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 年 12 月 2 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2、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第三条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3、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保护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充分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大拆大建。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标下达、项目审核、
4、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等工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初审、实地踏勘、实施监管、在线报备、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验、在线报备和复垦耕地管护等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第五条 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试点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对在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5、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和当地社情民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村镇体系、农业发展、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各地指标需求等因素,分解下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确定拆旧地块复垦面积的依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应当
6、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拆旧建新意愿等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拆旧建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新用地的比例,优先保障农村用地。第九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应当落实到项目,按项目进行封闭管理,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两年。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第十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三)拆旧安置所需资金有
7、保障;(四)拆旧地块不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第十一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区基本情况。对项目区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产业现状等进行简要说明,重点说明项目区位置范围(落实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现状及基础设施现状等情况、申请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安置、建新拟使用指标情况、总投资及建设期限等;2项目区合法性、可行性和复垦潜力分析;3项目区实施方案。拆旧区复垦方案应当说明涉及的拆旧村庄及规模、拆迁户数和人数,拆旧区复垦工程建设标准,复垦为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安置区建设方案
8、应当说明安置区涉及的户数、人数、安置方式,拟用于农民安置住房、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规模,安置区总建筑面积、容积率、节地率等;城镇建新区规划方案应当说明拟用于商业、住宅、工业及其他用地规模等;说明乡村风貌、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4项目区实施管理。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安置补偿计划及落实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措施等;5资金筹措及投资估算。说明资金估算总额、筹措渠道,明确拟用于安置补偿、拆旧区复垦、设施配套建设等资金;6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
9、调整的原则和依据、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土地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等内容;7保障措施。说明组织机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及安置区地质灾害避让等措施。(二)图件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对应的遥感影像图(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2项目所在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编制的项目区实施总体布局图;3不小于 12000 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城镇建新区勘测定界图;4拆旧区实施规划图。(三)相关材料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2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踏勘报告与审查意见;3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论证意见;4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
10、资金承诺文件;5公告、公示、听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证明材料;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418 号)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实行“拆旧 -安置”方式设置的项目区,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录入国土资源
11、部在线监管系统;实行“拆旧-城镇建新”方式设置的项目区,应当在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并确定建新地块位置后方可申报。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 ,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保证质量
12、。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当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为主,整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关的路、水、电和治安、社保、医疗、科教、文体等各方面资金,发挥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
13、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及最新遥感影像资料,对备案验收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拆旧区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安置区规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及影像资料;(四)项目区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
14、门应当及时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第五章 周转指标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先垦后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分别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对指标的下达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第二十二条 周转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周转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应当最大限度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的,应当严格指标管理,
15、确保所涉行政区域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地块总面积,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不高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第二十四条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按年度、分项目建立。严格遵循“先安置,后拆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安置占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的规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周转指标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复垦耕地质量与后期管护第二十五条 项目拆旧复垦耕地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复垦耕地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 50cm 以上,并做到“田面平整、土壤肥沃;灌排配套、设施先进;
16、道路通畅、方便生产;林网适宜、生态良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复垦耕地的日常监管,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进行管护。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做好复垦耕地及农民安置建新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复垦耕地的分配,应当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告。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鼓励将复垦耕地用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第二十八条 复垦耕地承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
17、地力,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长期发挥效益。严禁边复垦边撂荒,严禁复耕后又被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第七章 权益维护第二十九条 项目选点布局时,应当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 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 30 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监督。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调剂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足额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等,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和返还,应当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筹平衡拆旧复垦、社区建设、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第三十一条 项目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以开展增减挂钩为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