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规则与程序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录取中将继续扩大学校的录取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目前各省市主要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录取的办法是“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所谓“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提档比例的确定和考生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二是招办实行监督管理,对学校执行招生政策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遗留问题由学校处理。所谓“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录取办法
2、就是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投档。这个比例一般不低于 112。按照国家的规定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 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教育的公平性在招生方面的体现为:在考生本人条件可选择的范围内,对所有新生应该按照以上三项原则从中择优选拔。录取过程中具体贯彻高校招生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不管是进 “大门”(学校)还是进“小门”(专业)都要坚持这个原则。 高等学校不得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规定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本校的录取规则,在招生录取中不得临时变更,违背已公布的录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