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水电治理与使用制度 一、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按表(水表、电表)计费治理。二、每月由水、电工人按时查数报总务处。三、不准使用电炉和电力部门不同意使用的电器(公用除外),违者除给予经济处分并没收其器材,如造成不良后果,应追查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要照价赔偿。四、因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治理员要负责充分利用校内设备想方设法处理,以不阻碍教学和生活为原那么。因学校内水、电路出现缺点,应在半小时内查明缘故,进展维修,恢复正常运转,确属一时处理不好,要及时报告。五、对全校公用电灯,不按时开关,坏了又不及时修理超过两天的,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六、对水、电器材,保管不善,损坏和遗失者,照价赔偿。七、学校倡导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假设觉察长明灯,长流水,要追查所在办公室及责任人的责任。八、治理人员不执行学校各种赔偿制度的要追查责任;使用者不接受治理人员处分,又讲不出正当理由者要加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