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 评价” )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是 职业卫生监督一项重要内容,是预 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的治本措施。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三同 时” 审查的重要内容,是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 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 三同时”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各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尽法律义务。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2、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5、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属于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重度危害” 化学物质的;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的;4、可能
3、产生石棉纤维的;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三、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和“ 三同时 ”审查工作的实施由张家港市市 卫生局统一管理,张家港市市卫生监 督所负责具体实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及“三同时”审查程序: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市卫生监督所递交立项批文、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图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 三同 时” 申请书。市 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五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 选址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22 号
4、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市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监督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初步设计说明书;2、 职业卫
5、生篇章; 3、初步设计图。卫生监督所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市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58137165 5813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