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喇叭音量-1九、喇叭音量1.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應符合本項規定。2. 喇叭音量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2.1 車輛種類(車別) 相同。2.2 車身式樣相同。2.3 軸組型態相同。2.4 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2.5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2.6 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2.7 底盤車廠牌相同。2.8 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2.9 若以底盤車代替完成車執行本項全部或部分檢測時,其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2.9.1 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2.9.2 底盤車廠牌相同。2.9.3 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3. 汽車喇叭音量:在車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範圍內,應介於九十三分貝與一一二分貝之間。4. 機器腳踏車喇叭音量:在車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範圍內,應介於八十分貝與一一二分貝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