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用电平安治理规定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历证书的专职治理人员进展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临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缺点停顿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平安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操纵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标准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纳矿用变压器,假设用一般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