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燃气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
2
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米取的防 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 行情况
3
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 的设置及管理情况
4
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 情况
5
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
6
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 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 演练落实情况
7
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8
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看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七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八条
符合
1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广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三条
符合
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 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 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 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
1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 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 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 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N
八,条
符合
15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 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17条
符合
16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 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 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 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 危险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符合
17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 法第五十七条
18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 “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 /、查清小放过;防范措施小落实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
基本符合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 放过
19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 条
基本符合
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 间等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三条
不符合
21
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 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 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 95 第 6.5.1 条
五
消防及安全设施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 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 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
2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 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 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 人员使用
GB50160-92 第7.1.1条
基本符合
3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 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 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 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 95 第 6.4.2 条
4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 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 少十两条
GB50160-92 第7.3.1条
5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 ,
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 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 100%的
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GB50160-92 第7.3.1条
符合
6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 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 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GB50160-92 第7.3.2条
不符合
7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 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 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美规定 和要求
GB50160-92
第七章;
GBJ16-87第八章
8
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
路面距离不宜大于 5m,距建筑
物/、宜小于5m
GB50160-92
第7.3.15条
基本符合
9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 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 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具周围
GB50160-92
第7.3.15条
符合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设置防护设胞
10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 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 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 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GB50160-92
第7.3.17条
不符合
11
消防水泵应米用自灌式引水系 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 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 系统
GB50160-92
第7.3.26条
无此项
12
每台消防水呆宜后独立的吸水 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 水管不应少十两条,当其中一条 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 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GB50160-92
第7.3.27条
无此项
13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后两杀 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 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号-条出 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 送全部消防水量
GB50160-92
第7.3.27条
无此项
14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 5min
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 能运转
GBJ16-87 第 8.8.5 条
无此项
15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 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 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 连续运转6h的要求
GB50160-92
第7.3.30条
无此项
16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
离,/、宜超过 9m,乙、丙类装 置/、宜超过12m;工艺装置内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 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 应分层配置
GB50160-92 第7.7.3条
符合
17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 系统
GB50160-92 第7.8.1条
1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 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 度检漏报警装置
GBJ16-87 第 10.3.2 条
19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 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GB50160-92 第7.8.2条
基本符合
20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 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GB50160-92
第7.8.4条
不符合
2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 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 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 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 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 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 95 第 4. 5. 3 条
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 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 — 95 第 5. 2. 2 条
23
司燃液体、气体1房长度大于或 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 栓
GB50160-92
第7.11.2条
基本符便
24
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 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 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 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GB50160-92
第7.11.2条
基本符合
25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 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一一水雾两 用枪
GB50160-92
第7.11.2条
六
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 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
不符合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 模牧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 十九条
符合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 十九条
不符合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 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 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广 条
6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九条
7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 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 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 十三条
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 号
评价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实际情况
检查结 果
备注
一
规划布局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巾的规划和布 局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 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 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与卜列场所、区域的 距离必须符合宿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 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 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 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 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 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 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 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车事管理 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 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4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 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 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 准为50~20年
HG/T20649-
1998 第 2.2.4 条
该区域50年一遇洪 水位为 m,该区域 防护堤高
5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 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92 第3.1.2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符合
6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 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命置在窝风地 带
GB50160-92 第3.1.3条
7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 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
GB50160-92
第3.1.4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 邻近江河的城镇、重 要桥梁、大型锚地、
符合
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 构筑物的下游
8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 过厂区
GB50160-92 第3.1.6条
无此现象
符合
9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 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00m
GB50160-92 第3.1.7条
成品库(甲类)与附 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 于 100m
不符合
10
甲、乙类,2装置或设施与相邻 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50 m
GB50160-92 第3.1.7条
100 m内附近无工厂
符合
11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 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20 m
GB50160-92 第3.1.7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与厂外公路(路 边)的防火间距均大 于20 m
符合
一
工厂总平囿布置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 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 二条
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HG/T20649-
1998 第 4.1.5 条
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2装置、 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 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 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 带
GB50160-92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 工艺装置、罐组、装 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 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 向,未吹向人员集中 区域
基本符 合
4
液化烧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 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 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GB50160-92 第3.2.3条
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 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 场所的阶梯上
符合
5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 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 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 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向
HG/T20649- 1998 第 4.2.3 条
6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 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 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 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向
HG/T20649- 1998 第 4.2.4 条
7
汽车装卸站、液化燃灌装站、甲
GB50160-92
汽车装卸站、甲类物
基本符
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 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 区外,并宜独立成区
第3.2.8条
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布置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 外,危化品库独立成 区,成品库未独立成 区
合
8
米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92 第3.2.9条
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 南部
符合
9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 宜种植绿营或茂密的灌木丛
GB50160-92
第3.2.10条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 体、可燃液体的罐组 与周围消防车道之 间,未种植绿篱或茂 密的灌木丛
符合
10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 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 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 装置区
HG20571-95 第2.2.7条
机、电、仪修布量在
F附近
符合
11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 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快、其他嫌 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
第3.2.6条
12
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 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 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 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 不应与住宅相连
《蒸汽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 程》第183条
锅炉房苗置在单独建 造的锅炉房内,后两 个疏散口
符合
1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 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 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 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 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GBJ16-87 第
3.2.7 条
二
防火间距
1
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 于甲、甲 30m;甲、乙 25m; 甲、丙20m
GB50160-92
第3.2.11条
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 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 间、乐果合成与蒸发 与杀虫双俊化厂房之 间、杀虫双俊化与氯 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 离小于30m
不符合
2
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甲30m;乙25m;丙20m
GB50160-92
第3.2.11条
冰机房与喀咤磷车间 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 于25m
不符合
3
工2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 防火距离不小于10 m
GB50160-92
第3.2.11条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 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
均大丁 10 m
符合
4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 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 火距离/、应小于 25m
GB50160-92
第3.2.11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 500m3)与明火
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 的防火距离大于 25m
符合
5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w 500m3) 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30m
GB50160-92
第3.2.11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 500m3)与全厂
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
离均大于30m
6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w 500m3) 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甲 25m ;乙 20 m;丙 15m
GB50160-92
第3.2.11条
地上司燃液体储罐 (& 500m3)与上2 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30m
符合
7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 距离不应小于 10 m
GB50160-92
第3.2.11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 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 2m
不符合
8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 离不应小于甲 30m ;乙25m ;丙 20m
GB50160-92
第3.2.11条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 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30m
符合
9
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 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87
中规定
GBJ16-87
10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不宜小于5 m,围墙两侧建筑物 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GBJ16-87 第
3.3.12 条
1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 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 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厂内次要 道路的距离/、应小于 5 m
GBJ16-87 第
3.3.9 条
喀嚏磷车间与厂内主 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
于10 m
不符合
四
厂内道路
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阴个, 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GB50160-92 第3.3.1条
工厂有2个门,其中 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 主要出入口
不符合
2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 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 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 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 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HG20571 — 95
第2.2.6条
3
生产区的道路宜米用双车道;若 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GB50160-92
第3.3.4条
4
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 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 时,可设后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 车道。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 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宜 小于12m ,路面上净空图度小应 彳什5 m
GB50160-92 第3.3.5条
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 通道,成品库有环形 通道,但西、南两方 路面/、平整消防车无 法通过,危库区尢环 形通道,消防道路宽 度大于 6m,路面内 缘转弯半径小于 12m
不符合
5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
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范围内, 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 烧、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 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 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92
第3.3.8条
五
厂内管线综合
1
后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 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化工企业总图 运输设计规 HG/T20649-
1998
2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 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GB50160-92 第3.5.1条
3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 空图度小应小于 5 m
GB50160-92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 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为
5 m
符合
4
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 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 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
(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 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 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GB50160-92 第3.5.4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 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符合
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 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 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 入和积聚的措施
GB50160-92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 燃气体设备30 m以 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 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 措施
不符合
6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 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 或路肩上下
GB50160-92 第3.5.6条
无专门的污水管道
无此项
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 号
评价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
从业人员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第七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 极落实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 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 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九条
7
其他从业人员也当按照国冢刈天 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 合格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
8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劳动者享用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劳动法
一
设备和设施
▲
工艺设备与设施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2、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 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 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二 十四条
4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 的设备,具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 燃烧材料制造
生产设备安全 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第5. 2. 6条
5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 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 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 漏
GB5083-1999
第6. 4. 1条
6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 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GB5083-1999
第6. 7. 2条
7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
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GB50160-92
第4.1.1条
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 料,保冷采用阻燃型 聚氨酯泡沫
符合
8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 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 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 物料并后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 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 封等阻火设施
HG20571-95
第3.1.11条
除杀虫双车间外,其 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 均装设了阻火器
1、2、
3符合
4.不符
合
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 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
(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第141条
10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 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 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 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 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 直接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第144条
11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 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 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 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 急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92
( 1999版第
4.4.11 条
12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 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 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第6. 4. 4条
1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 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 用焊接连接
GB50160-92 第4.3.1条
各车间均符合
符合
14
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 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 物
GB50160-92
第4.3.2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未穿过其它建 功无关建筑物
15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 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GB50160-92 第4.3.3条
未引入化验室
16
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 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 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 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 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 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 污水管道
GB50160-92
第4.3.4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 空或沿地敷设,仅乐 果车间存在管沟敷 设,且无防止气液在 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不符合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
19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20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 验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第154条
21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 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 和清晰
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第166条
22
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 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 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 施
光气及光气化 产品生产安全 规 程
GB19041-2003
第5.2.3条
23
液态光气和异鼠酸甲醋等装置系 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 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 止槽内设冷却盘管
GB19041-2003
第5.2.7条
24
输送含光气物料应米用无缝钢 管,并宜采用套管
GB19041-2003
第条
25
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 焊接,严禁米用丝扣连接
GB19041-2003
第条
26
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 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 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
GB19041-2003
第条
27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 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 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 状态卜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 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GB19041-2003
第条
▲
电气设备与设施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 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 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 态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2
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 静电检测报告
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
施监测中心于 2004 年7月9日出具的电 气安全检测报告。
3
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 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安 全监察规定第
10条
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 了电机保护器,办公 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 开关,其余插座均未 安装漏电保护器。
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 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 志,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GBJ16-87 第 10.1.3 条、第 条
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 单独的供电回路,配 电线路均穿管保护。
5
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 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 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 缆
GB50214-94 第5.2.5条
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 埋地敷设。
6
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 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GBJ54-83 第
5.4.1 条
电缆穿墙或穿楼板 时,均穿钢保护。
7
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 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后腐 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 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 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 开关
HG/T20586-96
第6.0.1条
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 环境,主要采用软线 吊灯和工矿灯照明。
8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 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 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 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 体
HG20571-95
第3. 2. 4条
9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 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 雷保护装置
HG20571-1995
第3.3.1条
烟囱、办公楼、厂房 等均设有防雷装置, 金属设备、储罐(壁 厚>4mm)已作接地 保护。
10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 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 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HG20571-1995
第3.3.6条
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 避雷器,低压线进户 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 并作重复接地。
11
正常小带电用事故时可能带电的 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 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
HG20571-1995
第3.4.1条
各配电装置及疑电气 设备均有接地保护。
12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 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GB50057-94
第3.5.6条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 上未架设低压线、通 信线和广播线;
13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 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 不小于25mm ,壁厚/、小于的钢 管或直径不小于 20mm的圆钢, 并镀锌
GB50057-94
第4.1.1条
经检查,避雷针的材 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 范要求。
14
配电装置长度大于 6m时,其柜 (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
GB50053-94 第4.2.6条
厂总配电室内高、低 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 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 电装置长度均大于 6m ,其屏后设后两 个出口。
15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 出口
GB50053-94 第6.2.6条
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 只设一个出口,厂总 配电室高、低压室符 合规范要求。
16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用完全保证 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 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 度
《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三 十二条
公司制定了《安全用 电管理制度》以及在 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 接班制度、巡逻检查 制度等一系列女全生 产管理制度
17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 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 血
《电气安全工 作规程》第七 条
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 全要求。
18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 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 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 30s
内自启动供电
GB19041-2003
第条
▲
防护设施
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 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 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 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 95
第3. 6. 1条
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 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 或安全围栏
化工企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 95
第3. 6. 2条
3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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