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违反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处罚依据 ,安监总局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罗列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的 40 项检查重点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违反 8 项工艺管理以及 8 项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适用处罚依据如下:工艺管理方面(8 项)1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2、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4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 6.1.5.1 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6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
3、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 8.2(3)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8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设备设施管理方面( 8项)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
4、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 6.3.11 条、第 6.3.12 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 6.1 条、第 7.4 条处罚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4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
6、月未恢复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 8.3.5 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