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补充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
2、同终止条件。本条款涉嫌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并且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3、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利解除劳动。条例的规定属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
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 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
6、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实施条例的本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7、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本条款涉嫌违反上位法。但可惜法律对此没有类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因此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嫌违反上位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8、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见以上几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集体裁员“时适用。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
9、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实施条例擅自将适用于集体裁员的条款扩大到了个别裁员的情形中,涉嫌违反上位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第二十
10、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实施条例的该条款一是对支付了赔偿金是否还要支付补偿金做出了释明。二是将支付赔偿金的时限追溯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即“自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本条款违反“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原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规定其一即签订了培训协议及服务期后,用人单位因为劳
11、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要支付违约金。次规定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规定。其二,本条款将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即使劳动合同有效,只要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涉嫌违反上位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施条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完全绑定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