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行政理论创建和谐社会行政伦理与和谐社会理性诉求的公度与通约在于追求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契合。行政伦理所追求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理性双翼”,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可能并且持续。和谐社会的核心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秩序,这也是行政伦理的终极关怀。行政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因共同的价值追求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以“服务型政府”为导向,重铸公共行政价值首先,要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性。“服务型政府”是回应人民需要的政府。一般来讲,一种政治理念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的政治目标;一是作为政治实践中行政人员的价值观。“
2、三个代表”中“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论断,既是我们党的执政目标,也是引导我国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政治实践的基本原则。“执政为民”是对上述论断的浓缩,重点在“为民”上,即要求行政人员在思想深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为民行政的理念。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本着“努力满足公众需要”的原则来开展行政实践,努力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价值期望,并不断加强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真实的需求并且做出积极的回应,做到“服务到位”。其次,要重视人民参与,扩大民主。具体做法是:第一,放权于基层,将科层制中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的基层团体或个
3、人引入到政府管理活动中来,也就是要赋予这一部分人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没有人民的参与,政府始终是不完整的。鼓励民众参与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又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的支撑。第二,让权于顾客。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应该是服务的提供者与顾客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给顾客更多的权利,让他们能够有充分的权利和空间来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再次,要勇于接受民众的监督。“服务型政府”是接受人民制约的政府。众所周知,在传统官僚政治下,政府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常常是:国家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从而使权力成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权力是放荡不
4、羁的、不受制约与监督的。而“服务型政府”根源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其“权源”与“物源”的基础决定了政府权力的人民意义。“服务型政府”中的“人民”不再仅仅是行政关系中的行政课题,不再仅仅处于完全被动、绝对服从的地位,而是具有一定主体地位的、可以自由表达自身诉求的群体。“人民政府”的理念就内涵着接受人民监督与制约的合理成分。二、以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为基准,强化公共行政责任“责任”这一范畴在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性在于:责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之一。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严格追究公共行政的消极责任。责任是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义务,以及对自己
5、选择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应承受的后果。责任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客观规定,但是,责任的履行是受个人意志支配的主观实践。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失职、渎职和不负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责任冷漠症”的怪相,具体体现在:“权力对责任的回避”和“权力对责任的侵犯”两种表现形式。这些怪相的存在,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必须要不断强化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完善消极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责有负”、“责能负”。真正实现行政人员将积极的责任内化为个人信念,将责任的“他律”转化为“自律”,不把责任看作是外在的负担。当公共行政人员面对责任,不是觉得“要我干
6、”,而是觉得“我要干”时,就能形成“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良好公共行政风气。第二,依法规定公共行政的客观责任。行政人员的客观责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岗位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要求行政一经确立了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乱用职权;必须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二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确保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为此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基本的法律精神:行政合法;违法有责;越权无效。三是政治责任。由于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就是人民的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都要承担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