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市肿瘤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Sr-90 敷贴治疗及 I-125 粒籽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鲁环辐表审2017026 号经研究,对临沂市肿瘤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Sr-90 敷贴治疗及 I-125 粒籽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一、临沂市肿瘤医院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陵园东街 6 号。该院在临沂市河东区中昇大街与智诚路交汇处建设了一座新院区,拟在新院区内西北侧新建一座核医学楼。本项目属于新建,主要包括:(1)在核医学楼一层东侧区域利用99Mo-99mTc 发生器制备 99mTc,用于放射 诊断, 99mTc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775E+7Bq,年最大用
2、量为 6.94E+12Bq;在二层西侧区域利用 131I 开展甲功测定和甲癌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 2.96E+9Bq,年最大用量为 1.48E+12Bq;工作场所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 2.99E+9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2) 依托新院区门诊综合楼一层南侧 CT 室开展 I-125 粒籽源植入,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2.96E+6Bq,年最大用量 2.96E+11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将核医学楼二层西北侧一间房间划为敷贴室,利用 1 枚 Sr-90 开展敷贴治疗,放射源活度为 7.4109Bq,属类放射源。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
3、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一) 严 格执 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 1 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各工作场所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2.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 训
4、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二) 加 强辐 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2. 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 18 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 1 人 1 档。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每 3 个月进行 1 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3.辐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的区域内按照规程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并穿戴必要的
5、辐射防护用品,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4.从事放射治疗或诊断时,应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三 )做好 辐 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医院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2.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外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 2.5Gy/h,并实行医生通道和患者通道分离。核医学工作 场所要按照要求设立独立的排风系统。3.敷贴器要设置专用保险箱,明确专人负责保管,落实
6、防盗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或被盗。4.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定期盘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设置专用保险箱,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5.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水的产生。放射性废水须经专门的废水收集系统排放至专门的衰变池内,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同时确保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满足排放限值的要求。按要求设置放射性废物衰变箱,交替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收集到符合规范的放射性废物衰变箱内,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否则应送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理。6.配备至少 1 台 X-剂量率仪,2 台表面沾污仪 ,
7、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四) 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计等部门报告。三、该项目竣工后, 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 10 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备案。经办人:石岩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