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股权证书管理制度、登记证管理制度(范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印章使用管理制度1.本社公章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严格遵章守纪,坚持原则,秉公办理。未见加盖审批相关签字手续,不得随意盖章。对手续不全可能涉及重大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用章,有权予以拒绝,并及时请示汇报作出处理决定。因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章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2.本社财务章及印鉴纳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理事长及理事不得直接保管财务章。3.公章的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盖章制度,加盖公章审批手续注明用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4.严格
2、公章使用程序。凡涉及社员(股东)重大事项、经济往来重大问题或各类经济合同签订需要使用公章时,应凭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的决议书或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理事长签字后的会议书面申请、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确认书等资料,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公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5.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涉及社员(股东)重大事项、经济往来重大问题或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各类经济合同签订使用公章的,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内容及批准人由负责加盖公章人员进行记录在册,审批加盖公章手续存档、备案、保存。6.严禁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须经负责人书面
3、批准授权,并落实监督人,事后将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严禁在空白纸或内容不完整的有关文稿上盖公章。7.公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乡镇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换,同时将旧公章上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8.公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作为股权人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数量的凭证,凭此证享受本集体经济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股权证书由理事长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后发给持证人,并办理证书领取手续。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及时向本社申请补发新证,办理手续后,由理事会补发。股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经本社盖章生效,记录内容由本社统一填写,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售、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股权证,对于伪造、变造股权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交造股权证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充分保障股权所有人的的合法权益。5.本社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有关事宜解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
5、效力,其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本悬挂于本社住所地对外公开公示,副本专柜保管。2.定期查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4.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5.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3)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4)变更事
6、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5)其它材料。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县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及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2)声明原证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媒体信息。7.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后,方可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本证正本、副本及公章:(1)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2)所在地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3)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