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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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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22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黄办202*1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县202*年10月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徽城镇、雄村镇、许村镇、石门乡等4个试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决定自202*年10月起,正式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全县28个乡镇,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

2、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增强救助精准度和及时性,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更有效落实。二、主要内容(一)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乡镇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3、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乡镇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在县域范围内,具有我县户籍的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审核1信息核对。乡镇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2入户调查。乡镇受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

4、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4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三)审批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

6、案。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四)审查各乡镇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结合低保操作规程和*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新增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三、实施步骤(一)制定实施方

7、案(202*年9月10日前)。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编制委托下放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委托书。(二)组织培训指导(202*年9月20日前)。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具体工作中,县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三)成立联审联批小组(202*年9月25日前)。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明确联审联批工作流程。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民政、纪委、联村(社区)干部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村(社区)负责人参加,集体评审、共

8、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四)签订委托书(202*年9月30日前)。各乡镇与县民政局签订*县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四、工作职责(一)村(社区)职责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2协助乡镇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二)乡镇职责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

9、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3负责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5日内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4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5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三)县民政局职责1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3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

10、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备案和审查;5做好对各乡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乡镇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6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7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乡镇限期整改。五、日常管理(一)定期核查。各乡镇要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

11、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二)动态管理。各乡镇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及殡仪馆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及时停保或终止供养;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应按照承诺声明规定,在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社区)或乡镇。由乡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六、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

12、入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二)各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七、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要根据城乡低保和

13、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二)严肃纪律。各乡镇要督促村(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乡镇社会事务办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纪委要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加强监管。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14、: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122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黄办202*15号)精神,*县民政局委托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一、委托事项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审批。二、政策依据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方案及*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三、委托责任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20日前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两份。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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