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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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认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提高, 带来的危险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不断出现。为了规制危险驾 驶机动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 (以下简 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条罪名一一危险驾驶罪。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自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犯罪行为 45 , 556 起。较去年同期下降 39%。其中,醉 酒驾驶机动车 8.756 起,较去年同期下降 33.6 %。全国因酒 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 134 人,较去年同期下降 30.2%。 其中,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 105 人, 较去年同期下降 33.1%。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新罪名,笔 者尝试对危险驾驶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 相关司法认定进行探讨,以求同仁指点。 一、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客观 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道路上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 首先是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因此“在道路 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二是醉酒驾驶;三是 驾驶机动车。如果不是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不构成危 险驾驶罪。 (一 )对道路的认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这里的“道路”是危 险驾驶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如果不是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 动车, 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 “道路” 应该包括那些呢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 (1) 项的规定: “道路” ,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道路”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公路:二是城市道路:三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 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笔者试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道路”所包括的三个方面进行以下分析: 一是公路。根据《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YTJ002-87) 第 1.0.1 条的规定: 公路是指联结城市、 乡村和工矿基地等, 主要供汽车行驶、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以及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 )第 2 条第 2 款 的规定:公路还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这就 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公路均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 定的“道路” 。在公路网中按地位公路可分为国道、省道、 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公路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对于不属于公路规划、建 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或者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 的等外公路, 就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所规定的 “公路” 。 二是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 条的规 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 条件的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 90)的规定,城市道路又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 干路和支路。城市中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如果不允许 社会机动车通行的。 不属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所规定的 “城 市道路” 。 三是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 里“单位管辖范围”既包括广场、停车场等用于车辆通行的 场所; 也包括专用公路, 即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 养护、 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 路。上述场所、道路如果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不属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 。 (二)对醉酒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 (八)》第 22 条增加的《刑法》第 133 条之 一(以下称“刑法第 133 条之一”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称《刑法》 )第 18 条 第 4 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的“醉酒” 《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所指“醉酒” 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确定。而《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醉酒”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员 在被查处时,通过对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来确定。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 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 20m/ 100ml 小于 80m/ 100m1 的,属于饮酒后驾驶,既驾驶人员在饮用 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 期间驾驶车辆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 等于 80m/ 100ml 的,就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就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员是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还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不看驾驶人员的意识状 态。也不论是生理性醉酒还是病理性醉酒,确定的标准是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 (三)对机动车的认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这里的“机动车”也 是危险驾驶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如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不 是机动车,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机动车”包括那些 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 (3) 项“机动车”是指以 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 2000 年 6 月 5 日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 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 登记……”的规定,机动车一般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或者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以下简称 “车辆登记机关” )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尚未办理登记但为了 临时上道路行驶而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 定》和《拖拉机管理规定》的规定,机动车一般可分为:大 型载客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核载 10 人 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中型载客汽车 (含核载 10 人以上、 19 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重型、 中型载货汽车; 大型、 重型、 中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 汽车;轻型、小型、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 客汽车以及轻型、 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原四 轮农用运输车 );三轮汽车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 小型、 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 驾驶 ) :发动机排量大于 50ml 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 / h 的三轮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大于 50ml 或者最大设计车速 大于 50km/ h 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 50ml,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 / h 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大型、中型轮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 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 二、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 )《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与《道路交通 安全法》有关处罚的关系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 (八 )》 , 第 22 条规定: 在《刑法》第 133 条后增加 1 条,作为第 133 条之一: “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 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了与 《刑 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相衔接,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再 次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原第 91 条第 1 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 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 第 91 条第 2 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将原第 91 条第 2 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千元罚款。 ”修改为第 91 条第 4 款“醉酒驾驶营运机 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 《道 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路交通安全法》的再次修改取消了对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 政拘留、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规定,取而代 之的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 要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据 《刑法》第 133 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 )危险驾驶罪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与其 他犯罪 《刑法》第 133 条之一第 2 款将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危险 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设置最低的罪名,也就是说 只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在目前只能依 据择一重罪的原则,以其他犯罪所成立的罪名认定。 1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故 意犯罪。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是行为犯,既 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 的法定危险的犯罪形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既指违反 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 第 5 款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事件。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 上是故意的,但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主观上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是以发生法定 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根据 200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饮酒后 (包括醉酒后 )驾 驶机动车辆,死亡 1 人或者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者主要责任;死亡 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 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 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 车的驾驶人员就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刑法分则危害公 共安全罪中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 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危险驾 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应当根据 2009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 题的意见》规定: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 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 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 伤亡的, 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可见,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就在于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在醉 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危险驾驶罪的数罪并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 人员在被查处后以暴力等手段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检测 等正常执法活动,又故意阻碍、冲闯关卡等暴力抗拒执法行 为,不属于刑法第 133 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机动车,同 时构成其它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应该以危险驾驶 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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