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舞弊的经济博弈会计舞弊的经济博弈会计信息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然而,导致会计舞弊行为普遍的最主要根源在于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驱动。 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工作行为都十分讲求成本效益原则,追求效益是其至上的原则。会计行为从某个角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的基础,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推动着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规。换句话说,导致会计舞弊行为泛滥的最主要根源在于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驱动。? “囚犯悖论” 与会计舞弊行为模型的构建? A、B 两同谋嫌疑犯被警察抓获并分别关押审讯。条件:(1)两人不能互通信息,个人只能在收益最大、
2、损失最小原则下做出招或不招的选择;(2)暂不考虑价值判断。法官告诉他们:(1)两人均招供,各判刑三年;(2)两个均抵赖,各判刑半年(或许因证据不足);(3)如一人招供,一人抵赖,招供者释放,抵赖者重判五年,模型如下:(以下各图中数据系虚拟,只用来说明问题)? B 囚犯? 招供?抵赖? 招供?3A ,3B?0A,?5B? A 囚犯? 抵赖?5A, 0B?0.5A,0.5B? 这是博弈支付矩阵,每格第一个数字是 A 支付,每格第二个数字为 B 的支付。即矩阵第一行 3,0 为 A 选择招供的付出,第二行 5,0.5 为 A 选择抵赖的付出;矩阵第二列 3,0 为 B 选择招供的付出,第四列 5,0
3、.5 为 B 选择抵赖的付出。我们来看,假如 B 抵赖,A 招供就被释放,抵赖判半年,A 招供比抵赖好;假如 B 招供,A 招供判刑三年,抵赖判刑五年,A 招供比抵赖好。同样 B 也如此。可见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都是招供。由于受条件限制,二人均选择了招供,被判刑三年,因为他们都不愿意承担自己抵赖而别人招供的风险,这种选择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作出。因双方抵赖才判刑半年,显然招供的选择不是最好的,这就经典的博弈论中的“囚犯悖论” 。? 据此,我们来构建一个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犯困境” 。假设甲乙两个企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有两种选择:如实做账(合法)、弄虚作假(违
4、法)。模型如下:? 乙企业? 合法?违法? 合法?1,1?0.5,2? 甲企业? 违法?4,2?2,4? 我们看一下:甲如何选择:如果乙如实做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3 个利益单位(41=3);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 1.5个(20.5=1.5)个利益单位。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从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企业“不造(假)白不造” ,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会计舞弊与治假行为的博弈分析? 我们试分析一下,会计作假行为究意需要“付
5、出”什么呢?即应承担的舞弊成本,主要有: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几乎为零;实施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制裁、惩罚,这是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方面具体有如其行为受到某些限制,如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解散等处罚;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应当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经济信誉受到的损失。其他还有如行为人、责任者受到的各类法律责任的追究。以上这些付出用 C 表示。 “产出”呢,则是通过舞弊行为谋取的各种不正当经济、政治利益,用 B 表示。舞弊行为一旦被严厉查处而受到惩罚的付出的全部应为(CB),用 q 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
6、关系如下:? 弄虚作假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 如实做账的期望收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 0):?0q0(1q)=0? 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弄虚作假。? 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如实做账。? 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 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 即 B/(2BC)? 此式中,B 是常数,C 是变量,代表法定成本,代表被追究率;至此我们得出了决定治假效果的两个变量 C、q。? 我们看到,旧会计法赋予的 C 与 q 都较小,法律条文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结果造成无人负责,加之其
7、规定大多对企业不对人进行处罚,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权大于法律,执行系统效率低,权威小,心存侥幸,极易成功,即使查出来罚款,损失的也不一定会影响管理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既没有经济制裁,更谈不上法律的追究。领导者责任不到位,处罚标准不明。力度微弱,因为一个企业如实做账而另一个企业舞弊账,如实做的获益很小,舞弊作账的则获益很多(因被追究风险小,但潜在利益巨大),必然舞弊之风蔓延。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旧会计法规、法律确定法定成本 C 过低,查处力度弱(q 极低),就导致了会计行为主体较为普遍的非法律安排。? 同时,我
8、国产权改革未完成,没有大量的合格的交易主体,就不可能形成正常交易秩序,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国有资本所有者虚拟或缺位引起了交易行为的扭曲,表现为个人的效用的最大化行为可能导致集体、国家的非效用最大化行为。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和经营者的激励不足,让这种没有人格化的终极所有者来关注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信息质量与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如何,可想而知。?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只有及时修订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规范和促进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才能促进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惩治会计舞弊的两点建议? (一)加大法定成本 C 的设定? 首先对会计者而言,实施违法行为期望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应低于所耗费的成本,即“
9、投入”大于“产出” ,唯有如此,其行为被视为无“效益”而作罢。因而,这种舞弊行为的边际成本主要取决于违法行为的非法获得额和被追究率。其次,对受害方而言,会计违法行为的成本应不足以抵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三,对法律制定方面看,其成本的设定应能有效地遏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足以补偿受害方面的损失,体现社会的公正制裁,补偿社会经济秩序所遭受的侵? 害。? 从现实情况来看,单位出现编造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会计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相应,新会计法第 4 条、第 21 条、28 条、45 条,进一步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同时全面扩大了其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纪的惩治
10、力度。修改后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宗旨,较好地界定了不同责任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法定成本 C 的安排。?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舞弊的被追究率 q。? 在法定成本 C 既定的情况下,其治假效果取决于被追究率 q 的高低。因为离开了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制度就形同虚设。看监管方与企业的一个博弈矩阵:? 企业? 合法?违法? 严 ?惩?5?8? 监管方? 惩罚不力?2?6? 此格局中,理性的企业会计人应选择如实作账,因为尽管作假谋利很大,但却要冒极大的受到严惩的风险,损失巨大。? 假设追究率只有 20,则进行行为选择
11、时,比较两个加权值,? 如实做账:5202(120)=2.6? 弄虚作假:8206(120)=3.2? 从经济学理性角度看,仍应选择作假账。从关面博弈分析可知:即使 C 法定成本足够大,但 q 偏小,以舞弊方只是不可信的威胁,必然要继续舞弊。? 可见要体现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只有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执法力度。加大惩治力度(如严惩的持续性,广泛性以及重惩),也增大作假账要受严惩的心理预期。同时使会计规范刚性化,在监管环境与制度上做出有效安排,有利于引导会计行为的规范化。在新会计法的实施上,首先,要加大宣传,带头执法,抓住典型,及时处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在强调内部约束和内部控制的同时,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在发达国家,由于有着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与严厉的惩罚措施及高效执法系统,加之责权结合的企业制度,使会计人员不敢心存侥幸。PAGE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