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页飞普电瓶特级经销商销售合同供方: 随州市飞普电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共同信守。一、由乙方 省 地区销售甲方生产的各型号电动车专用电瓶。二、电瓶上打上 标记,该标记在该地区只能乙方独家销售。三、甲乙双方协定乙方月销售量必须 组,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销售量,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四、现款结算。账号由甲方财务部提供相关资料给乙方。款到五个工作日内发货(节假日顺延) ,通常情况下三日内发货; 五、甲方必须保证产品质量,1014AH 电瓶保质期为八个月,1720AH 电瓶保质期为五个月,以电瓶出厂日期
2、为准。在保质期内若电瓶的容量低于设计容量的 60。则乙方可将电瓶返回甲方更换新电瓶。1720AH 电瓶超过保质期三个月内可更换维护电瓶,1014AH 电瓶超过保质期七个月内可更换维护电瓶。返回三包电瓶的来回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六、甲方承担从 到 长途运费,到站后短途费用由乙共 2 页方承担。七、建议乙方供给零售商的价格采用甲方提供的标准供价,不得低于甲方的标准供价。最高在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双方合作期间所有约定,协议一律以书面盖章为准, (传真件有效) ,任何口头承诺一律无效。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有争议,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九、代理期限为一年,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方:随州市飞普电瓶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中行卡号: 4563517615300303884 电话:农行卡号: 95599 8327 99678 32715 户名:万道兴 传真:电话:07223307111 传真:07223307176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