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篇一: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申请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 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镇。 被申请人: 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申请事项:请求市区人民法院分别追加 设计有限公司和 监理有限公司为建工有限公司诉市区 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申请理由:上述两被申请人分别系本案原、被告所争议工程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
2、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将 设计有限公司和 监理有限公司均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准许。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年月 日篇二: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贵院送达的原告厉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收悉。鉴于本案原告起诉所涉的城二期工程是罗向申请人承包后,又将其中2 幢房屋交由王承包,而原告承包了该工程 5 幢楼房中的水电安装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水电安装工程的进度款等款项,均由罗、王直接与原告结算和支付的。鉴于此,申请人认为,王属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之规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本案事实真相,有利于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特要求贵院追加王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敬请贵院准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 O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