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职追究制范本失职追究制根据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机关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种类及责任追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严肃法纪,确保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二、失职的种类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办、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擅离岗、脱岗,耽误
2、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行为。三、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失职追究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