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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在招投标中几个共性问题的探讨.docx

上传人:西米老师 文档编号:2050631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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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在招投标中几个共性问题的探讨【摘 要】招标投标制在水利工程中虽已实行多年,但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在其招投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为体现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合法,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共性问题,还值得我们大家的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共性问题;探讨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得以推广和实施,开创了我国水利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新格局,最终将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建筑招投标市场化、有序竞争模式形成工程造价的新体制。但是在地

2、方水利工程基础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运作方面,依然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部门和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程序不规范、市场主体守法意识较差等想象。纵看前几年的招投标,不规范及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使工程招投标这一“规范化、市场化、公开化”的法律行为蒙上阴影,同时也为工程的实施埋下了质量隐患。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招投标,体现其公平、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便使招投标市场的运作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1. 招投标过程的泄密现象及防范措施 依据招投标程序,承包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以前,应按建设单位的约定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踏勘和答疑会议。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招标人大都是集中安排

3、投标人进行此项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管理工作的便利,但在无形中却导致投标人身份的相互泄露。这不但严重干扰了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而且为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标的可乘之机,既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又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再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过早组建、保密工作做得不够好,也造成投标评标结果公正性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且违反了招投标法“评委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相关规定。有些招标人在开标前未设置专门的评标专家休息室,致使评标成员在评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

4、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颠倒评标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泄密问题的措施建议: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进而取得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单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2. 延长评标时间,提高评标结果质量 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地投标文件将达 36 个,而对公开招标大型工程,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到 7

5、 个以上。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一个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 1 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也只有 2 天左右,专家对每一个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 2 小时。我们知道,单就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长达数十页至上百页,再加上貌似简单实际复杂的商务标,可想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评标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就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为保证评标质量,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便专家有针对性的进行评审;再者,适当延长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依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增加 2 至 3 倍的评审

6、时间。这样既能选择一家最优秀的投标单位,同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下,也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可观的经济和管理收益。 3. 重视不平衡报价的审核评定 所谓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作出合理适当调整,以期在评标时不至于因价格偏差较大而影响中标,同时又能在中标后实施结算过程中尽早多收入或争取更多的盈利。通常情况下,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作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运用大都集中在能够早收到钱款的项目、估计以后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因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以后会修改的项目、计日工项目等。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运用将

7、增加其工程收益,另一方面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无形的损失,因此在对投标人商务标的评审中应予以高度重视。然而,由于上述专家评审时间的不足以及所选专家能力所限,投标人的不合理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被发现。众所周知,目前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大都采用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总价中标的评审原则,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为准。如果投标人偷梁换柱调整减少清单工程量,提高综合单价,评审时不加以重视,只注重综合报价的审核,将造成实际结算中的经济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加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有关条款,如: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水平偏离过多时(超过 10%),将被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

8、将被扣分或者作为废标处理等。 4. 合理界定投标合理最低报价的几点建议 工程报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如何体现“ 合理” ,让工程中标价格低的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这是难点。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施工企业成本的最低报价。由于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定额尚处于空白阶段,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当前还没有相对的确凿依据。因此,近几年来对于没有明显错误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一般选择推荐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最为中标的第一人选,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审要求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一下几点。 4.1 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这种做法在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当然,要确定投标单位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这方面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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