节 能 审 查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对 重 大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意 见8落 实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检 查 抽 查 结 果 作 为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评 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或 节 能 审 查 未获 通 过,擅 自 开 工 建 设 或 擅 自 投 入 生 产、使 用 的 固

21、 定 资 产 投 资 项目,由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停 止 生 产、使 用,限 期 整改,并 对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视 情 节 处 1 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经节 能 审 查 机 关 认 定 完 成 整 改 的 项 目,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可 依 据 实 际 情况 出 具 整 改 完 成 证 明。不 能 整 改 或 逾 期 不 整 改 的 生 产 性 项 目,由节 能 审 查 机 关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 二 十 四 条 以 拆 分 项

22、 目、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通 过 节能 审 查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由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撤 销 项 目 的 节 能 审查 意 见;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逃 避 节 能 审 查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由 节能 审 查 机 关 按 程 序 进 行 节 能 审 查。项 目 已 开 工 建 设 或 投 入 生 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 二 十 五 条 未 落 实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要 求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由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责 令 建 设 单 位 限 期 整 改。不 能 整

23、改 或 逾 期 不 整 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 二 十 六 条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擅自 投 入 生 产、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以 及 以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等9不 正 当 手 段 通 过 节 能 验 收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由 节 能 审 查 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 二 十 七 条 从 事 节 能 咨 询、评 审 等 节 能 服 务 的 机 构 提 供 节 能审 查 虚 假 信 息 的,由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24、 部 门 责 令 改 正,没 收 违 法 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 0 万元以下罚款。第 二 十 八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对 建 设 单 位、中 介 机 构 等 的 违 法 违规 信 息 进 行 记 录,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其 处 理 信 息 纳 入 全 国 信 用 信息 共 享 平 台 和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向 社 会 公 开。对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的,依 法 依 规 实 施 联 合 惩戒措施。第 二 十 九 条 负 责 审 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对 未 进 行 节

25、能 审 查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获 通 过 的 项 目,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予 以 批 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 三 十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节 能 评 审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参与 评 审 的 有 关 人 员 在 节 能 评 审 中 存 在 违 纪 违 法 行 为,依 法 给 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2 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原 固 定 资1 0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办 法(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 0 1 6 年 第4 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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