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 四 五”时 期 社 会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支 持 工 程实 施 方 案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设施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 0 3 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民生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国
2、特色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社会服务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较为突出,服务保障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总量不足。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尚未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缺口较大,残疾人服务设施仍然不足,标准化的军人公墓尚属空白。二是功能布局不优。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还是强制收容设施,与当前关爱型救助理念不符。中西部地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数量少、缺口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服务质量不高。儿童福利机构、光荣院服务设施条件不优。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未得到充分满足,残疾人就业
3、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优抚医院大多数未达到三级医院服务水平。四是发展活力不够。优抚医院、光荣院配置不平衡,设施设备老化,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能力较弱,与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加强练兵备战的要求不相适应。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加强民生保障能力建设,体现着国家的民生温度和治理精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题中之义,是推动 共 享 发 展 的 具 体 体 现,有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和 实 现 共 同 富裕。完善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有利于褒扬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筑牢困难群众、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
4、体关爱服务体系,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困境儿童、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迫切需求,推动社会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5、、提质量,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存量设施资源、服务练兵备战等因素,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分级建设,明确管理责任。(二)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补齐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神卫生福利、殡葬服务、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突出彰显军人贡献与保障对等、关爱与服务一致。(三)因地制宜,节约实用。科学谋划用地选址,践行绿色生态理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避免邻避效应,防止贪大求洋,坚持节
6、约实用,不搞重复建设。(四)多元投入,提高质量。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四、发展目标到 2 0 2 5 年,在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级 政 府 共 同 努 力 下,社 会 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
7、高。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人公墓,满足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 1 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 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五、建设任务(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 童 福利 设 施。支 持 地 级 市 及 易 地扶 贫 搬 迁人 口 较 多 且有 需求的县,建设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集中养育
8、的专业化水平。2.未 成 年人 保 护 设施。支 持 省级、地 市 级 及 易 地扶 贫 搬 迁人 口较多且有需求的县,建设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3.流 浪 乞讨 人 员 救助 管 理 站。支 持 建 设 地市 级 区 域性 流 浪 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升关爱救助、应急救助服务能力。4.殡 葬 服务 设 施。支 持 新 建 殡仪 馆 或 公 益性 骨 灰 安放 设 施,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5.精 神 卫生 福 利 设施。支 持 建设 地 市 级 区域 性 精 神卫 生 福 利 设施,主要包括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会福利院(
9、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医院等,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 士 纪念 设 施。支 持 党 中 央、国 务 院 或退 役 军 人事 务 部 批 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园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碑、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建筑物,二是以烈士陵园为基础的小型纪念堂馆,三是烈士陵园配套的排水、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依托烈士陵园、独立的大型纪念馆不予支持。2.军 人 公墓。综 合考 虑 部 队 驻防 部 署、兵源 输 出、平
10、战 状 态 等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3.优 抚 医院。支 持每 个 省 建 设 1 所 服 务全 省 的 优抚 医 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配置医疗设备。4.光 荣 院。支 持 优抚 对 象 数 量较 多 的 地 市级 及 以 上的 行 政 区 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三)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
11、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3.省 级 盲人 按 摩 医院。支 持 建设 盲 人 按 摩医 院 的 医疗、康 复、培训等基础设施,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能力。(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该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统筹实施。六、遴选标
12、准(一)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设标准。(二)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要应保尽保。(三)优先支持尚无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补齐设施“空白点”。殡葬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火葬区尚无殡葬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做到应建尽建,不留空白。对于改扩建项目,要优先支持建设年代久、服务功能严重不足的项目。(四)对列入 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 且已经中央资金支持过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本实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复支持。七、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
13、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 3 0%、6 0%和 8 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 5 0%申请。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 8 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
14、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 1 0 0 4 5 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3 5 4 3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 2 万元测算。2.未 成 年 人 保护 中 心。建 设 床 位 控制 在 5 0 1 0 0 张 之 间,床均面 积 控 制 在 3 0 3 5 平 方 米 之 间,床 均 建 设 投 资 按 不 高 于 9 万 元 测算。3.流 浪 乞 讨 人
15、员 救 助 管 理 站。建 设床 位 数 控 制 在 3 0 2 0 0 张 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2 7 3 2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9万元测算。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 5 0 万以下的县(区、市),建 设 规 模 控 制 在 2 0 0 0 7 0 0 0 平 方 米 之 间,每 平 方 米 建 设 投 资 按 不高于 0.3 6 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 5 0 万以上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 7 0 0 0 1 6 0 0 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 1 0 0万元标准予以支
16、持。5.公 益 性 骨 灰 安 放 设 施。公 益 性 骨 灰 堂 建 设 规 模 控 制 在3 0 0 0 5 0 0 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 于 0.3 万元测算。6.精 神 卫生 福 利 设 施。床 位 数 控 制在 5 0 0 张 以 内,床 均 面 积 控制在 5 0 6 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 5 万元测算。(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 1 0 0 0 万元测算。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 1 5 0 0 万元测算。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 3 0 5 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 5 万元(含设备购置)测
17、算。4.光 荣 院。床 位 数 控 制 在 1 0 0 2 0 0 张 之 间,床 位 面 积 控 制 在3 0 5 0 平 方 米之 间,床 均 建设 投 资 按 不高 于 1 5 万 元(含 基 本 康 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三)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 疾 人康 复 设 施。省 级、市 级 残 疾人 康 复 设 施建 设 规 模 控制在 4.2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2.残 疾 人托 养 设 施。省 级、市级 残 疾 人 托养 设 施 建设 规 模 控 制在 1.3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
18、控制在 1 0 0 2 0 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 7 5 平方米以内,不低于 5 0 平方米,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2 2 万元测算。八、建设标准(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 童 福利 设 施。按 照 儿 童福 利 机 构 管理 办 法 和 儿 童 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 4 5 2 0 1 0)有关要求执行。2.未 成 年人 保 护 设施。按 照 流 浪 未 成 年人 救 助 保护 中 心 建 设标准(建标 1 1 1 2 0 0 8)有关要求执行。3.流 浪 乞讨 人 员 救助 管 理 设 施。按 照 流浪 乞 讨 人员 救 助 管 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 7 1 2 0 1 5
19、)有关要求执行。4.殡 葬 服 务 设 施。殡 仪 馆 按 照 殡 仪 馆 建 设 标 准(建 标1 8 1 2 0 1 7)有关要求执行。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 8 2 2 0 1 7)有关要求执行。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 Z/T 0 5 6 2 0 1 4)和关 于印发精神卫生防 治体系建设与发 展规划 的通 知 附件 1 精神 卫 生 专业 机 构 建设 指 导意 见(发 改 社 会 2 0 1 0 2 2 6 7 号)有关要求执行。(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 士 纪念 设 施。按 照 烈 士纪 念 设 施
20、 规划 建 设 修缮 管 理 维 护总体工作方案 及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2.军 人 公墓。按 照 军 人 公 墓建 设 标 准(暂 行)军 人 公 墓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3.优 抚 医 院。建 设 标 准 参 照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建 设 标 准(建 标 2 0 1 6 2 6 7 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 0 1 2 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4.光 荣 院(荣 誉 军人 休 养 院)。建 设 标 准参 照 老年 养 护 院 建设标准(建标 1 4 4 2 0 1 0)有关要求执行。(三)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 疾 人康 复
21、 设 施和 托 养 设 施。按 照 残疾 人 康 复机 构 建 设 标准(建 标 1 6 5 2 0 1 3)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标 准(建 标1 6 6 2 0 1 3)有关要求执行。2.省 级 盲人 按 摩 医院。按 照 盲 人 按 摩 医院(诊 所)建 设 标 准(试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九、资金下达社 会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支 持 工 程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直 接 下 达 到 具 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要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2、2 0 2 0 5 1 8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各地要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 1 2 号)和 关于印发社会领域 相 关 专 项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发 改 社 会 规 2 0 2 1 5 2 5 号)规范 资 金 下达 方 式,完善 管 理 办 法,加 强 监督 检查,确保资金安排合法合规。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和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社会服务保障规划与经济
23、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衔接,依法保障设施用地。(二)完善投入机制。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好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及设施运行保障资金。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三)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的审核把关,确保
24、真实性和准确性,指导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储备和实施。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四)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及时更新、调整、补充重大项目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