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XX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 XX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如下:一、XX 年 12月 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 XX年 1月 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年,每月增加元;缴费年限不满 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
2、员),每人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元。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 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150元;月养老金在 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 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月养老金在 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 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70元;养老金在 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 60元。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
3、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 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 3050元/月。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
4、的,补足到 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 年 7月 7日至 1945年 9月 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440元;1945 年 9月 3日至 1949年 9月 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420元。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XX 年12月 31日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 65周岁不满 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90元;年满 70周岁不满 75周岁的,每
5、人每月再增加 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 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130元;年满 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150元。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 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5号)的规定。十一、自 XX年 1月 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14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1331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1210元。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