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 关于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 关于送达地址的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就主合同在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中的送达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送达地址与方式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 二、乙方送达地址与方式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主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
2、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2.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自然人的,须为非配偶成年近亲属的真实信息,并不得为主合同的当事人;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与乙方关系:。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三、双方确认1.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2.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
3、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4.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四、附则1.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提供,并确认有效,明确知晓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